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邦正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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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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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4

证券代码:831755 证券简称:邦正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邦正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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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4

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

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批准

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

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视重要程

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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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公司应当做好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

公开前各环节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

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所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

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

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完整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材料自记录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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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有关机

构。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通过签

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

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六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息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不得在公司网站

或其他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

司内部与该内幕信息无关的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股东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

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

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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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责任追求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

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

分。

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

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4 日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