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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833984 证券简称:民太安 主办券商:国开证券
民太安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挂牌公司章程》(提示模板)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法》共性调整如下:
1.增加了章程目录;
2.全文统一“股东大会”为“股东会”;
3.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和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
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
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由民太安安全科技有限公
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民太安安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
人,发起设立公司。
第二条 公司由民太安安全科技
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民太安
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即
为公司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在深
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97076Y】。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总经理。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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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致力于打造成为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
专业化、国际化、信息化的保险公估服
务平台。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
力于构建科技引领的保险服务与风险
管理相互促进、保险市场和非保险市
场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形成保险公估、
安全应急、数智科技三大板块协同发
展的新局面,成为专业与科技领先的
风险管理服务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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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照前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前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 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资产及其
他资源不被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
者转移。
第四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义
务维护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
被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
移。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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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六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子公司(注:
香港子公司、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重大事项标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六)对定向增发新股、公司到境内
外上市、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一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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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参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修改公司子公司
(注:香港子公司、民太安保险公估有
限公司)章程;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子公司(注:
香港子公司、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需提交股东会审批的事
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券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
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采用电子
通信方式召开。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已发
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
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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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公司子公司(注:香港子
公司、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章程
和修改方案;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子公司(注:香
港子公司、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方案(重大事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
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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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认定标准参照本章程第九十七至第一
百零一条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审议批准子公司(民太安保险
公估有限公司)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的
选举及更换,以及有关 执行董事/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股东大会不得
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
会行使。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
者他人行使。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
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
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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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登记时,公司应当与该机构签订证券
登记及服务协议,并在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该机构系统查询主要股东
(持股 5%以上股东及前十大股东)名册及其持股变动情况,及时更新股东名册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十一条(三)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
担保的范围相当。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司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保持与新施行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的一致性,公司结合实际经营需求,拟对《公司
章程》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民太安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tmp/532e3571-ea5f-4efa-bf11-f6aa7b48a0ef-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31
民太安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