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报告]普诺威: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
发布时间:
2026-03-16
发布于
--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2-1-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下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

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

则》”),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诺威”或“公司”)就

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

让并挂牌事宜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并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

务指引》(以下简称“《推荐挂牌业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中信建投证券

对该公司财务状况、业务情况、公司治理、公司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

对该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出具本报告。

一、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办券商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共青城春霖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嘉兴浙港春霖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普诺威股票967.8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6.82%;主办券商中信建投证券资产管理部、衍生品交易部、中信建投基金等

通过二级市场持有普诺威控股股东崇达技术468,849股,占比0.04%。主办券商项

目组成员根据合规要求在项目立项前和内核前分别填写了利益冲突审查材料,

对主办券商是否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主办券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

要关联方是否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申请挂牌公司是否持有主办券商股份等

利益冲突情形进行自查,经主办券商法律合规部审核通过后出具了合规审查意

见,以上情形不会影响主办券商公正履行职责。除此之外,主办券商及其控股股

2-1-2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申请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

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普诺威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主办券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

况;中信建投证券与普诺威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影响的关联关系。

同时,中信建投证券项目组成员、内核委员及其配偶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

普诺威股份的情况;中信建投证券项目组成员、内核委员及其配偶不存在在普诺

威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的情况;中信建投证券项目组成员、内核委

员及其配偶与普诺威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影响的关联关系。

二、主办券商尽职调查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推荐普诺威挂牌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根据《挂牌规

则》《推荐挂牌业务指引》《工作指引》等的要求,对普诺威进行了尽职调查,

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

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组与普诺威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部分董事、监

事、员工等进行了交流,并同公司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

下简称“天健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中伦律师”)签字律师进行了交流;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等;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

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

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组出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普

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尽职调查报告》

(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

三、主办券商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和相关意见

2-1-3

(一)立项程序及立项意见

本主办券商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

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 2025 年 9 月 2 日得到本主办券商立项委员会审批同意。

(二)质量控制程序及质量控制意见

本主办券商在投行管委会下设立质控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

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

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2025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4 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

场核查,并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对本项目出具现场核查报告。2025 年 11 月 10

日本项目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2025 年 11 月 21 日投行委质控部

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

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

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经过投行委质控部核查,同意将普诺威推荐挂牌项目提请内核会审议。

(三)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1、内核程序

本主办券商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

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

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发出本项目内核

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

表决。

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

其他成员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表决并出具内核意

2-1-4

见。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

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主办券商为本项目出具推荐报告,决定向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推荐本项目。

2、主办券商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符合《股票挂牌规则》中所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相关条件,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同意推荐普诺威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

四、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

挂牌条件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一)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

1、内部审议情况

本次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董事会已依法就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具体

方案作出决议,并已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公

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采用集合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并公开转让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已包含了必要的内容,包括:(1)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

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3)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开转让说

明书、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并制定了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2-1-5

综上,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

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2、股东人数情况

公司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由全国股转系统进

行审核的情形,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3、书面确认意见签署情况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了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4、证券公司聘请情况

公司已聘请中信建投证券推荐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双方已签署《推荐挂牌

并持续督导协议》。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推荐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督促公司诚实守信、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公开转

让条件。

(二)公司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挂牌条件

1、公司依法设立,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且存续满两年

公司前身为昆山华扬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4 月 9 日,并于 2014

年 1 月 23 日以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公司目前合法地持有有效

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05148J,并维持存续所必

需的批准文件及证照。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

销、撤回,或者到期无法延续的法律风险。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注册

资本为 14,185.00 万元,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因此,公司符合“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不

低于 500 万元”的条件。

2-1-6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专注于 IC 封装基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全球客户提供多元化、高

可靠性的 IC 封装解决方案。公司主营业务明确,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稳定、

收入可持续、具有持续经营记录,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

—持续经营》中所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合法经营,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不存在依

据《公司法》规定解散的情形,不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

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

因此,公司符合“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条件。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

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有效运行以保护股东权益。有

限公司阶段,公司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设有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合法有

