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报告]可利邦: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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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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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邮编:100026
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
/Tel:*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Fax:*开通会员可解锁*
网址
/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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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 4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 4
二、律师声明事项
.................................................................................................... 6
第二节
正文 .................................................................................................................. 8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 8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 9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 10
四、申请人的设立
.................................................................................................. 15
五、申请人的独立性
.............................................................................................. 18
六、申请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21
七、申请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25
八、申请人的业务
.................................................................................................. 36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41
十、申请人的主要财产
.......................................................................................... 50
十一、申请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58
十二、申请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64
十三、申请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64
十四、申请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65
十五、申请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66
十六、申请人的税务
.............................................................................................. 71
十七、申请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及劳动用工
.................................. 73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75
十九、《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75
二十、结论意见
...................................................................................................... 75
附件: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软件著作权
..........................................................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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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可利邦、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人
指
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可利邦有限、有限责
任公司
指
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人前身
本次挂牌
指
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驰丰企管
指
泉州驰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申请人股东
天津可利邦
指
天津可利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人子公司
科元云上
指
北京科元云上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子公司
上海可利邦
指
上海可利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人子公司
香港可利邦
指
香港可利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人设立在香港的子公司
《发起人协议》
指
《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开源证券、主办券商
指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审亚太、会计师
指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股东会
指
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指
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报告期
指
2023 年度、2024 年度
《法律意见书》
指
本所为本次挂牌出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
可利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
稿)》
《审计报告》
指
中审亚太出具的“中审亚太审字
(2025)008889 号”《审计报
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挂牌规则》
指
《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股 票 挂 牌 规 则 (
2025 修
订)》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2013 修
订)
》
《审核业务规则指引
1 号》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
引第
1 号(2025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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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5
修订)》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5 修正)》
《章程必备条款》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2025
修订)
》
《治理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5 修
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
指
公司现行有效的《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
案)》
指
经公司
2025 年 5 月 27 日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并于本次挂牌后适用的《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原
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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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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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
[2025]第 0287 号
致: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可利邦的委托,并依据本所与可利邦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
担任可利邦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挂牌规则》《业务规则》《审核业务规
则指引
1 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对可利邦申请本次挂牌提供的文件和有关实施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简介
本所即原张涌涛律师事务所,是直属于北京市司法局的合伙制律师事务
所。本所与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唐人律师事务所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合并组建
中国首家律师集团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本所因此更名为国浩律师集团
(北京)事务所。
*开通会员可解锁*,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更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
*开通会员可解锁*本所更名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国浩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最大的跨地域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其在北京、
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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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等地设置执业机构。国浩律师事务所现有
750余
名合伙人,
90%以上的合伙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和高级职称,其中多名合伙
人为我国某一法律领域及相关专业之著名专家和学者。本所业务范围包括:参
与企业改制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
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参与国
有大中型企业的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
服务;担任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者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其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
意见,并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有关证券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二)本次挂牌的经办律师
本所指派姚佳律师、乔诗璐律师担任申请人本次挂牌的经办律师。姚佳律
师和乔诗璐律师的主要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和联系方式如下:
姚佳律师:姚佳律师的执业领域主要包括证券发行上市、并购重组等方
面,服务行业主要包括石油化工、新能源、通信、机械制造等。
姚佳律师近年来为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华
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确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北京宝兰德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包
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等项目提供法律
服务,并为多家石油化工企业、电子设备制造企业、软件研发企业提供改制及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姚佳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办公电话:(8610)65890699;传真: 010-
65176800 或 65176801;邮件: yaojia@grandall.com.cn。
乔诗璐律师:乔诗璐律师的执业领域主要包括证券发行上市等方面,服务
行业主要包括勘查设计、电子设备制造业等。
乔诗璐律师近年来为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确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包头市
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等项目提供法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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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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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并为多家化工企业、软件研发企业、高端设备制造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服务。
乔诗璐律师的联系方式为:办公电话:(
8610)65890699;传真:(8610)
65176800 或 65176801;邮件:qiaoshilu@grandall.com.cn。
二、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挂牌规则》《业务规
则》《审核业务规则指引
1 号》《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人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申请人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
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申请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
阅和确认;
(四)申请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申请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仅就申请人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不对申请人参与本次挂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
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
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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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
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
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申请人为本次挂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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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
1、董事会的批准
2025 年 5 月 12 日,申请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等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
2、股东会的批准
2025 年 5 月 27 日,申请人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有关的议案。
3、本次挂牌符合豁免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条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可利邦共有
3 名股东,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根据《挂牌规则》规定,可利邦本次挂牌豁免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
挂牌尚需取得股转公司同意。
(二)本次挂牌的授权程序和范围
根据申请人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
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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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股转公司提交本次挂牌的申请材料,并根据实际情况及股转公司的反
馈意见补充、更新申请材料;
2、制作、修改本次挂牌的申报材料,批准、签署与本次挂牌相关的文件、
合同等相关文件;
3、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新的规定,以及股转公司的要求,对本次
挂牌方案、《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修改;
4、聘请本次挂牌的中介机构并决定其专业服务费用;
5、在本次挂牌申请获准后办理挂牌、股份登记及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6、在本次挂牌完成后办理章程修改、有关工商变更登记等具体事宜;
7、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挂牌有关其他一切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本次挂牌的相关事宜已经申请人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通过,该等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申请人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本次挂牌有关事项的授权程序和范围合法、有效;申请人本次挂牌尚
须取得股转公司的审核同意。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申请人依法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的前身可利邦有限成立于
2007 年 5 月 30 日,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股方式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
合法存续至今。因此,申请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从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持续经营时间超过
2 年。
根据申请人现持有的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核
发的《营业执照》,申请人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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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开通会员可解锁*9G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金庆乐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07 年 5 月 30 日至长期
住所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
86 号 B 座 11 号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互联网设备制造;通用设
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销售;
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
发;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
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网络设备销售;数
字技术服务;专业设计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互联网设备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二)申请人合法存续
根据申请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申请人为股份有限
公司,经营期限为
2007 年 5 月 30 日至长期。
根据申请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申请人不存在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也不存在导致申请人无法持续经营或应当
终止的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申请人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
格。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具备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一)申请人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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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的前身可利邦有限成立于
2007 年 5 月 30 日,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股方式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持续经营时间超过
2 年。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股本总额为
10,000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一)项
和《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根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及申请人
相关业务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是一家面向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单
位等客户群体,提供信息化建设解决方案的综合服务商,主要服务包括
IT 基础
架构建设和
IT 运维服务。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申
请人属于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所属行业或所从事业务不存在以下情况:
(
1)主要业务或产能被国家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
(
2)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业务的;
(
3)不符合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审计报告》,申请人 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
为
1,165,932,195.35 元和 1,202,144,393.00 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均为
100.00%,申请人业务明确。
3、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产权属证书、资质及许可证明等,申请人出具的说
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拥有与业务相匹配的关键资源要素,具有直接
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4、根据《审计报告》,申请人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为 1.43 元,不低于 1
元
/股,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25,747,765.48 元和 26,050,252.46 元,满足最近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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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 万元
的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第
2.1 条第(二)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人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等法人治理架构,并制定完善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融
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按照公司治理制度有效运作,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十
四、申请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部分所述。
2、申请人已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与股东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机
制,并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融资
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公司治理制度,能够切实保障投资者
