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民太安: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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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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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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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833984 证券简称:民太安 主办券商:国开证券

民太安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挂牌公司章程》(提示模板)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法》共性调整如下:

1.增加了章程目录;

2.全文统一“股东大会”为“股东会”;

3.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和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

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

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由民太安安全科技有限公

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民太安安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

人,发起设立公司。

第二条 公司由民太安安全科技

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民太安

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即

为公司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在深

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97076Y】。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总经理。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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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1

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致力于打造成为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

专业化、国际化、信息化的保险公估服

务平台。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

力于构建科技引领的保险服务与风险

管理相互促进、保险市场和非保险市

场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形成保险公估、

安全应急、数智科技三大板块协同发

展的新局面,成为专业与科技领先的

风险管理服务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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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照前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前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 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资产及其

他资源不被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

者转移。

第四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义

务维护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

被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

移。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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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六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子公司(注:

香港子公司、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重大事项标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六)对定向增发新股、公司到境内

外上市、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一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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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参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修改公司子公司

(注:香港子公司、民太安保险公估有

限公司)章程;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子公司(注:

香港子公司、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需提交股东会审批的事

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券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

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采用电子

通信方式召开。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已发

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

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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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公司子公司(注:香港子

公司、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章程

和修改方案;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子公司(注:香

港子公司、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方案(重大事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

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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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认定标准参照本章程第九十七至第一

百零一条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审议批准子公司(民太安保险

公估有限公司)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的

选举及更换,以及有关 执行董事/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股东大会不得

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

会行使。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

者他人行使。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

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

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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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登记时,公司应当与该机构签订证券

登记及服务协议,并在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该机构系统查询主要股东

(持股 5%以上股东及前十大股东)名册及其持股变动情况,及时更新股东名册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十一条(三)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

担保的范围相当。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司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保持与新施行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的一致性,公司结合实际经营需求,拟对《公司

章程》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民太安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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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太安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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