效运营。

公司董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了充分讨论、评估,公司

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

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有效运行以保护股东权益。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各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公司出具

的说明,公司能够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报告期内,除已经

披露的情形外,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存

在受到刑事处罚或因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而导致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 24

个月内亦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出具的承诺及其无犯罪证明。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因违犯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

罚。

2-1-7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经营,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受到刑事

处罚;不存在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公司开展业务经营已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许可,具有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

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要求,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

品药品、产品质量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机构设置及运行独立且合法合规,相关会计政策如实反

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计核算规范。

因此,公司符合“公司治理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条件。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公司股东不存在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公司股

份均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根据公司及其股东的确认,公司股权明确、清

晰,除已披露的情形外,股东不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限制情形,也不存在任

何形式的股权质押、股权代持等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历次增资或出资额

转让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签订了相关协议。

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历次股权转让均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及

其他必要审批,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履行了法定程序。公司

及子公司自成立以来不存在股票发行行为。

因此,公司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条件。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根据《推荐挂牌业务指引》第二条的规定,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签订《推荐

2-1-8

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协议约定公司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其股票在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负责推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并持续督导股份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公司符合“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的条件。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条件

(1)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开展业务所必

需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相符,经营范围和

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经取得从事目前业务所必

需的资质或许可。

(2)财务指标及业务

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公司 2023 年和 2024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前后孰低)分别为 593.16 万元和 6,701.89 万元,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

不低于 800 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 万元”。

(3)公司财务机构独立,财务制度完备

公司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能够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公司的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编制

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 1-6 月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天健会计师已出具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申请挂牌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不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每股净资产为 5.72 元/股,不低于 1 元/股。因

此,公司符合上述挂牌标准。

(4)公司的独立性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具备

2-1-9

独立性,具体如下:

①业务独立

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采购、研发、生产、销售体系,不存在对股东和其他

关联方的依赖,具备独立面向市场、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的能力。公司的业务独

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

同业竞争,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②资产独立

公司是由昆山华扬整体变更而来,依法承继了原有限公司的所有资产及业

务。整体变更后,股份公司依法办理了相关资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具有开展

生产经营所必备的独立、完整的资产。报告期内,公司资产权属清晰、完整,不

存在对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依赖情况。

③人员独立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④财务独立

公司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

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公司开立了独立的银行账户,未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⑤机构独立

公司已建立了适应自身发展需要和市场竞争需要的职能机构,拥有独立的经

营和办公场所,各机构、部门在人员、办公场所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均完全独立,

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不存在股

东干预公司机构设置和运行的情况。

(5)关联交易

2-1-10

公司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等文件中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划分以

及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等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报告期内,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交易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要求。

(三)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已对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进行了审议,相关申请文件已对

如下信息进行了充分披露:

1、公司挂牌后拟进入的市场层级、拟采用的交易方式、选用的挂牌条件指

标等;

2、公司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主要产品或服务、业务模式、经

营情况、市场竞争、所属细分行业发展情况、重要会计政策、财务状况等;

3、能够对公司业绩、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业务稳定性、经营持续性等

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源要素和各种风险因素;

4、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对公开转让说

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四章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五、申请挂牌公司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公司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如下:

(一)业绩成长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9,547.67 万元、50,591.67 万元和

23,565.28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835.14 万元、6,701.89 万元和 2,545.20 万元,公

2-1-11

司业绩持续向好。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智能手机、智能无线耳机、平板电脑等各

类消费电子产品。公司业绩未来能否继续保持增长趋势受下游消费电子行业形

势、消费电子产品销量及更新换代等因素影响,若上述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导致

下游应用领域的需求减少,将对公司业绩成长性造成不利影响。

(二)市场拓展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射频类及 SiP 封装基板等细分领域产品尚处于起步阶段。未

来,公司将持续加大新产品研发投入及市场拓展力度,若产品开发和市场拓展不

及预期,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司客户较为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9.69%、

75.28%和 65.97%,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目前,公司主要客户均为全球知名声