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3、申请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对内部治理
机制的评估意见
>的议案》,对公司治理机制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充分讨论、评
估,认为申请人已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得到了
有效运行,申请人相关制度能够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4、根据申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
及其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十五、申请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部分所述。
5、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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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等,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八、申请
人的业务”之“(一)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部分所述。
6、根据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
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的信用报告及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申
请人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http://www.gsxt.gov.cn ) 、 企 查 查 (https://www.qcc.com) 、 天 眼 查
(
https://www.tianyancha.com)、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等查询网络公开信息,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以下情况:
(
1)最近 24 个月以内,申请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
公司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
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
2)最近 24 个月以内,申请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
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
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
3)最近 12 个月以内,申请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
4)申请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
5)申请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
6)申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7、根据申请人的组织结构图、《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及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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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说明,申请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机构,能够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
策;申请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并由中审亚太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申请人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表
的可靠性。
8、经核查,申请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完整、独立,与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五、申
请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述。
9、经核查,申请人已披露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报告期内可
利邦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确认申请人报告期
内的关联交易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申请人及各股东利
益的情况;报告期内申请人关联交易已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确认程序,相关交易公平、公允;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被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情形,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
争”部分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符合《业务规则》
第
2.1 条第(三)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十六
条、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申请人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根据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历次《验资报告》及申请人股东出具的说
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注册资本已足
额缴纳,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不存在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申请人股权权属明
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
大权属纠纷,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七、申请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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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自其前身可利邦有限设立以来的历次股权/股份转让、历次增资
及减资、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行为均已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和外
部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权变动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不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且仍未依法规范或还原的情
形,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四、申请人的设立”和“七、申请人的股本及演变”
部分所述。
3、根据申请人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申请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申请人子公司的历次股权转让、增资行为均已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
议和外部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权变动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且仍未依法规范或还原
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股权清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符合
《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四)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根据可利邦与开源证券签署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相关协议,可利邦聘请
开源证券作为主办券商为申请人提供推荐股票挂牌并持续督导服务。经查询股
转系统网站的公开信息,开源证券已在股转公司备案,具备作为主办券商在全
国股转系统从事推荐业务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已聘请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符合《业务规
则》第
2.1 条第(五)项和《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可利邦已符合《业务规则》和《挂牌规则》规
定的本次挂牌的实质性条件。
四、申请人的设立
(一)申请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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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系可利邦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设立的程
序、资格、条件及方式如下:
1、2022 年 3 月 10 日,可利邦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可利邦有
限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
2022 年 2 月 28 日为审计基准
日和评估基准日,委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嘉瑞国际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可利邦有限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
2、2022 年 3 月 24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
XYZH/2022QDAA30227”《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审
计报告》,截至审计基准日
2022 年 2 月 28 日,可利邦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108,558,160.38 元。
3、2022 年 3 月 25 日,嘉瑞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嘉瑞评报字
(
2022)第 0023 号”《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项
目涉及的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净资产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评估基
准日
2022 年 2 月 28 日,可利邦有限净资产评估值为 10,856.01 万元。
4、2022 年 3 月 25 日,可利邦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
股东为发起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可利邦
有限净资产
108,558,160.38 元进行折股,股份公司的股本为 100,000,000 股,每
股面值为
1 元,超过股本总额的净资产计入资本公积。
5、 2022 年 3 月 25 日,可利邦有限的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
议》。
6、2022 年 4 月 10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
XYZH/2022QDAA30266”《验资报告》。
7、2022 年 4 月 10 日,可利邦有限召开创立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份有
限公司设立相关议案,并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
8、2022 年 4 月 11 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名称变更通
知》,核准名称为“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利邦取得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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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开通会员可解锁*9G 的
《营业执照》。
经核查,申请人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焦耀光
4,509.84
45.0984%
2
金庆乐
3,990.16
39.9016%
3
驰丰企管
1,500.00
15.0000%
合计
10,000.00
100.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申请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合同
2022 年 3 月 25 日,可利邦有限的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约
定可利邦有限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将可利邦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
份有限公司,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作了明确
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引致申请人因设立行为而产生纠纷或
潜在纠纷。
(三)申请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和验资
经核查,申请人整体变更设立过程中履行的审计、评估和验资程序如下:
1、2022 年 3 月 24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
XYZH/2022QDAA30227”《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审
计报告》,截至审计基准日
2022 年 2 月 28 日,可利邦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108,558,160.38 元。
2、2022 年 3 月 25 日,嘉瑞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嘉瑞评报字
(
2022)第 0023 号”《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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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涉及的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净资产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评估基
准日
2022 年 2 月 28 日,可利邦有限净资产评估值为 10,856.01 万元。
3、2022 年 4 月 10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
XYZH/2022QDAA30266”《验资报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及验
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申请人的创立大会
2022 年 4 月 10 日,申请人召开创立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份有限公司设
立相关议案,并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及审议事项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人创立大会所形成的决议
真实、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申请人设立
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
引致发起人因设立行为而产生纠纷或潜在纠纷;申请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
的审计、评估及验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人创立
大会的召开程序及审议事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申请人创立大会所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五、申请人的独立性
(一)申请人业务独立
1、根据申请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开转让说明书》以及申请人的
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是一家面向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单位等客户
群体,提供信息化建设解决方案的综合服务商,主要服务包括
IT 基础架构建设
和
IT 运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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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查申请人相关资产权属证书等,申请人主营业务所涉及的生产流程
完整,拥有所从事业务经营必需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建立了自主经营所必须的
管理机构和经营体系,申请人独立对外签署合同,独立进行采购、研发和销售
等经营活动,其业务活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3、根据申请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申请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申请人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申请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申请人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
《法律意见书》之“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部分所述。
(二)申请人资产独立
1、根据申请人历次《验资报告》及申请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
请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七、申请人的股本及演
变”部分所述。
2、根据申请人相关资产权属证书、通过相关产权登记机构查询公司主要资
产的权利状况以及申请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合法拥有与生产
经营有关的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资产的所有权,申请人的主要资产不存
在重大权属纠纷,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申请人的主要财产”部分所
述。
3、根据《审计报告》以及申请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的情形。
(三)申请人人员独立
1、根据申请人的说明,申请人的人事相关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范本,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制定了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制
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2、根据申请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申请人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审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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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处工作,并在申请人处领取薪酬;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3、根据申请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申请人的财务人员均专职在申请人处工作并领取薪酬,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四)申请人的机构独立
1、根据申请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已经根据《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聘任了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审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人已经建立了完整的内部
经营管理机构,该等机构按照申请人《公司章程》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独立运行。
2、根据申请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
(五)申请人的财务独立
1、根据《审计报告》、申请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设立了独
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申请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建立了独
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根据申请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独立在银行开立银行账
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3、根据相关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申请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混合纳税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业务、
资产、人员、财务、业务、机构完整、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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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申请人的发起人
1、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创立大会决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
程》,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设
立时共有
3 名发起人,其中 2 名自然人发起人,1 名非自然人发起人。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各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1)焦耀光
1)焦耀光,男,1982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
证号码:
23*开通会员可解锁*******,住址:黑龙江省依安县******。
2)申请人设立时,焦耀光直接持有申请人 4,509.84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5.0984%;同时,焦耀光持有申请人的发起人驰丰企管 60%出资额,通过驰丰
企管间接持有申请人
9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9.00%。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焦耀光直接和间接持有申请人股份的情况未发生变动。
(
2)金庆乐
1)金庆乐,男,1965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
证号码:
11*开通会员可解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
2)申请人设立时,金庆乐直接持有申请人 3,990.16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9.9016%;同时,金庆乐持有申请人的发起人驰丰企管 40%出资额,通过驰丰
企管间接持有申请人
6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6.00%。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金庆乐直接和间接持有申请人股份的情况未发生变动。
(
3)驰丰企管
1)驰丰企管的基本情况
根据驰丰企管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驰丰企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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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泉州驰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7E5TF8XK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焦耀光
出资总额
457.5 万元
营业期限
2021 年 12 月 29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福建省永春县桃城镇财政路
7 号-32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不含涉
外调查);企业形象策划;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驰丰企管的合伙人及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焦耀光
普通合伙人
274.50
60.00%
2
金庆乐
有限合伙人
183.00
40.00%
合计
-
457.50
100.00%
驰丰企管设立以来,未发生合伙人及出资额变动的情况。
2)申请人设立时,驰丰企管持有申请人 1,500.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5.00%;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驰丰企管持有申请人股份的情况未发
生变动。
3)根据驰丰企管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驰丰企管的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
