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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证券代码:836170 证券简称:中安精工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中安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中安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中安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中安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和《浙江中安精工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2025-019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的相关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成立,行使对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根
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
行职责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监事 1 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
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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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应当
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
担的职责。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在补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
产生的空缺方能生效。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或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除上述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公司重大的行政工作或办公会议可邀请监事列席,听取意见
和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当采取
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
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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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会主席依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召集监事会,代表监事
会向公司股东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发表监事会有关专项意见等。
第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临时会议通
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
于会议召开日当日通知。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
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
者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
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
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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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公司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
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邮件、电话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送达。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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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
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
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
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
见的监事,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表决票递交
会议主持人。会议以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
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
数。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
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
行。
第二十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
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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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
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
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记录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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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
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
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附则
(一)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二)本规则所称“以上”
、
“内”,均含本数;
“以下”
、
“过”
、
“低于”
等均不含本数。
(三)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执行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
事会拟订修正案,提请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五)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中安精工股份有限公
司
监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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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安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