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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法律意见书
| 释义 ··········································································································································································· | |
|---|---|
|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 |
| 二、 本次收购的方式、程序及协议内容 | |
| 三、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 |
| 四、 本次收购的目的 | |
| 五、 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 | |
| 六、 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 | |
| 七、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前 24 个月与公司的交易情况 | |
| 八、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 |
| 九、 关于本次收购的股份锁定 | |
| 十、 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 |
| 十一、结论章见 | 19 |
| 公司、被收购人、北教传 媒、挂牌公司、公众公司 | 指 | 京版北教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
| 收购人、首文科集团 | 指 | 首都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北京出版集团 | 指 | 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北京市文资中心 | 指 |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 |
| 北京市国资委 | 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北京国管 | 指 | 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本次收购 | 指 | 收购人通过行政划转取得北教传媒控股股东北京出版 集团的100%股权,从而成为北教传媒实际控制人 |
| 本所 | 指 | 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 |
| 本所律师 | 指 | 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为本项目所委派的经办律 师王旭、王宏伟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股转公司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 股转系统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 《公司章程》 | 指 | 现行有效的《京版北教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修正)》 |
| 《监督管理办法》 | 指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5 修正)》 |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 《5 号准则》 | 指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2020 修订)》 |
| 《2 号指引》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 指引第2号——权益变动与收购(2025修订)》 |
| 《收购报告书》 | 指 | 《京版北教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中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
| TC | 指 |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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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京版北教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根据贵司的委托,本所现委派律师就本次收购所涉相关事宜,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收购管理办法》《5号准则》《2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收购的合法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已经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 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 法律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 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
5、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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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6、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提供 的证言,或者政府部门网站检索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7、本所及经办律师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及经办律师公正履行职 责的关系。本所及经办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依法对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8、本所同意公司在申报材料中引用或按照股转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中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此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
9、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收购的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或单位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为本次收购向股转公司提 交的申报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慎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首都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收购报告书》及 收购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资料,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首都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
|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 91110000MACPR TH840 | |||
| 住所 | 北京市通州区云杉路 2 号院 14 号楼 2 层 204 室 | |||
| 法定代表人 | 潘金峰 | |||
| 注册资本 | 120,000 万元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
| 经营范围 | 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艺创作: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 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 |||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立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二) 收购人股东基本情况及出资情况
1、收购人股东名称及出资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的股权结构如下图:
收购人的股东具体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万元) | 持股比例 (%) | 出资方式 |
|---|---|---|---|
| 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120.000.00 | 100.00 | 货币出资 |
| 合计 | 120.000.00 | 100. 00 |
2、收购人股东的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收购人股东北京国管具体情况如下表:
| 名称 | 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 9111*开通会员可解锁*8C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35 号院 1 号楼 1269 号 |
| 法定代表人 | 潘金峰 |
| 注册资本 | 5,000,000 万元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 经营范围 | 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投资及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组织公司资产量组、 并购。("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 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 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 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成立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3、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北京市国资委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 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留 庄路2号院1号楼。
(三) 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表:
| 序号 | 名称 | 注册资本 |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 主营业务/定位 |
|---|---|---|---|---|---|
| 1 | 北京首文科 文创 散 业 有 限公司 | 148232. 766836 万元 | 100%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餐饮服务; 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会议及展览服务;园区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国内货物运输 代理: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 告发布;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 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技术进 出口;进出口代理;工艺美术品及收藏 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文具用品 零售;服裝服饰零售;鞋帽零售;日用 品销售:餐饮管理:金银制品销售;珠 宝首饰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 许可的商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咨询策划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持有房产及物业等 |