学传感器厂商,具有强大、领先的市场竞争力,与公司保持了多年的稳定合作关

系。若未来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

(四)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2.81%、26.13%和 22.72%。如果未来公

司不能持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并保持技术优势,或者行业竞争加剧导致产品价格

下降,或者因市场订单需求下降、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单位成本上升,以及公司

未能有效控制产品良率及成本,都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水平波动,进而影响公司

业绩。

(五)原材料供应及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氰化亚金钾等贵金属化学试剂、电阻铜箔、覆铜

板等,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较大。公司主要原材料氰化亚金钾采购

价格与黄金价格密切相关,电阻铜箔、覆铜板等则主要来自进口或海外厂商的境

内代理商。尽管公司已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且同时储备了同

类产品的其他供应商,但若出现供货条款重大调整、供货中断、交付能力下降、

出口管制或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上升等情况,公司将在原材料供应的及时性、稳

2-1-12

定性、成本管控等方面承受压力,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六)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8,187.85 万元、11,969.72 万

元和 11,400.45 万元,占总资产比例较高。随着公司销售规模扩大,公司应收账

款余额可能会继续增加,虽然公司客户主要为业内知名企业,客户回款和信用良

好,但若客户未来的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出现恶化或与公司合作出现不利变化导

致应收账款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收回,将可能给公司带来坏账风险。

(七)产品研发与工艺技术革新的风险

公司正处于 Tenting 工艺向 mSAP 工艺拓展的关键阶段,产品矩阵持续丰富,

客户定制化与多元化需求日益突出,对产品研发和工艺技术迭代提出更高要求。

若公司新产品研发失败或工艺技术革新进展不及预期,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

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八)产品质量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作为手机、平板电脑、蓝牙耳机等消费电子产品的重要组成部

分,虽然下游客户会执行严格的测试程序验证确认产品质量,但仍存在实际应用

中发生质量问题的风险。若公司产品在研发、生产等环节发生无法预料的质量问

题,影响下游客户产品的性能及使用效果,则可能对公司的品牌和信誉产生不利

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客户流失,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九)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姜雪飞、朱雪花合计拥有和控制的

公司表决权比例为 47.79%,姜雪飞、朱雪花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行使表决权

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任免、财务安排、利润分配等事项实施控制和重大影响,

可能形成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六、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公司的培训情况

主办券商会同天健会计师和中伦律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培训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

2-1-13

息披露要求、财务规范、完善公司治理、承诺履行和规范运作等。

七、关于公司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事项的核查

(一)核查对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

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

金。”《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

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

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

或者合伙企业。”

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公司共有 31 名直接持股股东,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6,779.19

47.79%

2

马洪伟

3,463.54

24.42%

3

共青城春霖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93.89

4.89%

4

聚源信诚(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27.01

3.01%

5

全德学三专芯创业投资(平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05.66

2.86%

6

江苏紫金文化产业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320.26

2.26%

7

全德学镂科芯创业投资基金(青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84.67

2.01%

8

嘉兴浙港春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73.99

1.93%

9

朱小红

224.50

1.58%

10

江苏盛宇华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3.51

1.51%

11

深圳市中小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77.92

1.25%

12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三号三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177.92

1.25%

13

昆山市普诺威二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4.73

1.09%

14

丹阳盛宇鸿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2.34

1.00%

15

昆山市普诺威一号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0.00

0.85%

16

江苏高投毅达宁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13.87

0.80%

17

苏州高投毅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3.87

0.80%

18

昆山市普诺威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2.43

0.23%

2-1-14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9

钱宪萍

28.00

0.20%

20

朱英

17.00

0.12%

21

林兴法

10.00

0.07%

22

沈亚惠

4.80

0.03%

23

张传胜

1.80

0.01%

24

戴建东

1.30

0.01%

25

高月芬

0.84

0.01%

26

郑海亮

0.70

0.00%

27

姚琳

0.56

0.00%

28

张玥

0.40

0.00%

29

吴甲文

0.10

0.00%

30

俞剑燊

0.10

0.00%

31

张引南

0.10

0.00%

合计

14,185.00

100.00%

(二)核查方式

主办券商查阅了公司的股东名册,以及上述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权结构等,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上对其进