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
其资产,亦未受托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不属于私募投资基
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
序。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设立时的自然人发起人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非自然人发起人均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资格;申请人共有
3 名发起人,全部发起
人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关于发起人人数和住所的
要求;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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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起人的出资
申请人系以可利邦有限截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出资投
入申请人,各发起人投入申请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申请
人设立时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
股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起人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在可利
邦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后,可利邦承继了可利邦有限的资产和债权
债务,原可利邦有限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的更名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合法
有效。
(二)申请人的现有股东
1、现有股东基本情况
根据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申请人共有
3 名股东,均为申请人的发起人,申请人的股东及其持股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焦耀光
4,509.84
45.0984%
2
金庆乐
3,990.16
39.9016%
3
驰丰企管
1,500.00
15.0000%
合计
10,000.00
100.0000%
申请人的现有股东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六、申请人的发起
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申请人的发起人”部分所述。
2、现有股东的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现有股东的关联关系情况
如下:
(
1)焦耀光、金庆乐于 2024 年 4 月 3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二人系
一致行动人;
(
2)焦耀光、金庆乐合计持有驰丰企管 100%出资额,其中,焦耀光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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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丰企管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金庆乐为驰丰企管的有限合伙人。
除上述关联关系之外,申请人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三)申请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焦耀光直接持有申请人
4,509.84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5.0984%,通过驰丰企管间接持有申请人 900.00 万股股
份,持股比例为
9.00%。焦耀光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申请人 5,409.84 万股股
份,持股比例为
54.0984%,系公司的控股股东。
2、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焦耀光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申
请人
5,409.84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54.0984%外,金庆乐直接持有申请人
3,990.16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9.9016%,通过驰丰企管间接持有申请人
600.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6.00%,金庆乐合计持有申请人 4,590.16 万股股
份 , 持 股 比 例 为
45.9016%。焦耀光 和金庆 乐 直接和间接合 计持 有申请人
10,000.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 100.00%。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焦耀光担任申请人董事、总经理职务,金
庆乐担任申请人董事长职务,二人能够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焦耀光、金庆乐自持有申请人股份以来,在所有重大事项决策中,对股东
会、董事会各项议案均发表一致意见,为明确二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双方
于
2024 年 4 月 3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二人在行使董事会、股东
(大)会的提案权及表决权时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以
焦耀光的意见为准,一致行动关系有效期至申请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包括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满
36 个月,有效期届满后经各方协
商一致可以续签。因此,本所律师认为,焦耀光、金庆乐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
制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焦耀光为申请人的控股股东,焦耀光、金庆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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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申请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七、申请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可利邦有限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
1、2007 年 5 月,可利邦有限设立
2007 年 5 月 25 日,可利邦有限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核发的
“(京房)企名预核(内)字[2007]第 12566779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核准使用的名称为
“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07 年 5 月 29 日,股东吴景军签署了可利邦有限的公司章程,约定注册资
本为
1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2007 年 5 月 29 日,北京润鹏冀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
“北京同辉世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
“润鹏审字(2007)F2329 号”
《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7 年 5 月 29 日,可利邦有限已经收到股东实缴注
册资本
10 万元,均为现金存入。
2007 年 5 月 30 日,可利邦有限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房山分局向可利邦有限核发注册号为
11*开通会员可解锁*3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经核查,可利邦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吴景军
10
100%
合计
10
100%
2、2010 年 2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0 年 2 月 4 日,可利邦有限股东吴景军做出股东决定,决定吴景军将持
有的可利邦有限的全部出资额
10 万元转让给王京辉,王京辉成为可利邦有限新
股东,并修改公司章程。
同日,吴景军和王京辉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对本次股权转事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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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约定。
2010 年 2 月 5 日,可利邦有限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后,可利邦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王京辉
10
100%
合计
10
100%
根据对王京辉、焦耀光及协助本次股权转让的北京艳缘通财务咨询有限公
司经办人员访谈,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系可利邦有限原股东吴景军拟通过转让
股权方式结束经营,焦耀光为便于业务开展拟收购一家存在历史经营记录的公
司,经由北京艳缘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协助,原股东吴景军与焦耀光达成股权
转让意向,由王京辉作为焦耀光的代持人受让吴景军原持有的可利邦有限全部
股权;由于转让时可利邦有限已经营不善,故本次转让未实际支付对价。
3、2010 年 10 月,增资至 500 万元
2010 年 10 月 27 日,可利邦有限股东王京辉做出决定,可利邦有限增资至
5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王京辉认缴,并修改公司章程。
2010 年 10 月 27 日,北京中怡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怡和验字
[2010]第 907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0 年 10 月 27 日,可利邦有限已收
到股东王京辉实缴的新增注册资本
49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2010 年 10 月 27 日,可利邦有限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经核查,本次增资后,可利邦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王京辉
500
100%
合计
500
100%
本次股权变动后,王京辉持有的全部股权均系代替焦耀光持有,代持具体
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七、申请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五)股本演
变过程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之“
1、申请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情况”部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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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述。
4、2011 年 9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9 月 1 日,可利邦有限股东王京辉做出决定,决定王京辉分别向李
晨杰、焦耀光转让可利邦
200 万元出资额,并修改公司章程。
同日,上述股权转让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对本次股权转事项进
行约定。鉴于本次股权转让实际系变更代持人及解除部分代持,故本次股权转
让未实际支付对价。
2011 年 9 月 8 日,可利邦有限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经核查,本次转让后,可利邦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李晨杰
200
40%
2
焦耀光
200
40%
3
王京辉
100
20%
合计
500
100%
本次股权变动后,李晨杰、王京辉持有的全部股权均系代替焦耀光持有,
焦耀光实际持有可利邦有限
100%股权,代持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七、申请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五)股本演变过程需要说明的其他事
项”之“
1、申请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情况”部分所述。
5、2014 年 3 月,增资至 1,000 万元
2014 年 3 月 20 日,可利邦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可利邦有限增加注
册资本至
1,000 万元,由原股东按照原出资比例增资,并修改公司章程。
2014 年 4 月 18 日,北京中永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2014)
中永焱验字
42462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已收到
股东李晨杰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200 万元,焦耀光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200 万
元,王京辉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100 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2014 年 3 月 26 日,可利邦有限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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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经核查,本次增资后,可利邦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李晨杰
400
40%
2
焦耀光
400
40%
3
王京辉
200
20%
合计
1,000
100%
本次股权变动后,李晨杰、王京辉持有的全部股权均系代替焦耀光持有,
焦耀光实际持有可利邦有限
100%股权,代持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七、申请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五)股本演变过程需要说明的其他事
项”之“
1、申请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情况”部分所述。
6、2015 年 1 月,增资至 2,000 万元
2015 年 1 月 5 日,可利邦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可利邦有限增加注
册资本至
2,000 万元,其中李晨杰增资 500 万元,焦耀光增资 500 万元,并修改
公司章程。
2015 年 1 月 5 日,可利邦有限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经核查,本次增资后,可利邦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李晨杰
900.00
45%
2
焦耀光
900.00
45%
3
王京辉
200.00
10%
合计
2,000.00
100%
本次股权变动后,李晨杰、王京辉持有的全部股权均系代替焦耀光持有,
焦耀光实际持有可利邦有限
100%股权,代持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七、申请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五)股本演变过程需要说明的其他事
项”之“
1、申请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情况”部分所述。
7、2015 年 3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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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2015 年 2 月 27 日,可利邦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王京辉将其持有的
可利邦有限
2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陈明,并修改公司章程。
同日,王京辉与陈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相关事宜。鉴
于本次股权转让实际系变更代持人,故本次股权转让未实际支付对价。
2015 年 3 月 6 日,可利邦有限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后,可利邦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李晨杰
900.00
45%
2
焦耀光
900.00
45%
3
陈明
200.00
10%
合计
2,000.00
100%
本次股权变动后,李晨杰、陈明持有的全部股权均系代替焦耀光持有,焦
耀光实际持有可利邦有限
100%股权,代持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七、申请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五)股本演变过程需要说明的其他事
项”之“
1、申请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情况”部分所述。
8、2015 年 6 月,增资至 3,500 万元
2015 年 6 月 15 日,可利邦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注册资本增加
至
3,500 万元,由原股东按照原出资比例增资,并修改公司章程。
2015 年 6 月 24 日,可利邦有限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经核查,本次增资后,可利邦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李晨杰
1,575.00
45%
2
焦耀光
1,575.00
45%
3
陈明
350.00
10%
合计
3,500.00
100%
本次股权变动后,李晨杰、陈明持有的全部股权均系代替焦耀光持有,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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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耀光实际持有可利邦有限
100%股权,代持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七、申请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五)股本演变过程需要说明的其他事
项”之“
1、申请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情况”部分所述。
9、2016 年 11 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10 月 8 日,可利邦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陈明、焦耀光分别
将其持有的可利邦有限
350 万元、1,05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金庆乐,并修改公司
章程。
同日,上述股权转让各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对本次股权转事项进行
约定。鉴于本次股权转让中,陈明向金庆乐转让股权实际系代替焦耀光持有,
即焦耀光实际本次向金庆乐转让可利邦有限
1,400 万元出资,其中 400 万元为
实缴,故本次股权转让定价为
400 万元,金庆乐已向焦耀光支付本次对价。
2016 年 11 月 16 日,可利邦有限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可利邦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李晨杰
1,575.00
45%
2
金庆乐
1,400.00
40%
3
焦耀光
525.00
15%
合计
3,500.00
100%
本次股权变动后,李晨杰持有的全部股权均系代替焦耀光持有,焦耀光实
际持有可利邦有限
60%股权,代持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七、申请
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五)股本演变过程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之“
1、申
请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情况”部分所述。
10、2018 年 6 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8 年 6 月 12 日,可利邦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李晨杰将其持有的
可利邦有限
1,57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焦耀光,并修改公司章程。
同日,李晨杰和焦耀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对本次股权转事项进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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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1
定。鉴于本次股权转让实际解除代持,故本次股权转让未实际支付对价。
2018 年 6 月 29 日,可利邦有限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后,可利邦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焦耀光
2,100.00
60%
2
金庆乐
1,400.00
40%
合计
3,500.00
100%
11、2019 年 4 月,增资至 5,000 万元
2019 年 1 月 23 日,可利邦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可利邦有限增加注
册资本至
5,000 万元,由原股东按照原出资比例增资,并修改公司章程。
2019 年 4 月 8 日,可利邦有限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经核查,本次增资后,可利邦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焦耀光
3,000.00
60%
2
金庆乐
2,000.00
40%
合计
5,000.00
100%
12、2020 年 5 月,增资至 10,000 万元
2020 年 5 月 20 日,可利邦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可利邦有限增加注
册资本至
10,000 万元,由原股东按照原出资比例增资,并修改公司章程。
2020 年 5 月 20 日,可利邦有限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经核查,本次增资后,可利邦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焦耀光
6,000.00
60%
2
金庆乐
4,000.00
40%
合计
10,000.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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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3、2022 年 1 月,第六次股权转让
2022 年 1 月 7 日,可利邦有限召开股东会,焦耀光、金庆乐分别将其持有
的可利邦有限
274.5 万元、183 万元出资转让给驰丰企管并修改公司章程。
同日,焦耀光、金庆乐分别与驰丰企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对本次股
权转事项进行约定。鉴于本次股权转让中,焦耀光、金庆乐分别向驰丰企管转
让的
274.5 万元、183 万元出资均为实缴,故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分为为 274.5 万
元、
183 万元,驰丰企管已经分别向焦耀光、金庆乐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2022 年 1 月 7 日,可利邦有限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后,可利邦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焦耀光
5725.50
57.255%
2
金庆乐
3,817.00
38.170%
3
驰丰企管
457.50
4.575%
合计
10,000.00
100.000%
14、2022 年 2 月,减资至 3,050 万元
2022 年 1 月 7 日,可利邦有限召开股东会,可利邦有限注册资本减少至
3,050 万元,其中焦耀光减少出资 4,350 万元,金庆乐减少出资 2,600 万元,并
修改公司章程。
2022 年 1 月 8 日,可利邦有限在北京晚报发布减资公告。
2022 年 2 月 22 日,可利邦有限完成了本次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经核查,本次减资完成后,可利邦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焦耀光
1375.50
45.0984%
2
金庆乐
1217.00
39.9016%
3
驰丰企管
457.50
15.0000%
合计
3,050.00
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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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
本次减资实际系焦耀光、金庆乐将当时已经认缴但尚未实缴的出资通过减
资方式减少认缴出资额。可利邦有限在本次减资完成后的注册资本
3,050 万元
均已经实际缴纳。
(二)可利邦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可利邦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的总股本为
10,000.00 万元,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四、申请人的设立”部分所述。
经核查,申请人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焦耀光
4,509.84
45.0984%
净资产折股
2
金庆乐
3,990.16
39.9016%
净资产折股
3
驰丰企管
1,500.00
15.0000%
净资产折股
合计
10,000.00
100.0000%
-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人的设立合法、有效。申请人设立时的股权设
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申请人设立后的股本演变
申请人设立后,未发生股本演变的情况。
