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106
证券代码:
874649 证券简称:弥富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
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法人
治理结构,公司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为有效开展落实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
部审计的监督、管理、服务职能,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本级、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将“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统称为“子公司”
)
、其他机构以及相关人员所
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行为。通过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经济
效益、财务收支、成本控制、工程管理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管理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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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总目标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规章制度实施内部审计,以加强内部管理和
监督,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维护公司
合法权益和股东利益,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防范各种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1 名,负
责组织统筹各业务部门抽调的业务骨干参与审计工作。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直接领导下,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独立行使内部审计
监督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方案;
(二)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
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
务信息等;
(四)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任期或者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进行定期审
核,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六)对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定期审核,发现实
际控制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七)根据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的要求进行舞弊调查或其他专项审计,协助建立
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
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八)搜集和研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时反馈相关信息,为公司决策服务;
(九)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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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部审计报告;
(十)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十一)对子公司的合并、分立、撤销、清算事项进行审计;
(十二)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审计事项或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
内审部主要权限
(一)列席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
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
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
技术文档;
(三)检查被审计部门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
料、文件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
(四)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问了解,并取得相关证明资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报告并建议总
经理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提出纠正意见,负责后期验证,验证结果上报总经
理。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
经董事会授权可暂时封存;
(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
任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任职要求
(一)资格要求:
1、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2、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
(二)职业道德:
内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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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要求:
1、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予
以回避;
2、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四)责任要求
内部审计人员按照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正确、处理合适的原则,对审计过
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审计处理和处罚,促进被审计
部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奖罚
(一)内部审计人员的奖励
1、内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的管理建议
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由此为公司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2、内审部对揭发、检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可
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追究
1、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行政处分或绩效扣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
3)玩忽职守、给公司或被审计部门造成损失;
(
4)泄漏公司或被审计部门商业秘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通过不断业务学习和继续教育,以增加知识,提高技
能;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支持和保障。公司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参加与工作有
关的专业资格考试和业务培训。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计划
内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审计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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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通知
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编制项目审计方案,按审计计划和审计对象的
具体情况组成审计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范围、
内容、方式和时间,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
员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公司其他部门的专业人员对审计工作予以业务支持和配
合。
第十二条
审计方案
审计小组根据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作业计划),经内审部
负责人审查和批准后实施。审计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目
标、范围、重点、实施、审计方式、人员分工、审计时间、其他应准备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实施审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有关会计资料,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
和人员进行核实,取得相关证明资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
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
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小组应在实施审计结束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
以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事实清楚、数据准确、依据
充分、定性准确,审计意见和建议富有建设性。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内部审计报
告之前,应与被审计部门交换意见。被审计部门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内部审计报
告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无异议。被审计部门如对内部审
计报告有异议并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内部审计报告和被审计部门意见一并报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
内部审计报告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内审部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
位下达审计决定。
第十六条
反馈
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结论或决定及时做出处理,并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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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和审计结论的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上报内审部。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
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保管及保密
内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及时建立专项档案,按规定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内部审计报告以及管理建议书等文件,报公司相关领导、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各一份,报送被审计部门负责人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独
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
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及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
基本情况,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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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