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中健康桥:内部审计制度(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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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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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45
证券代码:
874239 证券简称:中健康桥 主办券商:申港证券
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管理,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
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的咨询、评价、控
制和监督活动。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公司各级组织经营活动及
目标实现、资源利用状况等,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协助、监督管理人员认
真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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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内
部审计部门独立开展内部审计、督查工作,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
门保持独立性,作为董事会对公司审计监督工作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与指导下,独立开展
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配备若干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
员,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
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
计部门负责人负责内部审计部日常工作。
第八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组成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
各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相关机构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
碍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打击和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予
以充分保证。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在实施审计
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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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
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
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
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经济责任审计,如高管离任审计;
(六)信息安全审计、IT管理流程审计、信息系统审计;
(七)内部员工投诉和举报的调查处理;
(八)采购、基建项目审计;
(九)其他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以下职权:
(一)有权查看本公司所有与审计活动相关的经营活动的记录、资产,有权
询问相关人员;
(二)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
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
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四)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参加有关会议,组织成员企业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六)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八)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
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九)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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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
交出;
(十)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一)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的建议;
(十二)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
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
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
公正。
第十四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
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审计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
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
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
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
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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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
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二)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三)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
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的情形,独立董事
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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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
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审计计划应运用风险评估的方法确定优先顺序。
其中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应当作
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
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活
动。在审计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需对审计计划进行重大调整,应及时与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沟通。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
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
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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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依据有关法规与规章制度编写审计报
告。审计报告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评价公正、结论恰当,审计处理意见客
观公正。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并要求被审单位出具书面说明材料;被征求意见对象应当内部审计制度在收到审
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征求、补充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
告。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董事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部门或个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给予
处理、处罚的,还应下达审计决定;审计决定,经董事会批准后送达被审计部门,
并限期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被审计部门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后续审
计。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
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的,应依法
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
任,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均依据公司各有关规
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
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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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被审计单位有权向公司董事会
反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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