2025 年 6 月 16 日,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出具了《关于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未通过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平台进行股权转让的说明》,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 进入北 京股权 交易中 心专 精 特新专 板培育 层( 企 业代码:
ZJTX000635),截至 2025 年 6 月 16 日,公司未通过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平台进
行股权转让,亦未发现违反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的情况。经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仅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未曾进行
股权转让或融资,不涉及公开发行、变相公开发行、集中交易等违反《关于清
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
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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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4
(四)申请人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申请人各股东的说明、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各股东所持有的申请人股份不存在质押
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五)股本演变过程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申请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申请人的工商档案、对涉及代持相关主体的访谈及确认,申请人历史
上的股权代持情况如下:
期间
被代持人
代持人
代为持有
出资额
(万元)
代持股权
比例
具体情况
2010.2-
2010.10
焦耀光
王京辉
10.00
100%
2010 年 2 月,王京辉代替焦耀光受
让吴景军持有的可利邦有限
10 万元
出资额,王京辉持有的可利邦有限
全部出资均系代替焦耀光持有
2010.10-
2011.9
焦耀光
王京辉
500.00
100%
2010 年 10 月,王京辉按照焦耀光
指示对可利邦有限进行增资,其增
资后持有的可利邦有限
500 万元出
资仍均系代替焦耀光持有
2011.9-
2014.3
焦耀光
李晨杰
200.00
40%
2011 年 9 月,王京辉按照焦耀光指
示将其持有的
200 万出资额转让给
李晨杰,
200 万出资额还原代持,
本次转让后李晨杰、王京辉持有的
可利邦有限出资均系代替焦耀光持
有,焦耀光合计实际持有可利邦有
限
100%股权
王京辉
100.00
20%
2014.3-
2015.1
焦耀光
李晨杰
400.00
40%
2014 年 3 月,王京辉、李晨杰按照
焦 耀 光 指 示 对 可 利 邦 有 限 进 行 增
资,其增资后持有的可利邦有限全
部出资仍均系代替焦耀光持有,焦
耀光合计实际持有可利邦有限
100%
股权
王京辉
200.00
20%
2015.1-
2015.3
焦耀光
李晨杰
900.00
45%
2015 年 1 月,李晨杰、王京辉按照
焦耀光指示对可利邦有限增资
500
万元,增资后李晨杰、王京辉持有
的可利邦有限全部出资仍均系代替
焦耀光持有,焦耀光合计实际持有
可利邦有限
100%股权
王京辉
200.0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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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期间
被代持人
代持人
代为持有
出资额
(万元)
代持股权
比例
具体情况
2015.3-
2015.6
焦耀光
李晨杰
900.00
45%
2015 年 3 月,王京辉按照焦耀光指
示,将其持有的
200 万元出资额转
让给陈明,本次转让后,王京辉不
再代替焦耀光持股;李晨杰、陈明
持有的可利邦有限出资均系代替焦
耀光持有,焦耀光合计实际持有可
利邦有限
100%股权
陈明
200.00
10%
2015.6-
2016.11
焦耀光
李晨杰
1,575.00
45%
2015 年 6 月,李晨杰、陈明按照焦
耀光指示对可利邦有限进行增资,
其增资后持有的可利邦有限全部出
资仍均系代替焦耀光持有,焦耀光
合计实际持有可利邦有限
100%股权
陈明
350.00
10%
2016.11-
2018.6
焦耀光
李晨杰
1,575.00
45%
2016 年 11 月,陈明按照焦耀光指
示,将其持有的
350 万元出资额转
让给金庆乐,本次转让后陈明不再
代替焦耀光持股;李晨杰持有的可
利邦有限出资系代替焦耀光持有,
焦耀光合计实际持有可利邦有限
6
0%股权;
2018 年 6 月,李晨杰按照焦耀光指
示,将其持有的
1,575 万元出资额
转让给焦耀光,本次转让后李晨杰
不再代替焦耀光持股,可利邦有限
不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
根据焦耀光的调查表、对申请人历史上涉及代持相关主体的访谈,焦耀光
投资可利邦有限初期因还同时在其他企业任职,不便自行持有可利邦有限股
权,且出于可利邦有限日常经营便利考虑,因此由其他主体代替其持有可利邦
有限股权。针对焦耀光在其他公司任职期间投资可利邦有限的行为,已经取得
了其原任职单位的认可,不存在违反原任职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不存在
由此产生的争议及纠纷。根据对焦耀光访谈及其出具的承诺,焦耀光不存在通
过代持规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截至
2018 年 6 月,焦耀光原由他人代持股权已经全部还原,自此可利邦有限股
权未再发生其他股权代持的情况,针对股权代持行为,代持各方均不存在任何
争议及纠纷。
2、申请人历史上出资后进行股东借款的情况
2010 年 10 月和 2014 年 3 月,可利邦有限注册资本分别由 10 万元增加至
500 万元,以及由 500 万元增加至 1,000 万元。在该两次增资过程中,由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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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6
股东焦耀光资金紧张,故向第三方中介机构分别借款
490 万元、500 万元用于
出资。在完成验资后,由可利邦有限代为向第三方中介机构偿还了前述借款。
截至
2022 年 2 月,焦耀光已经向可利邦有限偿还了该等借款合计 990 万元。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
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
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
[2002]180 号,2014 年 7 月失效) “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由
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
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
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
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
焦耀光不存在依法应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且已经足额归还了该两次借
款的资金,未对申请人利益造成损失。根据焦耀光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出具
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焦耀光不存在因前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不存在股东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况。
八、申请人的业务
(一)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根据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1
申请人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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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7
造;互联网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云计
算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
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服务;软件开
发;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网络设备销
售;数字技术服务;专业设计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互
联网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天津可利邦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
存储支持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办
公设备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
销售;软件销售;专业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
科元云上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专业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
数据处理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
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
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
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互联网销售(除
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
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4
上海可利邦
从事信息科技、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
,计算机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应用软件服务,基础
软件服务
,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服务、维护,工业产品设计,平面
设计
,自有设备租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脑设备、
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申请人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香港设立子公司香港可利邦,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香港可利邦尚未实际开展业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和许可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取得
的从事经营活动相关资质或许可如下:
序号
持有人
证书名称
编号
许可
/认证范围
有效期至
1
可利邦
建筑业企业资质
D211396569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
20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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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8
序号
持有人
证书名称
编号
许可
/认证范围
有效期至
承包贰级
2
可利邦
安全生产许可证
(京)
JZ 安许证字
[
2022]019252
建筑施工
2028.6.19
3
可利邦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
2*开通会员可解锁*1
-
2028.2.6
4
可利邦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
-
2027.10.28
5
可利邦
北京市“创新型”
中小企业
2023CXX2062
-
2026.8
6
可利邦
北京市“专精特
新” 中小企业
2023ZJTX1935
-
2026.12
7
可利邦
企业信用登记证书
GJ2025XY4767399
AAA 级
2028.2.19
8
可利邦
CMMI 认证证书
(
Maturity
Level3)
#64089
-
2026.3.19
9
可利邦
信息技术服务标准
符合性证书
ITSS-DC-1-
11*开通会员可解锁*
数据中心一级
2026.9.20
10
可利邦
信息技术服务标准
符合性证书
ITSS-YW-1-
11*开通会员可解锁*
运行维护一级
2027.11.24
11
可利邦
CIC 信息化建设及
数字化能力评价证
书
CIC2*开通会员可解锁*
二级
2026.6.10
12
可利邦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
认证证书
CCRC-2020-ISV-SI-
1899
信息系统安全集成二级
2028.5.26
13
可利邦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
认证证书
CCRC-2020-ISV-
SM-2800
信息系统安全运维二级
2026.11.22
14
可利邦
信息系统建设和服
务能力等级证书
CS3-1100-000486
CS3 级
2028.3.25
15
可利邦
知识产权合规管理
体系认证
016ZB25EIP20297R0
M
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开发
及系统集成;许可范围
内服务器,存储,网络
接口卡,板卡的委托生
产相关的知识产权合规
管理
2028.6.2
16
可利邦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064-22-Q-4051-R0-M
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开发
及信息系统集成及所涉
及的相关管理活动
2025.12.29
17
可利邦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064-22-E-4052-R0-M
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开发
及信息系统集成及所涉
及的相关管理活动
2025.12.29
18
可利邦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
体系认证证书
0392025ITSM78R0M
N
向外部客户交付计算机
软硬件运维的服务所涉
及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
活动
2028.5.29
19
可利邦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
033825IS
计算机应用软件的涉及
开发、信息系统集成及
其运维服务;服务器、
存储、网络接口卡、板
2028.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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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序号
持有人
证书名称
编号
许可
/认证范围
有效期至
卡的委托生产(资质许
可范围内)所涉及的信
息安全管理活动
20
可利邦
供应链安全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
32024SS0223
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开发
及信息系统集成所涉及
的供应链安全管理活动
2027.12.10
21
可利邦
业务连续性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
NGV23BCMS00012
R0M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
运维相关的业务连续性
管理活动
2026.7.3
22
可利邦
隐私信息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
CH003-2024PI0080
计算机软件开发涉及的
隐私信息管理活动
2025.12.9
23
可利邦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认证证书
064-22-S-4053-R0-M
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开发
及信息系统集成及所涉
及的相关管理活动
2025.12.29
24
可利邦
北京市新技术新产
品(服务)证书
XCP2023IT0833
可利邦银保通
SaaS 管
理平台软件
2026.12
25
可利邦
北京市新技术新产
品(服务)证书
XCP2023IT0834
大数据隐私计算私有云
平台
2026.12
26
可利邦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
品认证证书
2*开通会员可解锁*317
智信服务器
2026.10.23
27
可利邦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
品认证证书
2*开通会员可解锁*940
智信服务器
2026.10.23
28
可利邦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
品认证证书
2*开通会员可解锁*324
智信服务器
2026.10.23
29
上海可利
邦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064-23-Q-1524-R0-S
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开发
及信息系统集成及所涉
及的相关管理活动
2026.6.8
30
上海可利
邦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064-23-E-1525-R0-S
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开发
及信息系统集成及所涉
及的相关管理活动
2026.6.8
31
上海可利
邦
职业管理体系认证
064-23-E-1526-R0-S
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开发
及信息系统集成及所涉
及的相关管理活动
2026.6.8
32
科元云上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认证证书
064-25-S-1080-R0-S
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开发
及信息系统集成及所涉
及的相关管理活动
2028.5.6
33
科元云上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
064-25-E-1079-R0-S
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开发
及信息系统集成及所涉
及的相关管理活动
2028.5.6
34
科元云上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
064-25-Q-1078-R0-S
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开发
及信息系统集成及所涉
及的相关管理活动
2028.5.6
35
天津可利
邦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认证证书
064-25-S-0474-R0-S
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开发
及信息系统集成及所涉
及的相关管理活动
2028.3.5
36
天津可利
邦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
064-25-E-0473-R0-S
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开发
及信息系统集成及所涉
及的相关管理活动
20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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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0
序号
持有人
证书名称
编号
许可
/认证范围
有效期至
37
天津可利
邦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
064-25-Q-0472-R0-S
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开发
及信息系统集成及所涉
及的相关管理活动
2028.3.5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
要资质和许可,其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申请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根据申请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在香港设立了
1 家子公司香
港可利邦,根据香港邓兆驹律师事务所
2025 年 6 月 18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香港可利邦主要业务为技术开发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硬件设备销售,国
际贸易。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香港可利邦尚未实际开展业务。香港
可 利 邦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本 《 法 律 意 见 书 》 之 “ 十 、 发 行 人 的 主 要 财 产 ” 之
“(六)子公司及分支机构”部分所述。
(三)申请人的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申请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是一家面
向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单位等客户群体,提供信息化建设解决方案的综合服务
商,主要服务包括
IT 基础架构建设和 IT 运维服务。报告期内,申请人的主营
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申请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申请人
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165,932,195.35 元和 1,202,144,393.00 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均为
1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申请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申请人的说明并经核查,申请人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申请人的
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申请人不存在重大偿债
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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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1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申请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信息披露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重要性原则,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
内,申请人的关联方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申请人的说明,申请人的控股股东为焦耀光,共同实际控制人为焦耀
光和金庆乐,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六、申请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
”之“(三)申请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
2、持有申请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驰丰企管持
有申请人
15%股份,驰丰企管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六、申请人的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之“(一)申请人的发起人”之“1、发起人的基
本情况”之“(
3)驰丰企管”部分所述。
3、申请人的子公司
申请人的子公司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
“十、申请人的主要财
产
”之“(六)子公司及分支机构”部分所述。
4、申请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申请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是申请人的关联方。
申请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
“十
五、申请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之“(一)申请人现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部分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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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2
5、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申请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均是申请人的关联方。
6、其他关联方
根据申请人提供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检索核查,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持有申请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1
航天神煜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金庆乐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
董事、经理职务的企业
2
北京雅普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金庆乐持股
62%,并担任董事
长、经理职务的企业
3
北京京信通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张冉配偶的父亲薄兑功担任总经理的
企业,
2006 年 12 月已吊销
4
北京华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董事张冉配偶的父亲薄兑功担任总经理的
企业,
2001 年 1 月已吊销
5
北京华信思博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刘潇的配偶杨玲持股
95%且担任执行
董事的企业
6
北京莞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赵彭的配偶郭耐耐持股
90%且担任执
行董事的企业
7
天津莞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赵彭的配偶郭耐耐持股
