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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0
证券代码:831755 证券简称:邦正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
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
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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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
券品种适用本制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上述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
暂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挂牌以及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再行披露。挂牌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
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
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咨询。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
等。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
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管
理部门或推荐主办券商。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管理部门或推荐主办
券商,根据报告回复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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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
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
告、夸大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等。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十一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
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首先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
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公布的信息不得早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推荐主
办券商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管理部门认可
的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
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管理部门申请豁免按本制
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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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管理部门或推荐主办券商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
件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主要分为以下四
个方面: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各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
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信息。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承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的协调
和组织。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负责协调与管理部门、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媒体等方面的联系,并接
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管理部门和推荐主办券商;
(六)应将国家对公司实行的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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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七)负责组织本制度的培训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
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如下规定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一)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不得干预董
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信息;
(二)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
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三)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
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
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
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
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
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
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
相关决议通过或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
报备。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在公司挂牌时签署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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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
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挂牌后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
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
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由全国股转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
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
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
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
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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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
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
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
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应当在对全国股转公司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如需更
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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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临时报告
一、临时报告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挂牌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
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六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
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三十五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本
制度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
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披露。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
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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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
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
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相关决议公告披
露。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细则规定的重大事件,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
挂牌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
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对外提供借款、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按本
细则相关规定披露。
第四十四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
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三、关联交易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
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
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公司应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以及回避制度
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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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第四十九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
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
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
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
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五十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依据《公司章程》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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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件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
告。
第五十三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
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
股转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五十四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
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
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
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
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收购办
法》的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
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
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
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六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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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比照适用《信息披
露规则》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
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资金;
(五)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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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十二)挂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修订造成
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
案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
政处罚,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
者采取强制措施,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
人员,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固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
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
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程序
第一节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流程
第六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及附注,财务报告需经审计的,
需组织协调外部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审计报告等相关财务资料。
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
的其他基础文件资料。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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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主
办券商报送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披露流程
第六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公司各部门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
第六十六条 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
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决
议作出后及时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二)相关备查文件;
(三)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七条 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
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履行以下审批手
续: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或其
授权董事审核签字;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席
或其授权监事审核签字。
经审批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尽快将公告文稿及备查文件以书面及电子文
档方式向主办券商提交并确保及时披露。
第三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管理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已披露信息相关的会议文件、合同等资
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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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义务,不得在公司网站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七十一条 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
开的信息,董事会应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二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
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
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
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全国
股转公司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管措施。
第八章 释 义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转公司网
站上公告信息。
(二)重大事件:指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公
司、公司股东、收购人、主办券商等。
(四)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
个转让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异常波动:股票转让存在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相关规
则所列属于异常波动情形的;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存在相关规定情形的。
(六)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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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八)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九)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
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有确凿证据表明
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
1.为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
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十一)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
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二)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其内部审议程序而实
施的担保事项。
(十三)净资产: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务
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
益。
(十四)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
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公
司接受的)等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
型。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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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指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
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
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十六)非标准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
意见、无法表示意见),以及带有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存在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
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应按照相关监管部门及公
司证券挂牌地适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如相关监管部门颁布新的法规、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与本制
度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则参照新的法规、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必要时修
订本制度。本制度的任何修订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向全国股转公
司报备并披露。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等。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