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海润股份: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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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

836745 证券简称:海润股份 主办券商:诚通证券

天津海润海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

7 名赞成,0 名反对,0 名弃

权。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天津海润海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

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

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披露规则》”)和《天津海润海上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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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

《监管办法》和《公

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50%的事项;

(十四)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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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除上述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外,公司所有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投资(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四)交易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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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

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金额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金额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

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九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

(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办公地点,具体由公司在

每次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传真、传签、网络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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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

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八

条、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会。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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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公司股东名册。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和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二十条

对于股东提出的提案,召集人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召集人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

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

(二)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建议。如将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会会议主

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二十一条

在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之前,董事会秘书可向股东、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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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议案,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作为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前以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公司

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和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

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采用传真、传签、网络等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传真、

传签等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天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

会的,应当通知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节

股东会的出席和登记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传真、传签、

网络等通讯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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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进行登记。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自然人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提供其他能

够让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的证明。委托股东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授权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并提供能够让公司确认委托人的股东身份

的文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人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三十条

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要求在股东会发言,应尽量在股东会召开前向

公司登记。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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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召集人根据公司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告编号:2025-024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

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

公告编号:2025-024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依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

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

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

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

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传真、传签、网络等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传真、传签等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公告编号:2025-024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人民法院宣告上述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后,如公司根据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七节股东会记录

第五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公告编号:2025-024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人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章休会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五十三条

会议过程中,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股东身份、计票结果等

发生争议,不能当场解决,影响大会秩序,导致无法继续开会时,大会主持人应

宣布暂时休会。

前述情况消失后,大会主持人应尽快通知股东继续开会。

第五章会后事项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不将监事会或股东的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

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七条

参加会议人员名册、授权委托书、表决统计资料、会议记录、决议

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

公告编号:2025-024

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下”

“内”,均含本数;

“超过”

“低于”

“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天津海润海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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