90%且担任执
行董事的企业
8
灵璧县锦盒堂艺术品有限公司
监事赵彭的配偶郭耐耐担任财务总监的企
业
9
北京六便士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赵彭的母亲赵永琴持股
55%并担任执
行董事的企业
10
北京宛如明月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赵彭的母亲赵永琴担任执行董事的企
业
11
北京杏花微雨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赵彭的母亲赵永琴持股
81%且赵彭配
偶的母亲郭同侠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12
北京盛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赵彭的弟弟彭加彬持股
100%并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企业
13
北京一犁春雨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赵彭配偶的母亲持股
90%并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企业
14
北京遥看草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赵彭配偶的母亲持股
93.33%并担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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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3
定代表人的企业
15
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
董事会秘书崔萌的母亲杜素伟担任负责人
的企业
7、报告期内曾经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报告期内,申请人曾经的主要关联方的
基本情况如下:
(
1)曾经的关联自然人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曾经的关联关系
1
郝素君
曾任申请人财务总监,已于
2023 年 6 月离任
2
孙升波
曾任申请人财务总监,已于
2024 年 1 月离任
(
2)曾经的关联法人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曾经的关联关系
1
山西信百威旺企业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
董事张冉的配偶薄肇群曾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
2024 年 2 月已注销
2
酷渲(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王子鹏曾担任财务总监的公司,
2024 年
2 月已离任
3
北京柊吾时代信息技术中心
董事刘潇的配偶杨玲曾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022
年
7 月已注销
4
北京怀城信机电物资有限责
任公司
实际控制人金庆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
2024
年
7 月已注销
(二)重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申请人与关联方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关联担保
①银行融资类
单位:万元
担保方
担保金额
借款起始日
借款到期日
担保是否
已经履行
完毕
金庆乐
1,000
2021.11.12
2023.11.9
是
金庆乐、焦耀光
1,000
2022.9.26
2023.9.25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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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4
担保方
担保金额
借款起始日
借款到期日
担保是否
已经履行
完毕
金庆乐、李秀红、焦耀
光、张仲秋
900
2021.9.18
2023.9.17
是
金庆乐
500
2022.5.12
2023.5.12
是
焦耀光、金庆乐、
850
2022.6.27
2023.6.26
是
焦耀光、金庆乐
1,000
2023.10.20
2024.10.19
是
焦耀光、金庆乐
980
2024.11.19
2025.11.18
否
焦耀光、金庆乐
1,000
2023.5.25
2025.5.24
否
金庆乐、李秀红、焦耀
光、张仲秋
950
2022.9.23
2023.9.22
是
金庆乐、李秀红、焦耀
光、张仲秋
1,100
2021.11.4
2023.4.19
是
焦耀光、金庆乐
1,000
2023.9.25
2024.9.24
是
焦耀光、金庆乐
950
2023.6.28
2024.6.27
是
焦耀光、金庆乐
500
2023.2.23
2023.8.22
是
焦耀光、金庆乐
500
2023.9.7
2024.3.6
是
焦耀光、金庆乐
500
2023.6.5
2024.6.4
是
焦耀光
500
2023.6.20
2024.6.19
是
焦耀光
300
2024.6.25
2025.6.24
否
金庆乐
1,000
2023.11.14
2024.11.14
是
金庆乐
1,000
2022.6.27
2024.7.9
是
焦耀光、金庆乐
1,520
2024.11.18
2025.11.17
否
焦耀光、金庆乐、
400
2024.6.28
2026.6.27
否
焦耀光、金庆乐
600
2024.6.28
2026.6.27
否
焦耀光、金庆乐
1,000
2024.7.31
2025.7.30
否
./tmp/c113df97-0de6-4989-b032-cf00a3f4cbf1-html.html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5
担保方
担保金额
借款起始日
借款到期日
担保是否
已经履行
完毕
焦耀光、金庆乐
300
2024.6.26
2025.6.26
否
焦耀光、金庆乐
500
2024.3.8
2025.3.7
否
焦耀光
1,000
2024.10.14
2025.10.13
否
焦耀光、金庆乐
1,000
2024.6.25
2025.6.24
否
②保理类
单位:万元
保理商
保理金额
保理起始日
保理到期日
担保情况
履行情况
远海商业保理(上
海)有限公司
4,000
2022.8.25
2023.8.25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远海商业保理(上
海)有限公司
4,000
2023.7.17
2024.7.17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平安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
499
2022.12.7
2023.6.2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平安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
301
2022.12.7
2023.6.2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平安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
999
2022.9.21
2023.3.17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平安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
1,200
2023.1.13
2023.7.10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平安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
369
2023.3.20
2023.9.14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平安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
319
2023.3.20
2023.9.14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平安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
270
2023.3.20
2023.9.14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平安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
1,200
2023.7.12
2023.11.3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平安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
702
2023.6.5
2023.11.27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平安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
945
2023.9.15
2024.3.13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平安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
463
2023.11.6
2024.4.29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平安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
778
2023.11.6
2024.4.29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tmp/c113df97-0de6-4989-b032-cf00a3f4cbf1-html.html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6
保理商
保理金额
保理起始日
保理到期日
担保情况
履行情况
平安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
288
2024.6.4
2024.11.11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平安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
450
2024.9.24
2025.3.23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正在履行
平安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
470
2024.9.23
2025.3.22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正在履行
平安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
290
2024.9.24
2025.3.23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正在履行
平安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
1,252
2024.10.22
2025.4.20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正在履行
平安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
814
2023.11.27
2024.5.24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平安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
945
2024.3.13
2024.9.5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平安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
1,241
2024.4.30
2024.10.22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平安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
250
2024.5.27
2024.11.7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平安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
228
2024.11.7
2025.5.6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正在履行
平安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
261
2024.11.11
2025.5.10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正在履行
海尔金融保理(重
庆)有限公司
571
2023.9.12
2024.3.8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海尔金融保理(重
庆)有限公司
3,000
2022.7.20
2023.1.20
焦耀光、金庆乐、张
仲秋提供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海尔金融保理(重
庆)有限公司
960
2023.1.17
2023.7.14
焦耀光、金庆乐、张
仲秋提供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海尔金融保理(重
庆)有限公司
720
2023.2.8
2023.8.4
焦耀光、金庆乐、张
仲秋提供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海尔金融保理(重
庆)有限公司
560
2023.3.20
2023.9.8
焦耀光、金庆乐、张
仲秋提供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海尔金融保理(重
庆)有限公司
479
2023.5.24
2023.11.10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海尔金融保理(重
庆)有限公司
281
2023.6.12
2023.12.8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海尔金融保理(重
庆)有限公司
960
2023.7.17
2024.1.10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海尔金融保理(重
庆)有限公司
709
2023.8.7
2024.2.6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海尔金融保理(重
庆)有限公司
1629
2024.2.19
2024.8.7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海尔金融保理(重
庆)有限公司
549
2024.3.11
2024.9.3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tmp/c113df97-0de6-4989-b032-cf00a3f4cbf1-htm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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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保理商
保理金额
保理起始日
保理到期日
担保情况
履行情况
海尔金融保理(重
庆)有限公司
1,400
2024.8.9
2024.12.22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海尔金融保理(重
庆)有限公司
550
2024.9.5
2025.3.4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正在履行
海尔金融保理(重
庆)有限公司
550
2024.8.9
2025.2.9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正在履行
海尔金融保理(重
庆)有限公司
1,400
2024.12.24
2025.5.26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正在履行
③融资租赁类
单位:万元
融资租赁机构
融资租赁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担保情况
履行情况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2,100
2022.11.25 2023.11.25
焦耀光、金庆乐提
供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1,575
2023.6.27
2024.6.27
焦耀光、金庆乐提
供保证担保
履行完毕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1,470
2024.3.8
2025.3.8
焦耀光、金庆乐提
供保证担保
正在履行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630
2024.3.8
2025.3.8
焦耀光、金庆乐提
供保证担保
正在履行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1,050
2024.8.30
2025.8.30
焦耀光、金庆乐提
供保证担保
正在履行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
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638
2024.12.31 2026.12.31
焦耀光、金庆乐提
供保证担保
正在履行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5,288,347.62
4,541,066.13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属于申请人正常经营活动,相关关联交易履
行了申请人的内部决策程序。报告期内,申请人的关联交易以公允为原则,不
存在损害申请人利益的情况,不存在严重影响申请人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
交易。
(三)申请人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核查,申请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经在《公司
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对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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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8
联交易回避制度、决策制度和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申请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确认。经审议,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申
请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申请人已就规范关联交易做出如下承诺:
“1.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关联交易的情况;
2、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
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为关联方进行违
规担保的情形,不存在与关联方发生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的情形;
3.公司将尽可能避免、规范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无法避免发生
关联交易,则该等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并按
照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和
方法、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与程序等进行,保证该等关
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其他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同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就规范关联交易作出如下承诺:
“1.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
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
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的情况,不存在要求公司及其子公司为本人/本企业及本人
/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存在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不
公允的关联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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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9
2.本人/本企业将尽可能避免、规范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如果本人/本企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无法避免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关联交
易将严格遵守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并按照公司的《公司章程》和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和方法、关联交易的回避表
决、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与程序等进行,保证该等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公司利润,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
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因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本人/本企业
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相关主体已就规范关联交易作出了有效承诺,相关
承诺合法、有效。
(五)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申请人控股股东为焦耀光,共同实际控制人为焦耀光、金庆乐,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了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本企业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可利邦及其
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可利
邦及其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在本人/本企业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可利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
上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控股或参股
的其他企业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可利邦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如本人
/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股或参股的其他企业获得
的商业机会与可利邦及其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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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0
构成同业竞争的,本人
/本企业将立即通知可利邦,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可利邦及
其子公司,以确保可利邦及其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3.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不利用可利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
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对可利邦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不正当的干预;
4.如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可利
邦;如因本人
/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可利邦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给
予可利邦及其他股东全部赔偿。
5.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本企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
违反,本人
/本企业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可利邦与可利邦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可利邦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采取有
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该等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
法有效。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申请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已
经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申请人的主要财产
(一)租赁房屋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及子公司尚未取得自有房
屋建筑物。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承租房产情况如下:
序
号
承租
方
出租方
坐落
面积
(
m2)
租金
租赁期限
用途
是否
提供
权属
证明
是否
办理
租赁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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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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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 号 1704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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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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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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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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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第三年