行了检索,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直接股东中普诺威一号、普诺威二号、

普诺威三号 3 名股东系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

金情况,不属于上述相关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程序。

公司股东中存在 11 名私募投资基金股东,且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了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其管理人均已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案编号

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

登记编号

1

共青城春霖微

SVP787

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GC2600011623

2

嘉兴浙港春霖

STQ721

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GC2600011623

3

江苏紫金文化

S23608

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P1032972

2-1-15

4

江苏高投毅达

SGU627

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P1032972

5

苏州高投毅达

SNH038

苏州毅达汇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

伙)

P1015220

6

江苏盛宇华天

STH381

上海盛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P1001088

7

丹阳盛宇鸿图

SNZ985

上海盛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P1001088

8

全德学三专芯

SVR321

全德学尔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P1071902

9

全德学镂科芯

SQN910

全德学尔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P1071902

10

聚源信诚

SLX062

中芯聚源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P1003853

11

深圳市人才创

新创业

SSN134

深圳市中小担人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P1062988

经核查,上述私募基金均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

效监管,基金产品按照规定均履行审批、备案程序,其管理人依法注册登记。

综上,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在册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

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

八、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主办券商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主办券商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主办券商在本次推荐挂牌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

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拟挂牌公司有/无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主办券商对拟挂牌公司有偿/无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

经核查,拟挂牌公司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

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无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

行为。

九、结论形成的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2-1-16

项目组对普诺威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核查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

历史沿革与股本演变、独立性与同业竞争问题、主营业务与商业模式、持续经营

能力、行业情况及发展前景、最近两年财务状况、公司治理与合法合规情况、重

大事项与重大风险等。项目组采取的主要核查方法包括:查阅公司内部资料、凭

证,查询公开网站、行业资料、同行业公司公告,访谈公司主要股东以及核心管

理人员等,实地查看公司工作场所,走访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向银行、客户

和供应商函证,盘点固定资产、存货,征询律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机构人员意见等。

十、推荐意见

公司专注于 IC 封装基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全球客户提供多元化、高

可靠性的 IC 封装解决方案。公司主要产品包括 MEMS 封装基板、射频(RF)

类封装基板、SiP 封装基板等,广泛应用于消费电子、智能家居、通讯、新能源

汽车、AIoT、医疗健康等领域。公司深耕 MEMS 封装基板领域多年,积累了深

厚的技术工艺与生产管理经验,为 MEMS 声学传感器封装基板领域的龙头企业,

与歌尔微、瑞声科技、英飞凌等全球主流 MEMS 声学器件厂商建立了稳固的合

作关系,下游终端应用客户覆盖全球主要的头部消费电子品牌。此外,公司紧抓

AIoT 浪潮及先进封装发展趋势,积极布局其它消费电子及车用传感领域,如压

力、温湿度、气体,惯性等传感器产品,以及射频、SiP 封装基板等,持续深耕

异构集成及高密度高精度技术,基于 mSAP、Coreless、Cavity、嵌入式结构、选

择性表面处理等基础技术优势,进一步衍生各种 SiP 技术,持续提升封装基板的

集成密度;客户群体扩展至卓胜微、昂瑞微、慧智微等射频前端芯片厂商,以及

日月新、华天科技等先进封装企业,实现了对客户多元化需求的全面覆盖。截至

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取得授权专利 75 项,其中发明专利 61 项,实用新型

专利 14 项,并参与起草了 3 项国家标准和 2 项团体标准。公司是国家级专精特

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评江苏省绿色工厂、江苏省智能示范

车间,并拥有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苏州市微机电系

统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为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提供了全方位支撑。

公司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

制定了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

2-1-17

经中信建投证券核查后认为,公司符合新三板挂牌条件,同意推荐普诺威股

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以下无正文)

2-1-18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之盖章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