[临时公告]厚大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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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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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9

证券代码:837955 证券简称:厚大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北京

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

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公告编号:2025-029

同种义务。

第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无效之诉。

第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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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

法权益的决定。

第三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

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十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规定的交易;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应每年召开一

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情形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

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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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

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中的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并在股东会

决议公告前,召集会议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

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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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可委托代

理人出席和表决;委托应由股东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

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并出示其本人身份证、法定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

托代理人还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与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和会议记录一并保存。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和本章所列的规则相同。有关程序和规定

按《公司章程》相关的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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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确需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筹备工作在董事长领导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具

体筹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年度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

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章 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在之前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确定,并书面

通知(或公告)公司股东,但临时提案除外。董事会应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

程》确定股东会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在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需要审

议的事项,并依法将董事会决议内容予以充分披露。如本次事项涉及到变更之前

股东会决议事项时,董事会应完整列明本次事项内容,不能仅列出变更的内容。

董事会决议中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提及的新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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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或者监事会有权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属于本议事规则

第十条所列事项,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提交给董事会,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应当在收到临时提案后二日内通

知其他股东,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对于前条所述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对于临时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

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

定不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临时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会

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会决定的程序进行

讨论。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

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

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至迟应当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同时公布资产评估情

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

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

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并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

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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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会说明原因。会计师

事务所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

师事务所应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下一次股东会,向股东会说明原因。

第三十四条 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

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股东提议的股东会的,应当依法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

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会召开的时间进

行变更或推迟。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做

出不同意召开股东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

知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

第三十六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

会提出召开股东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

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

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根据

提议股东要求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时,由董事会推荐其他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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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按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召开时,董事长应向股东会宣布到会的各位股东、股东

代理人的情况、出席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和决议事项时应简明扼要地阐明

股东的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以要求

报告人予以解释(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的之外)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持有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会结束,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决议事项应当

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会对同一决议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

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不得对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和临时提案中未列明的事项进

行表决。股东会审议通知和临时提案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不得进行变更,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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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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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

(一)至(三)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并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相关规定。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

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四十九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先行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5-029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

会决议的公告应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会议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所作普通决议,应由出席的无关联关系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所持的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相

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

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相关

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

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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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

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其他知情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

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的

名单及其代表的股份数,说明是否参与投票表决,并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可免于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

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

序。

第五十一条 除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

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经按

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以提案的方式提交候选人名单,由股

东会投票选举并决议。董事会应向股东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的书面材料。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

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

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 1 人,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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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1、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

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

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2、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

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

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

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

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

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

投票选举。

第五十四条 列入股东会审议的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

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聘请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书的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

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的内

容包括: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主持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公告编号:2025-029

第五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集人应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其他方式有效

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八条 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根据情

况进行公证。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

按照前款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

和责权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直接由监事会召集人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

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监事会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监事会办理的决议事项之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

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查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召开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

实施。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主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 六 十 五 条 公 司 指 定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公告编号:202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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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

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超过”、“过”、

“低于”不包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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