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油威力: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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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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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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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9
证券代码:
873746 证券简称:油威力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油威力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油威力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油威力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
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
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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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9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
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所属
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有合作
关系的被担保方,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资信状况的,经股东会同意,可以提
供担保。
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
(二)企业产权归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三)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四)被担保方提供的资信资料和其他资料存在虚假现象的,被担保方在申
请担保时有欺诈行为,或被担保方与反担保方、债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
(五)被担保方有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偷税、漏税等不良资信记录的;
(六)被担保方申请本公司担保的债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
(七)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已经或将发生恶化,可能无法按期
清偿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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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被担保方在上一年度发生过重大亏损,或者预计当年度将发生重大亏
损的;
(九)反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不充分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属存在瑕疵
的,或者用反担保的财产是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
(十)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其他反担保措施未能有效落实的;
(十一)被担保方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可能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的。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关于反担保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当掌握债务
人的客观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董事会秘书应当
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至少应当
采取下列措施:
(一)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
需要;
(二)评估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经营和纳税情况,评估内容
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
状况、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及其权利归属等;
(三)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四)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
第十一条
除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外,公司对外担保
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可以
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或者
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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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
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五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
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批。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
在案。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主管机关、机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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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在审议上述第(三)项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
度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九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
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董事在审议对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并要求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第二十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
相关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控股子公
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
保,控股子公司间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
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
批程序。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合同订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
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
第二十五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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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对外担保业务责任人签订担保合同,必须持有董事会和股东
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或对签订人或该申请担保人最高数额的授权。
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和股东会授权数额的
担保合同。
第二十七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
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
、董事会或股东会有
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
改。对方拒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汇报。
第二十九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到有关登
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或公司对外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
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执行与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应当由专人负责保存管理,并注意相应担
保时效期限,同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
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应当关注被
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
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第三十三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
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
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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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公司财务部应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
案。
第三十五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
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
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
关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七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比例承
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
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
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
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七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发生对外担
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及所属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批准对外担保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决
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等。
第八章
对外担保的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
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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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未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对
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以公司名
义对外提供担保或擅自作出相关决定导致公司承担无须承担的责任,造成公司损
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未超过”
,含
本数;
“过”
“不满”
“以外”
“低于”
“多于”
“超过”
,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行,修改时亦
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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