| 2 | 北京发行集 团有限责任 公司 | 68590 月元 | 100% | 许可项目:出版物批发;中小学教科书 友行;旅游业务;出版物零售。(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 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 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 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品销 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会 新 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 动: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广告 制作;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 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文具用 品零售;图书出租;票务代理服务;数 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 辅助设备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 装食品);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教育 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 活动):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园区管理 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 | 中文、外文原版及 古籍出版物的出 版、批发、团购、馆 配、线上线下销售、 进出口业务为主, 涵盖会展、培训、文 创产品等多元业务 领域 |
|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 |||||
|---|---|---|---|---|---|
|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 |||||
| 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 |||||
| 目的经营活动。) | |||||
| 出版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著 | |||||
| 作、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哲学、政治、 | |||||
| 法律、经济、历史等研究著作;上述各 | |||||
| 类辞书、工具书:当地党委、政府责成 | |||||
| 出版的宣传方针、政策的读物和时事宜 | |||||
| 传读物、党史、党建读物和通俗政治理 | |||||
| 论读物、青年思想教育读物、科技(包 | |||||
| 括理工、农、医)旅游、文史、外语、 | |||||
| 学习读物、中小学课本等;出版互联网 | |||||
| 图书、互联网音像出版物;批发本出版 | |||||
| 社出版的图书、刊物、音像制品、电子 | 人文社会科学、文 | ||||
| 出版物;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从事互联 | 学、少儿、自然科 | ||||
| 北京出版集 | 网文化活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 学、生活、艺术、教 | |||
| 3 | 团有限责任 | 100000 万元 | 100% | 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百 | |
| 公司 | 货;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 | 育等门类图书的出 版:持有北教传媒 | |||
| 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 | |||||
| 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设计、制作印 | 股权 | ||||
| 刷品广告;利用自有《十月》、《父母必 | |||||
| 读》、《少年科技画报》、《北京卡通》杂 | |||||
| 志发布广告;设计、制作图书广告;利 | |||||
| 用本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发布广告。(市 | |||||
|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 |||||
| 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广播电 | |||||
| 视节目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 |||||
|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 |||||
|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 | |||||
|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出资人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投资、 | |||||
| 经营与管理;艺术创作;经营演出及经 | |||||
| 纪业务;制作及发行动画片、专题片、 | |||||
| 北京演艺集 团有限责任 公司 | 38500 万元 | ||||
| 100% | 大业务板块 | ||||
| 4 | |||||
| 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 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艺术人员培 训;信息咨询;舞台美术、服装、灯光、 音响设计、制作:设备租赁;广告策划; 销售文化用品:物业管理:第二类增值 电信业务:网络文化经营。(市场主体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 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 广播电视节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 文化演出、电影产 业、体育赛事、旅游 休闲、艺术培训五 |
| 网络文化经营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 |||||
|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 | |||||
|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般项目:企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 | |||||
| 赁;停车场服务;酒店管理;房地产咨 | |||||
| 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 |||||
| 北京弘科运 |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 | ||||
| 5 | 营管理有限 | 87180.68 万元 | 100% | 目:房地产开发经营;餐饮服务。(依法 | 持有房产物业等 |
|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 |||||
| 公司 |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 ||||
|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 | |||||
| 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 |||||
|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答 | |||||
| 询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餐饮管 | |||||
| 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 | |||||
| 品);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 | |||||
| 其制品除外);文具用品零售;服裝服饰 | |||||
| 零售:鞋帽零售:日用品销售;金银制 | |||||
| 品销售;珠宝首饰零售;教育咨询服务 | |||||
| (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 | |||||
| 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 | |||||
| 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文物文化遗 | |||||
| 址保护服务;文化场馆管理服务;非物 | |||||
| 质文化遗产保护: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 | |||||
| 北京彦博文 | 发: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数字 |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 | |||
| 6 | 化发展有限 | 1500万元 | 100% | 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数字创意产品 | 活动 |
| 公司 | 展览展示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数字内 | ||||
| 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数字广告 | |||||
| 制作;数字广告发布;数字技术服务; | |||||
| 数字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 | |||||
| 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平面设计。(除 | |||||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 |||||
|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出版 | |||||
| 物零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 | |||||
|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 |||||
|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 |||||
|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 | |||||
| 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 |||||
| 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北京文创板 | 投资及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受托资产 | 资产管理、为非上 | |||
| 7 | 发展有限公 | 10000 月元 | 100% | 管理:组织企业资产重组并购;为非上 | 市股份公司融资、 |
| 리 | 市股份公司融资、并购相关业务提供服 | 并购相关业务提供 |
| 务;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 服务 | ||||
|---|---|---|---|---|---|
| 企业管理咨询;金融信息与经纪服务; | |||||
| 经济信息咨询;企业上市服务;技术开 | |||||
| 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文 | |||||
| 化内容版权);企业营销策划;组织文化 | |||||
| 交流活动;承办会议展览展示活动;设 | |||||
| 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互联网信 | |||||
| 息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 | |||||
|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 | |||||
| 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 | |||||
| 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 | |||||
| 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 | |||||
| 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 | |||||
