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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7
证券代码:835859 证券简称:景鸿物流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
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
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
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海景鸿国际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
》及《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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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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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
、不符合本规则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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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如适用)。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
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
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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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 登记在册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
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
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并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二条
为确认出席股东或其代理人的参会资格,必要时,大会主持
人可让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必要调查,被调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投票代理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
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四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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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
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授权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也可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其他人员经大会
主持人许可,可以旁听会议。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
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席的情况除
外。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会议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
和说明。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一条
股东发言应依照以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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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二)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三)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
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途打断,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四)股东违反前三款的规定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与关联方进行交易、为
关联方提供担保、向关联方的重大投资或者接受关联方的重大投资、股东会认为
与关联股东有关的其他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
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
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
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
尚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监事会
对申请做出决议,监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决议,不服该决议的可以向有
权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
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式投票表决方式。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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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一名监事参加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律师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第四十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公告编号:2025-027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作为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通知股东或公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订,报公司
股东会审议,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