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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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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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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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第二年
44,625
元
/月,
第三年
46,856
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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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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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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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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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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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24
办公
是
是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的上述第
1、14、15、16 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阜
外亮甲店
1 号恩济西园产业园 2 号楼、40 号楼”房屋,出租方未能提供房产的
产权证明或转租许可证明文件。根据对北京玉渊潭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八
分公司的访谈,该等房产的产权属属于其上级单位海淀区玉渊潭农工商总公
司,不存在被主管机关要求拆除或其他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正常使用租
赁房产的情况。
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所租赁部分房屋的出租方未能提供该项房产的产权证明
文件、授权出租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房屋建设的许可文件,该项房产存在
可能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而导致申请人无法继续使用的风险。但是,如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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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生该等情况时,申请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及租赁
合同的约定向出租方索赔。根据申请人出具的说明,该等房产仅用于申请人日
常办公或员工住宿使用,如需搬迁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租
赁的场所,不会对申请人的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所租赁部分房屋未履行房屋租赁备案手续,不符合《商
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鉴于申请人已实际合法占有上述租赁房屋,申
请人继续使用该等租赁房屋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申请人实际控制人焦耀光、金庆乐已经出具承诺:“如因可利邦及其子公
司房屋租赁事项存在瑕疵或产生风险纠纷,导致申请人需要进行搬迁和/或遭受
经济损失、被有权的政府部门罚款或要求支付其他款项、被有关权利人追索
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地对可利邦及其子公司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全额
补偿,以确保可利邦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二)商标权
根据申请人持有的商标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查询结果并经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已取得
12 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权利人
注册号
注册商标
核定使用商
品类别
有效期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1
申请人
49190490
37
2021.7.7-
2031.7.6
原始
取得
无
2
可利邦
有限
49163040
38
2021.3.28-
2031.3.27
原始
取得
无
3
可利邦
有限
49185119
35
2021.3.28-
2031.3.27
原始
取得
无
4
申请人
49164030
9
2021.10.7-
2031.10.6
原始
取得
无
5
可利邦
有限
49190450
9
2021.3.28-
2031.3.27
原始
取得
无
6
可利邦
有限
49163193
42
2021.3.28-
2031.3.27
原始
取得
无
7
申请人
49164036
9
2021.10.7-
2031.10.6
原始
取得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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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8
申请人
49164882
42
2021.11.7-
2031.11.6
原始
取得
无
9
申请人
49169257
37
2021.7.7-
2031.7.6
原始
取得
无
10
可利邦
有限
49190500
37
2021.4.7-
2031.4.6
原始
取得
无
11
可利邦
有限
49187693
45
2021.3.28-
2031.3.27
原始
取得
无
12 申请人
16411096
9
2016.4.14-
2026.4.13
受让
取得
无
(三)专利权
根据申请人及子公司持有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查询结果并
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及子公司共计取得
10 项专利
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1
申请人
一种基于
Python 语言
的部署方法、装置、电
子设备及介质
发明
专利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4.6.17
原始
取得
无
2
申请人
计算机网络交换机装置
实用
新型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12.25
原始
取得
无
3
申请人
一种 PC 服务器终端智
能数据收集装置
实用
新型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11.8
原始
取得
无
4
申请人
一种网络布线装置
实用
新型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8.28
原始
取得
无
5
申请人
一种计算机服务器硬件
辅助安装固定装置
实用
新型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5.25
原始
取得
无
6
申请人
一种用于服务器的维护
装置
注
实用
新型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5.16
原始
取得
质押
7
申请人
一种网络安全用实时监
测装置
实用
新型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5.12
原始
取得
无
8
申请人
一种交换机用安装架
实用
新型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5.7
原始
取得
无
9
申请人
一种便于移动的大数据
服务器
实用
新型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12.7
原始
取得
无
10 申请人
一种大数据服务器通用
安装夹紧装置
实用
新型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10.30
原始
取得
无
注:上述第
6 项专利的质押权人系北京中技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的主债
权金额为
400 万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等融资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
该项知识产权的解质押手续尚未办理完成。
(四)作品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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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及子公司已取得作品著作
权
1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著作
权人
作品名称
作品
类别
登记号
取得
方式
创作完成
日期
登记日期
他项
权利
1
发行
人
征腾
LOGO
美术
国作登字
-2024-
F-00098993
原始
取得
2024.1.18
2015.4.11
无
(五)软件著作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及子公司已取得软件著作
权共有
79 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
(六)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1、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共有
4 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为上海
可利邦、科元云上、天津可利邦和香港可利邦,具体情况如下:
(
1)上海可利邦
根据上海可利邦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申请人持有上海可利邦
100%股权,上海可利邦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可利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MA1GBQ6G3E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焦耀光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17 年 9 月 15 日至 2037 年 9 月 14 日
住所
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南奉公路
686 号 4 幢
经营范围
从事信息科技、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
,计算机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
务
,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服务、维护,工业产品设计,平面设计,自有
设备租赁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脑设备、电子产品、机
械设备的销售。
(
2)科元云上
根据科元云上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申请人持有科元云上
100%股权,科元云上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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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名称
北京科元云上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BXWLNM5L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金庆乐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22 年 9 年 2 日至 2052 年 9 月 1 日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
1 号恩济西园产业园 2 号楼一层 110 室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专业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数据
处理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安
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
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工业互联网
数据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
济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
商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
备销售。
(
3)天津可利邦
根据天津可利邦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申请人持有天津可利邦
100%股权,天津可利邦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天津可利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04MACY3B3999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焦耀光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23 年 9 月 25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天津科技广场
3 号楼 0670(天开园)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
存储支持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办
公设备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
销售;软件销售;专业设计服务。
(
4)香港可利邦
根据香港可利邦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申请人持有香港可利邦
100%股权,香港可利邦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香港可利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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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登记编号
78038598-000-04-25-6
董事
焦耀光
注册资本
500 万港币
营业期限
2025.4.22-2026.4.21
地址
ROOM 1911, LEE GARDEN ONE, 33 HYSAN AVENUE,
CAUSEWAY BAY, HONG KONG
针对设立香港可利邦事宜,申请人于
2025 年 3 月 5 日取得北京市商务局核
发的“境外投资证第
N11*开通会员可解锁*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于 2025 年
4 月 3 日取得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京发改(备)[2025]203 号”
《项目备案通知书》。
根据香港邓兆驹律师事务所
2025 年 6 月 18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可
利邦“在香港合法成立,符合香港法例规定程序,截至本意见书出具日,该公
司在香港合法经营并存续,没有诉讼记录,亦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2、分支机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共有
11 家分支机构,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名称
负责人
成立时间
注册地
1
杭州分公司
许优娜
2024.8.12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
道丁公路
138 号 2 幢 208 室
A3372
2
西安分公司
许优娜
2023.12.14
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展
路
1111 号莱安中心 T7 栋
1609-02 室
3
内蒙古分公司
刘潇
2023.5.23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
罕区乌兰察布东街
753 号博
尔顿广场第
B 栋 1204 号
4
江苏分公司
许优娜
2023.4.7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
区南京片区望江路
5 号 4 号
楼
1 层 X-302
5
郑州分公司
许优娜
2020.7.1
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
区普惠路
39 号海马公园三
期
1 号楼 303
6
武汉分公司
许优娜
2019.9.25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八 大 家 花 园
45 号楼(华开数科创新中
心)
3 层卡位 D 区 105 号
(集群注册)
7
深圳分公司
焦耀光
2019.8.27
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石厦
社区石厦北二街西新天世纪
商务中心
A.B 座 A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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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序号
名称
负责人
成立时间
注册地
8
沈阳分公司
张宏声
2017.9.28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
21 号
9
济南分公司
许优娜
2017.4.7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
55 号裕华园公建 2 号南楼
一层
1-2 室
10
上海分公司
焦耀光
2017.3.10
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南奉公
路
686 号 4 幢
11
成都分公司
刘潇
2016.12.13
成都高新区盛邦街
88 号 8
栋
9 楼 27 号
此外,报告期内,申请人曾经设有珠海分公司,并已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
注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
使用权,申请人的主要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可能对申请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法律瑕疵。
十一、申请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申请人的重大合同
1、销售合同
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客户具有代表性的重大销售合同如
下:
序
号
合同名称
客户名称
是否存
在关联
关系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
(万元)
履行情况
1
设备采购合同
交 通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否
硬件设备
6,713.83
履行完毕
2
中 国 农业 发展 银行
新 一 代信 贷管 理系
统项目通用
X86 服
务器采购合同
中 国 农 业 发
展银行
否
通用
X86 服务器
1,233.33
履行完毕
3
采购订单
中 国 太 平 洋
保 险 集 团 股
份有限公司
否
PC 服务器
1,207.55
履行完毕
4
广发银行海光
CPU
服务器购销合同
广 发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否
CPU 服务器
461.82
履行完毕
5
广 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硬件采购合同
广 发 证 券 股
份有限公司
否
x86 服务器
2,258.88
履行完毕
6
国 家 开发 银行 集中
采购合同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否
海光芯片服务器
2,810.76
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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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7
订单合同
交 通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否
海光服务器
4,569.12
履行完毕
8
服 务 器采 购供 货及
系统集成服务合同
盛 银 数 科
( 北 京 ) 技
术有限公司
否
浪潮服务器
4,420.57
正在履行
9
光 大 海光 服务 器项
目 供 货及 系统 集成
服务合同
赞 华 ( 中
国 ) 电 子 系
统有限公司
否
浪潮服务器
1,032.46
履行完毕
10
招商银行
IT 设备采
购合同
招 商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否
服务器
4,810.00
履行完毕
2、采购合同
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客户具有代表性的重大采购合同情
况如下:
序
号
合同名称
供应商名称
是否存
在关联
关系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万
元)
履行
情况
1
数据库软硬件采
购项目采购合同
阿里云计算有限
公司
无
数据库软
硬件
494.00
正在
履行
2
产品采购合同
北京彩营科技有
限公司
无
加速器和
服务器
3,107.84
履行
完毕
3
购销合同
广东中星电子有
限公司
无
服务器
3,481.45
履行
完毕
4
浪潮信息系列产
品订货单
浪潮
(厦门)计算
机科技有限公司
无
服务器
370.87
履行
完毕
5
产品采购合同
联强国际贸易
(中
国
)有限公司
无
服务器
19,714.07
履行
完毕
6
销售合同
神州数码
(中国)
有限公司
无
浪潮服务
器
2,849.90
履行
完毕
7
产品采购合同
阿里云飞天(杭
州)云计算技术
有限公司
无
服务器及
配套软件
2,259.97
履行
完毕
8
产品采购合同
阿里云计算有限
公司
无
浪潮服务
器
2,919.37
履行
完毕
9
设备集成业务合
同
北京亚康环宇科
技有限公司
无
服务器
927.34
履行
完毕
10
浪潮信息产品销
售合同
中建材数字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
无
浪潮服务
器
2,291.02
正在
履行
3、借款合同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情况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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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序
号
合同类型
主体
借款人/授信人
金额
(万
元)
期限
担保情况
1
授信协议
申请
人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
分行
1,000
2023.5.25
-2025.5.2
4
委托北京中小企业融
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提
供保证担保,焦耀
光、金庆乐对其提供
反担保
2
借款合同
申请
人
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关
村分行
1,520
2024.11.1
8-2025.1
1.17
委托北京首创融资担
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
担保,焦耀光、金庆
乐对其提供保证反担
保,陈宇鹏、金庆乐
以不动产对其提供抵
押反担保
3
借款合同
申请
人
北京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四季青支
行
400
2024.6.28
-2026.6.2
7
委托北京中技知识产
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提供保证担保,可利
邦以专利权提供质押
反担保;焦耀光、金
庆乐提供保证担保
4
借款合同
申请
人
北京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四季青支
行
600
2024.6.28
-2026.6.2
7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5
综合授信合同
申请
人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
300
2024.5.13
-2025.5.1
2
/
6
融资额度协议
申请
人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分行
1,000
2024.7.22
-2025.7.1
9
委托北京中关村科技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
供保证担保,焦耀
光、金庆乐对其提供
保证反担保
7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
申请
人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分行
1,000
2024.7.31
-2025.7.3
0
委托北京中关村科技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
供保证担保,焦耀
光、金庆乐对其提供
保证反担保
8
流动资金循环借
款合同
申请
人
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
分行
300
2024.6.26
-2025.6.2
6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tmp/c113df97-0de6-4989-b032-cf00a3f4cbf1-html.html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1
序
号
合同类型
主体
借款人/授信人
金额
(万
元)
期限
担保情况
9
企业贷款(额
度)合同
申请
人
重庆京东盛际
小额贷款有限
公司、中航信
托股份有限公
司、江苏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云南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
1,000
2024.10.1
4-2025.1
0.13
焦耀光提供保证担保
10
人民币流动资金
贷款额度合同
申请
人
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
分行
1,000
2024.6.21
-2025.5.3
1
委托北京海淀科技企
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提供保证担保,焦耀
光、金庆乐对其提供
保证反担保
11
额度授信合同
申请
人
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
玲珑路支行
1,000
有效期至
2025.2.5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12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
申请
人