| 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 |||||
| 目,开展经营活动:金融信息与经济服 | |||||
| 务;金融培训;投资及投资管理;资产 | |||||
| 管理:受托资产管理:组织企业资产重 | |||||
| 组并购、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 | |||||
|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 |||||
|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 | |||||
|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 |||||
| 营活动。) | |||||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互联网信息服务业 | |||||
| 务;投资及资产管理;设计、制作、代 | |||||
| 30000万元 | 100% | 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技 | |||
| 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 | |||||
| 询;文艺创作;通讯技术培训;企业策 | 业务涵盖创意设 计、文化会展活动、 影视内容生产、户 外媒体、文化设施 | ||||
| 北京歌华传 | 划;经济信息咨询;销售机械电子设备、 | ||||
| 8 | 媒集团有限 | 文化体育用品、办公机械;广播电视设 | |||
| 责任公司 | 备租赁;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 | ||||
|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 运营五大板块 | ||||
| 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 | |||||
| 视节目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 |||||
|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 |||||
|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 | |||||
|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北京振弘企 | 100% | 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 | |||
| 9 | 业运营管理 | 101321万元 |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 持有部分公司股权 | |
| 有限公司 | 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 | ||||
|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北京环宇宏 | 批发、零售国内版音像制品;批发国内 | ||||
| 10 | 基文化发展 | 200万元 | 67% | 版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组织文化 | 业务未开展 |
| 有限责任公 | 艺术交流:承办展览展示:图文设计制 | ||||
| ロ | 作:选题策划:影视策划;编辑服务; | ||||
| 企业形象策划;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 | |||||
| 务):技术开发、咨询:销售印刷器材、 | |||||
| 文体用品、工艺美术品、电子计算机、 | |||||
| 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企业依法自主选 | |||||
| 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 |||||
|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 |||||
|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 | |||||
|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 |||||
| 动。) | |||||
|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 | |||||
| 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 | |||||
| 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第二类、第 | |||||
| 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以药品食品监督管 | |||||
| 北京市文化 | 31.5985% | 理机构的核准项目为准);货物进出口、 | |||
| 科技融资租 | 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兼营与主营 | 开展触资租赁、搭 | |||
| 11 | 赁股份有限 | 269000万元 | 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市场主体 | 建文化金融平台等 | |
| 公司 |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 ||||
|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 |||||
|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 |||||
|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 |||||
|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社会经济咨 | |||||
| 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 |||||
| 息咨询服务);电影制片;电影摄制服 | |||||
| 务;动漫游戏开发;软件开发;广告设 | |||||
| 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会议 | |||||
| 文投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 | 405985.35万元 | 19.71%注 | 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 ||
| 市场营销策划;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体 | |||||
| 育赛事策划;货物进出口;非居住房地 | |||||
| 产租赁:金属制日用品制造;金属制品 | |||||
| 销售;珠宝首饰制造;珠宝首饰零售; | |||||
| 电子产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 | 影院及院线运营、 | ||||
| 12 | 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工艺美术品及礼 | 游戏研发运营和创 | |||
| 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 | 新培育业务等 | ||||
| 陶瓷制品制造;日用陶瓷制品销售;针 | |||||
| 纺织品销售;玩具制造;玩具销售;箱 | |||||
| 包制造:箱包销售;服装制造;服装服 | |||||
| 饰零售: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除依法 | |||||
|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 |||||
|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演出经纪; | |||||
| 营业性演出;演出场所经营。(依法须经 | |||||
|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 |||||
|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 |||||
|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 |
| 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 |||
|---|---|---|---|
| 目的经营活动。) |
注:该持股比例系首文科集团直接持股比例。
(四) 收购人最近2年内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信用中国"、"证券期货市场 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证券期货监管信息公开目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等核查(受限于全国尚未建立统一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查询系统),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不存在受 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 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亦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未被执行 联合惩戒。
(五) 收购人管理人员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的公司登记档案及公司章程,并经收购人书面 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设监事及监事会,收购人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 名 | প্র 駅 |
|---|---|---|
| 金 家 游 | 直营 事 水 | |
| 2 | 哲 徐 | 产 事 经 मुझ |
| 3 | Ht ग्री | 事 道 |
| 4 | সা 英 | お 频 放 财 人 |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于"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证券期货监管信息公开目 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核查,收购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2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 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亦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 单,未被执行联合惩戒。
(六)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收购系间接收购,收购人通过行政划转取得北教传媒控股股东北京出版 集团的100%股权,从而成为北教传媒实际控制人。本次收购不会导致收购人直接 持有北教传媒的股份,因此不适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及健全 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的情况:收购人出具了《关于符合收购人资格的承诺》,承诺收购人及收购人控 股股东不存在下列不得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 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系依法设立并合 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收购人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的方式、程序及协议内容
(一)收购方式
本次收购系间接收购,收购人通过行政划转取得北教传媒控股股东北京出版 集团的100%股权,从而成为北教传媒实际控制人。
据此,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二) 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文件及其主要内容
北京市文资中心出具《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关于将北京出版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等企业股权无偿划转至首都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将北京 市文资中心所持北京出版集团100%股权无偿划转至首文科集团。
