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四维材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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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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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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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99
证券代码:
874539 证券简称:四维材料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四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1 日 13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四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莞四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四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公告编号:2025-099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
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
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
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
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
公告编号:2025-099
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
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七条 公司为全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
四条第二款第(一)、(二)、(四)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八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
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九条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
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第十条 公司可以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披露。
预计担保期间内,公司任一时点累计发生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
保额度。对于超出预计担保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
的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预计担保的审议及执行情况。
公司在审议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时,仅明确担保额度,未明确具
体被担保人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担保事项实际发生
的时点进行判断。
在公司审议通过预计担保议案后,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被担保人不再是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对于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对于在公司审议通过未明确具体被担保人的预计担保议案后新增的控股子公
司,可以与其他控股子公司共享预计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
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
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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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按照其自身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
保,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
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
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五条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
施。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
保的时效、期限。
第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承
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积极地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基于自身债务提供
的反担保除外);
(二)公司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所涉控股子公司控制权发生重大变
化等情形;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
(四)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五)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
行完毕的担保合同。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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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应当明确说明。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前款规定的担保事项,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的担保的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
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
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
重给予罚款或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内”均含本数;“过”、“少于”不
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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