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
玲珑路支行
500
2024.3.8-
2025.3.7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
保证担保
13
综合授信协议
申请
人
北京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兴金星
路支行
1,000
2024.6.25
-2025.6.2
4
焦耀光提供保证担保
14
流动资金贷款合
同
申请
人
北京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兴金星
路支行
300
2024.6.25
-2025.6.2
4
焦耀光提供保证担保
15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
申请
人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翠微路支
行
980
2024.11.1
9-2025.1
1.18
委托北京首创融资担
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
担保,金庆乐、焦耀
光对其提供反担保,
陈宇鹏以不动产对其
提供抵押担保;焦耀
光、金庆乐提供保证
担保
4、保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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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保理合同情况如
下:
序号
保理商
保理金额(万元)
保理期至
担保情况
1 平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450
2025.3.23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保证担保
2 平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470
2025.3.22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保证担保
3 平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290
2025.3.23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保证担保
4 平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1,252
2025.4.20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保证担保
5 平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228
2025.5.6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保证担保
6 平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261
2025.5.10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保证担保
7
海尔金融保理(重庆)
有限公司
550
2025.2.9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保证担保
8
海尔金融保理(重庆)
有限公司
550
2025.3.4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保证担保
9
海尔金融保理(重庆)
有限公司
1,400
2025.5.26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保证担保
5、融资租赁合同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融资租赁合同情况
如下:
(
1)2024 年 2 月 22 日,申请人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售
后回租赁合同》,租赁本金为
14,700,000 元,租赁期间为自起租日 12 个月,由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
2)2024 年 2 月 22 日,申请人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售
后回租赁合同》,租赁本金为
6,300,000 元,租赁期间为自起租日 12 个月,由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
3)2024 年 8 月 29 日,申请人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售
后回租赁合同》,租赁本金为
10,500,000 元,租赁期间为自起租日 12 个月,由
焦耀光、金庆乐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
4)2024 年 12 月 20 日,申请人与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
司签订了《融资回租合同》,租赁本金为
15,283,848 元,租赁期间为自起租日
24 个月,由焦耀光、金庆乐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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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3
(
5)2024 年 12 月 24 日,申请人与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了《融资回租合同》,租赁本金为
15,283,848 元,租赁期间为自起租日 24 个
月,由焦耀光、金庆乐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申请人重大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各
方依据该等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合法有效,在合同当事人均严格履
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侵权之债
根据申请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不存
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侵权之
债。
(三)申请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申请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申请与
关联方之间存在的关联担保以及重大债权债务关系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二)重大关联交易”部分所述。
(四)申请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1、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及申请人的说明,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申请人金额
较大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款项性质
金额(元)
押金及保证金
12,517,626.53
代扣代缴款项
341,170.63
2、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及申请人的说明,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申请人金额
较大的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款项性质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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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4
款项性质
金额(元)
费用款
5,036,951.51
代扣代缴款
8,755.85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申请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
款及其他应付款系因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申请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申请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
1、申请人设立至今的合并、分立
根据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设立至今
不存在合并、分立的行为。
2、申请人设立至今的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可利邦有限设立
至今存在
6 次增资扩股和 1 次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
书》至“七、申请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所述。
(二)申请人的重大资产收购及出售
根据申请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申请人不存在资产置
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收购及出售等行为。
(三)申请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
根据申请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申请人不存在其他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具体计划
或安排。
十三、申请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申请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
根据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设立以来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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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1、2022 年 4 月 10 日,申请人召开创立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可利
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2024 年 5 月 6 日,申请人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申请人《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3、2025 年 4 月 11 日,申请人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对申请人《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4、2025 年 5 月 12 日,申请人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对申请人《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设立时《公司章程》的制定,以及《公司章程》历
次修订,均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当时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申请人《公司章程》合法、有效。
(二)本次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2025 年 5 月 27 日,申请人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于本次
挂牌后生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履行了法定程序,内容符合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章程(草案)》约定了明确
的股利分配决策程序、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等相关事项,有助于维护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十四、申请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申请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
根据申请人现行《公司章程》及三会会议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已经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聘任了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审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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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6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已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申请人的三会议事规则
根据申请人的三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2022 年 4 月 10 日,申请
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北京可利邦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5 月 6 日,申请人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及修改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对《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北
京可利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予以修订。
2025 年 5 月 12 日,申请人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
的《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京可利邦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制定了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申请人历次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根据申请人的三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设立以来,历次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会议决议
的内容及签署均合法、有效。
十五、申请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申请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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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任职
1
金庆乐
男
11*开通会员可解锁*******
董事长
2
焦耀光
男
23*开通会员可解锁*******
董事、总经理
3
张冉
女
11*开通会员可解锁*******
董事
4
刘潇
女
11*开通会员可解锁*******
董事
5
许优娜
女
33*开通会员可解锁*******
董事
6
万莉
女
11*开通会员可解锁*******
监事会主席
7
赵彭
男
412931197505******
监事
8
陆春万
男
211021198906******
监事
9
王子鹏
男
*开通会员可解锁*0******
财务总监
10
崔萌
女
*开通会员可解锁*1******
董事会秘书
11
孙宇翔
男
*开通会员可解锁*8******
审计总监
申请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1、金庆乐,出生于 1965 年 11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
历。曾任北京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刷二厂工人、北京市久保通讯技术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吉安达电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16
年
11 月至 2022 年 4 月,在可利邦有限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2022 年 4 月起
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
2、焦耀光,出生于 1982 年 11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
历。曾任北京联创银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北京迪创昂越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
2010 年 2 月至 2022 年 4 月,在可利邦有限担任监事。2022
年
4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3、张冉,出生于 1984 年 6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
学历。曾就职于北京纽波尔电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润创视通会展有限公司、
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商务方面的工作。
2011 年 1 月至 2014 年 8 月
在公司从事商务工作,
2017 年 9 月起任商务经理。现任公司商务经理、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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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8
4、刘潇,出生于 1985 年 2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
学历。曾就职于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任运营经理。
2017 年 3 月入职公司,现
任总经理助理、董事。
5、许优娜,出生于 1977 年 12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
科学历。曾就职于北京吉安达电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净泽源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任行政人事经理,
2019 年 9 月至今,担任航天神煜科技有限监事。2018
年
11 月入职公司,现任董事长助理、董事。
6、万莉,出生于 1983 年 12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
学历。曾就职于北方万邦物流有限公司、中恒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从
事销售方面的工作。
2011 年 9 月入职公司,现任销售经理、监事会主席。
7、赵彭,出生于 1987 年 12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
历。曾就职于北京运通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林天星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北京智雅博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2019 年 5 月入职公司,
现任销售总监、监事。
8、陆春万,出生于 1989 年 6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
科学历。曾就职于沈阳元利亨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对外服务贸易有限公
司、沈阳合众慧金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2017 年 10 月入职公司,现
任公司东北销售总监、监事。
9、王子鹏,出生于 1981 年 10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
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曾就职于香河正大有限公司、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凌云光子技术有限公司、传神语联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酷渲(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
2024 年 3 月入职公司,现任
公司财务总监。
10、崔萌,出生于 1989 年 1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
生学历。曾就职于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第一创业
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法律相关工作。
2023 年 1 月入职公司,现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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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9
11、孙宇翔,出生于
1990 年 8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
究生学历。曾就职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华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审计相关工作。
2024 年 12 月入
职公司,现任公司审计总监。
经核查,申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申请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
产生。
(二)申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根据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资料,并
经核查,报告期内,申请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变动情况如下:
1、董事变动情况
(
1)2022 年 4 月 10 日,申请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选举金庆乐、焦耀光、张冉、刘潇、许优娜为申请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任期三年。
同日,申请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金庆乐为第一届董事会
董事长。
(
2)2025 年 4 月 11 日,申请人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金
庆乐、焦耀光、张冉、刘潇、许优娜为申请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
同日,申请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金庆乐为第二届董事会
董事长。
2、监事变动情况
(
1)2022 年 4 月 10 日,申请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选举万莉、陆春万为申请人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
同日,申请人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赵彭为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与第一届监
事会任期相同。
2022 年 4 月 10 日,申请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万莉为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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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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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监事会主席。
(
2)2025 年 4 月 11 日,申请人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万
莉、陆春万为申请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
2025 年 3 月 27 日,申请人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赵彭为职工代表监事,
任期与第二届监事会任期相同。
同日,申请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万莉为第二届监事会主
席。
3、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
1)2022 年 4 月 10 日,申请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焦耀
光为公司总经理,郝素君为公司财务总监,前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均为三年,
与第一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
2)2023 年 6 月 10 日,申请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聘任孙升
波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
3)2024 年 1 月 23 日,财务总监孙升波离职。
(
4)2024 年 1 月 29 日,申请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同意由
总经理焦耀光代行公司财务总监职责。
(
5)2024 年 3 月 1 日,申请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聘任王子
鹏为财务总监,任期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
6)2024 年 3 月 1 日,申请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聘任崔萌
为董事会秘书,任期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
7)2025 年 4 月 11 日,申请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焦耀
光为公司总经理,王子鹏为财务总监,崔萌为董事会秘书,孙宇翔为审计总
监,前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均为三年,与第二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申请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
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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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序,申请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不会对申请人的持续经
