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海唐新媒: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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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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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9
证券代码:834687 证券简称:海唐新媒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海唐新媒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情况为
5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北京海唐新媒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
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与合理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关
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
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三条
公司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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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9
司利益。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
适用四条: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与
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的识别与管理,在签署重大合同、发生重大资金往来
等重要交易时,应当核实交易对方身份,确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识别的完整性。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关联董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八条
关联股东,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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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9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挂牌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股东。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合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披露关联
交易的定价依据、定价结果,以及交易标的的审计或评估情况(如有)
,重点就
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等进行说明。
第十条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导致新增关联方的,在发生变
更前与该关联方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应当在相关公告中予以充分
披露,并可免于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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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海唐新媒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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