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中安精工: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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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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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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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证券代码:836170 证券简称:中安精工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中安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中安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中安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中安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和《浙江中安精工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2025-019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的相关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成立,行使对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根

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

行职责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监事 1 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

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公告编号:2025-019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应当

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

担的职责。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在补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

产生的空缺方能生效。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或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除上述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公司重大的行政工作或办公会议可邀请监事列席,听取意见

和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当采取

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

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公告编号:2025-019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会主席依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召集监事会,代表监事

会向公司股东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发表监事会有关专项意见等。

第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临时会议通

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

于会议召开日当日通知。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

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

者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

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

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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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公司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

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邮件、电话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送达。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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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

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

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

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

见的监事,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表决票递交

会议主持人。会议以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

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

数。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

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

行。

第二十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

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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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

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

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记录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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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

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

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附则

(一)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二)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均含本数;

“以下”

“过”

“低于”

等均不含本数。

(三)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执行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

事会拟订修正案,提请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五)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中安精工股份有限公

监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

公告编号:2025-019

浙江中安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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