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六、申请人的税务
(一)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执
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序号
税种
税率
1
增值税
应税收入按
13%、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
5%计缴。
3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
3%计缴。
4
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
2%计缴。
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率如下
:
序号
公司名称
税率
1
可利邦
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15%计缴
2
上海可利邦
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25%计缴
3
科元云上
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20%计缴
4
天津可利邦
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20%计缴
注:申请人子公司香港可利邦设立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香港可利邦尚未实际开展经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的执行主要税种、
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申请人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子公司享
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报告期内,可利邦分别持有北京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
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和 2024 年 10 月 29 日颁发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报告期内,可利邦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15%计
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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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
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可利邦享受该税收优
惠。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天津可利邦、科元云上、上海可利邦
2023 年度、2024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按其所得的
25%计算,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所享受的税收优惠
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申请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子公司享
受的
1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单位:元
期限
补贴对象
项目名称
补贴金额
2024 年度
可利邦
增值税即征即退
546,385.39
北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补贴
162,444.4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申请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的情况
根据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申请人的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税务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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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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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申请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及劳动用工
(一)申请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及申请人相
关业务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是一家面向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单位
等客户群体,提供信息化建设解决方案的综合服务商,主要服务包括
IT 基础架
构建设和
IT 运维服务。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申请
人属于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不属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中认定的重污染行业的范围,
申请人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根据申请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子公司不存
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申请人的产品质量、技术
根据申请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子公司不存
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申请人的劳动用工
根据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花名册、工资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
纳明细及其相应的缴费凭证、申请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
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劳动用工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人
报告期各期末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用工人数
193
214
签署劳动
/劳务合同人数
193
214
社会保险缴纳人数
190
207
其中: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人数
5
0
未缴纳社会保险人数
3
7
其中:当月入职
1
5
退休返聘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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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报告期各期末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
189
207
其中:第三方代缴住房公积金人数
5
0
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4
7
其中:当月入职
2
5
退休返聘
2
2
经核查,因申请人业务涉及城市数量较多,个别员工出于在实际工作居住
地缴纳的意愿由申请人委托第三方代为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
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
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
金账户设立手续
”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其员工办理社保及住房
公积金登记,依法足额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申请人通过第三方代理机构代
缴部分员工社保、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未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但是,申请人
2023 年采用委托第三方代
缴方式的员工较少,占比很小,且自
2024 年起公司已不再委托第三方代缴,相
关员工已出具《劳动合同补充确认书》,确认申请人已实际履行了缴纳社保及
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代缴社保与住房公积金情况员工已充分知晓并均符合员工
个人意愿,根据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主管机
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上述情况而受到过行政
处罚,申请人委托第三方为个别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会
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
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焦耀光、金庆乐已经针对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
及公积金缴纳情况做出如下承诺:
“针对报告期内,可利邦及其子公司社会保
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可利邦及其子公司因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在
任何时候认定可利邦及其子公司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社会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有关政府部门或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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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5
法机关认定的需由可利邦及其子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罚
款或赔偿款项,全额承担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要求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
积金或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可利邦及其子公司支付的或应由
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申请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申请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结案及尚未执行完毕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申请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子公司不
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申请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申请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
和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申请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申请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结案及
尚未执行完毕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十九、
《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已审阅了《公开转让说明书》的全文,并着重对申请人在《公开
转让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审阅,确认
《公开转让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
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具备申请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的主体资
格,符合股票挂牌的实质条件;本次挂牌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等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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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6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本次挂牌尚需取得股转公
司审核同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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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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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附件: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软件著作权
序号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名称
开发完成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申请人
2025SR0724646
可利邦企业知识助手
V1.0
2024.12.25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2
申请人
2025SR0551302
可利邦大模型研报助手
V1.0
2024.11.1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3
申请人
2025SR0544384
可利邦大模型会议助手
V1.0
2024.11.1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4
申请人
2025SR0457160
可利邦代码助手
V1.0
2025.1.5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5
申请人
2025SR0300526
水利信息化系统
V1.0
2023.11.17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6
申请人
2024SR0849442
ZT_EMBEDDED_CPU_UEFI 板级支持包
软件
V1.0
2024.4.28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7
申请人
2024SR1349256
数据资源系统
V1.0
2024.1.25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8
申请人
2024SR0892636
工程应急管理系统
V1.0
2024.1.25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9
申请人
2024SR1195307
综合管理系统
V1.0
2024.1.9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0
申请人
2024SR1377802
可利邦一体化运维监控平台软件
V2.0
2023.12.3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1
申请人
2024SR0891485
自动化控制系统
V1.0
2023.12.21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2
申请人
2024SR1349255
运行期管理系统
V1.0
2023.11.17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3
申请人
2024SR0252860
征腾
X710 嵌入式 SFF-8431 信号再生软件
V2.0
2023.11.16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4
申请人
2024SR0249572
征腾安全功能测试主机及芯片
SDK 软件
V2.0
2023.10.16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5
申请人
2024SR0249652
征腾
i350 嵌入式 Copper 信号再生软件
V2.0
2023.11.6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6
申请人
2024SR0059085
大数据隐私计算信创私有云平台
V3.0
2023.5.1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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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7
申请人
2024SR0015690
可利邦智能风控决策平台软件
V1.0
2023.9.3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8
申请人
2023SR0986447
大数据隐私计算公有云
SaaS 软件 V3.0
2023.5.22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19
申请人
2023SR0902027
可利邦地产数据报表系统软件
V1.0
2020.11.25
2021.1.20
原始取得
无
20
申请人
2023SR0904326
可利邦银保通
SaaS 管理平台软件 V1.0
2022.4.5
2023.3.1
原始取得
无
21
申请人
2023SR0679171
大数据隐私计算私有云平台
V3.0
2023.4.20
2023.4.25
原始取得
无
22
申请人
2022SR1164004
电商
APP 页面动态配置平台 V1.0
2022.6.10
2022.7.1
原始取得
无
23
申请人
2022SR1009297
智慧物联综合管理平台
V1.0
2022.4.4
2022.4.4
原始取得
无
24
申请人
2022SR1009296
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服务平台
V1.0
2021.9.30
2021.9.30
原始取得
无
25
申请人
2022SR0953204
AFiss 天线姿态监控管理系统 V1.0
2021.12.28
2021.12.28
原始取得
无
26
申请人
2022SR0940591
大数据隐私计算平台软件
V1.0
2022.5.10
2022.5.10
原始取得
无
27
申请人
2022SR0938094
AI 智慧计算平台 V1.0
2021.12.22
2021.12.22
原始取得
无
28
申请人
2022SR0938764
BI 新一代数据分析平台 V1.0
2021.10.30
2021.10.30
原始取得
无
29
申请人
2021SR2143190
可利邦人工智能风控决策引擎软件
V1.0
2021.11.20
2021.11.20
原始取得
无
30
申请人
2021SR1950275
可利邦人工智能服务平台软件
V1.0
2021.9.28
2021.9.28
原始取得
无
31
申请人
2021SR1679751
网银理财电子渠道交易系统
V1.0
2020.7.16
2020.7.16
原始取得
无
32
申请人
2021SR1527219
网银基金代销管理系统
V1.0
2020.10.12
2020.10.12
原始取得
无
33
申请人
2021SR1527159
集团结算网银系统
V1.0
2020.10.12
2020.10.12
原始取得
无
34
申请人
2021SR1528595
电子银行渠道反欺诈风险监测系统
V1.0
2020.7.16
2020.7.16
原始取得
无
35
申请人
2021SR1454683
网上银行
E 商宝业务系统 V1.0
2020.11.17
2020.11.17
原始取得
无
36
申请人
2021SR1454684
网银国际结算系统
V1.0
2020.11.17
2020.11.17
原始取得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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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37
申请人
2021SR1139986
网银小企业信贷系统
V1.0
2020.7.20
2020.7.20
原始取得
无
38
申请人
2021SR1139985
网银金融
IC 卡电子现金业务系统 V1.0
2020.7.20
2020.7.20
原始取得
无
39
申请人
2021SR1141879
KLB-01 多媒体平台系统 V1.0
2020.10.15
2020.10.15
原始取得
无
40
申请人
2021SR1140787
网银电子票据系统
V1.0
2020.5.18
2020.5.18
原始取得
无
41
申请人
2020SR1636757
可利邦
IT 项目实施管理平台 V1.0
2020.10.15
2020.10.15
原始取得
无
42
申请人
2020SR1637447
可利邦数据中心管理即服务平台
V1.0
2020.10.15
2020.10.15
原始取得
无
43
申请人
2020SR1196264
可利邦一体化运维支撑平台
V1.0
2020.8.11
2020.8.11
原始取得
无
44
申请人
2020SR0969117
可利邦基础设施监控管理系统
V1.0
2020.6.27
2020.6.27
原始取得
无
45
申请人
2020SR0973583
可利邦融资租赁系统
V1.0
2020.4.20
2020.4.20
原始取得
无
46
申请人
2020SR0972169
可利邦统一支付系统
V1.0
2020.6.18
2020.6.18
原始取得
无
47
申请人
2020SR0964175
可利邦资产保全系统
V1.0
2020.5.12
2020.5.12
原始取得
无
48
申请人
2020SR0964195
可利邦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系统
V1.0
2020.6.26
2020.6.26
原始取得
无
49
申请人
2019SR1363955
KelibangIDC 数据安全运维管理系统 V1.0
2018.3.17
2018.3.22
原始取得
无
50
申请人
2019SR1363946
Kelibang 计算机加密算法安全性能评测系
统
V1.0
2018.11.19
2018.11.25
原始取得
无
51
申请人
2019SR1345226
Kelibang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系统 V1.0
2019.6.16
2019.6.16
原始取得
无
52
申请人
2019SR1345950
Kelibang 服务器报警信息采集分析平台
V1.0
2018.9.11
2018.9.18
原始取得
无
53
申请人
2019SR1323340
Kelibang 数据库漏洞扫描检测一体化管理
平台
V1.0
2018.12.23
2018.12.27
原始取得
无
54
申请人
2019SR1316629
Kelibang 大数据基础数据安全渗透测试平
台
V1.0
2018.6.22
2018.6.26
原始取得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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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1
55
申请人
2019SR1275080
Kelibang 虚拟化安全运维管理平台 V1.0
2019.11.4
2019.11.4
原始取得
无
56
申请人
2019SR1277501
Kelibang 信息安全运维服务平台管理软件
V1.0
2019.10.18
2019.10.23
原始取得
无
57
申请人
2019SR1276899
Kelibang 信息安全评测服务平台软件 V1.0
2019.4.10
2019.4.16
原始取得
无
58
申请人
2019SR1277552
Kelibang 信息安全应急响应服务管理系统
V1.0
2019.7.15
2019.7.20
原始取得
无
59
申请人
2018SR325399
Kelibang 桌面运维服务辅助系统 V1.0
2017.4.13
2017.4.13
原始取得
无
60
申请人
2018SR145194
Kelibang 网络检测系统 V1.0
2017.5.21
2017.6.21
原始取得
无
61
申请人
2018SR145203
Kelibang 现金管理信息控制系统 V1.0
2016.8.15
2016.8.15
原始取得
无
62
申请人
2018SR145151
Kelibang 广域网络访问控制系统 V1.0
2017.7.21
2017.7.21
原始取得
无
63
申请人
2018SR145140
企业上网行为规范管理系统
V1.0
2016.11.5
2016.11.5
原始取得
无
64
申请人
2018SR031988
可利邦路政政务管理软件
V1.0
2017.6.20
2017.6.23
原始取得
无
65
申请人
2017SR719927
Kelibang 银行系统信息安全保密软件 V1.0
2017.9.2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66
申请人
2017SR705797
信用信息服务系统
V1.0
2016.7.17
2017.8.30
原始取得
无
67
申请人
2017SR695578
Kelibang 计算机标准化管理系统 V1.0
2017.6.8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68
申请人
2017SR695571
Kelibang 桌面运维云服务辅助系统 V1.0
2017.10.3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69
申请人
2017SR695556
Kelibang 硬件风险评估云信息处理系统
V1.0
2017.7.2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70
申请人
2017SR696354
Kelibang 企业云数据泄露防护系统 V1.0
2017.10.11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71
申请人
2017SR687281
运政管理系统
V1.0
2017.2.17
2017.2.17
原始取得
无
72
申请人
2017SR681330
大数据分析平台
V1.0
2017.9.16
2017.9.16
原始取得
无
73
申请人
2014SR096393
VIP 客户管理系统 V1.0
2007.4.15
2008.6.10
受让取得
无
./tmp/c113df97-0de6-4989-b032-cf00a3f4cbf1-html.html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2
74
申请人
2014SR096400
商业银行外币支付系统
V1.0
2008.10.15
2008.11.1
受让取得
无
75
申请人
2014SR096414
商业银行报表系统
V1.0
2007.8.1
2008.10.15
受让取得
无
76
申请人
2014SR096396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V1.0
2008.3.15
2008.9.16
受让取得
无
77
科元云上
2024SR0214785
征腾
_X710_DRIVER 网络驱动软件 V1.0
2023.11.15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78
科元云上
2024SR0409651
征腾
I350 网卡管理软件 V1.0
2023.11.8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79
天津可利
邦
2024SR1685061
智能运维监控管理平台
V1.0
2024.9.6
未发表
原始取得
无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