北京市国资委出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都文化 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接收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有关事项的通
知》由首文科集团以无偿划转方式接收北京市文资中心持有的北京出版集团100% 股权。
(三)本次收购的批准及履行相关程序
1、收购人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收购系行政划转,无需收购人作出批准和授权。
2、被收购人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收购系行政划转,无需被收购人作出批准和授权。
3、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法律程序
本次收购系行政划转,已取得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完毕行政 划转所涉北京出版集团100%股权的工商变更手续。本次收购的相关文件尚需在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告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三、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本次收购系间接收购月为行政无偿划转,不存在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公 众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公众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 取资金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不涉及股份交割及资金的支付。
四、本次收购的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是北京市市属文化企业监管体制改革的一个 方面。首文科集团围绕主责主业着力打造规模优势突出、市场竞争力强、产业协 同明显的优势业务板块。本次收购完成后,北教传媒实际控制人由北京市文资中 心变更为首文科集团,将更有利于北教传媒发挥骨干文化企业集聚力,进一步优 化产业布局,实现规模化发展。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的目的不存在违反《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五、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
(一) 对公众公司主要业务的调整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该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 变公众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公众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未来 需要进行资产、业务等方面的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 对公众公司管理层的调整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管理层的调 整计划。如未来需要进行董事及管理层的调整,收购人将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 本着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 对公众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对公司的后续经营管理过程 中,将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公司的组织架构。
(四) 对公众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该报告书签署日,除已披露的信息外,收购人暂 无对公众公司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 对公众公司资产进行重大处置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该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 公众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具体计 划,或公众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 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 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对公众公司员工聘用做出调整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该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现有员 工聘用情况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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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过渡期安排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协议方式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 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收购完成之日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 本次收购是因行政划转而发生,故不涉及过渡期安排。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
(一) 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和风险
本次收购系间接收购,本次收购完成后,北教传媒的控股股东北京出版集团 未发生变化,仅因北京出版集团的控股股东由北京市文资中心变更为首文科集团 而被动导致北教传媒实际控制人变更。
本次收购完成后,北教传媒保持原有业务不变。北教传媒独立经营,在资产、 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二) 同业竞争的影响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该报告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所从事的业务与公众 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为维护公众公司及其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收 购人将有效避免与公众公司可能会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
(三) 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收购完成前,收购人与公众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将成为北教传媒新增关联方。为规范关 联交易,保护公众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收购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具体内容如下:
1、收购人将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收购人及收购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 众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收购人及收购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 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京版北教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收购人及收购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众公司及公众公 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通过向公众公司借款或由公众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 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原因侵占公众公司的资金;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与 公众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优于其他市场第三方的 权利。
(四) 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承诺如下:"1.收购人将依法履行收购报告书 披露的承诺事项。2. 如果未履行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收购人将在公众公 司的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众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3.如果因未履 行收购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众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收购 人将向公众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作出的上述承诺的内容符合《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一经签署即对 收购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前 24个月与公司的交易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和收购人、被收购人分别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次收购前 24个月,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北教传媒不存在交易。
八、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半年的股东名册,在本次收 购发生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买卖北教传媒股票的行为。
九、关于本次收购的股份锁定
《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按照本办法进行公众公司收购后,收购 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 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2个月的限制。"除前述法定限 售外,收购人不存在自愿限售的承诺。
十、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收购人已经按照《5号准则》等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收购报告书》。收购人 承诺,《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收购人本次收购 的相关情况,并拟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文件一并在股转系统上公告。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在现阶段收购人和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5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具有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的决策程 序合法;本次收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元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关于〈京版北教文化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签署专属页)
经办律师(签字):
旭: 2017 王
王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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