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安邦电气: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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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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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5
2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 6
第一节
股份发行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10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10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3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5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19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21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23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26
第五章
董事会
...................................................................................................................................... 32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32
第二节
董事会
............................................................................................................................................... 36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41
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
......................................................................................................................... 44
第一节
监事
.................................................................................................................................................... 44
第二节
监事会
............................................................................................................................................... 45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47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5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0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51
第一节
通知
.................................................................................................................................................... 51
第二节
公告
.................................................................................................................................................... 52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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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5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58
第十三章
诉讼、仲裁
.......................................................................................................................... 58
第十四章
附则
......................................................................................................................................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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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无锡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由
原无锡安邦电气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在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77892C。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无锡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无锡市新吴区梅村群兴路 26 号
邮政编码:21411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1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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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
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技
术创新为动力,以现代管理为依托,不断提升公司价值,努力实现
股东合理回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交通电气安全设备、照明电气设备、自动报
警电话、通讯电源、气体和烟雾报警设备的开发、研究、生产、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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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及其技术服务;计算机工程、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注塑产品的加
工、生产、销售;自营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
其他电子器件制造。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
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发起人分别以其所持有的无锡安邦电气有限公司股权对应
的净资产出资,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的姓
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万股)
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金如玉
900
45.00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7 月 9 日
2
王辉
50
2.50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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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发起人的姓
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万股)
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3
王耀明
50
2.50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7 月 9 日
4
陆正奇
1,000
50.00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 7 月 9 日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41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410
万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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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应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形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方转让股份时,其
他股东一般不具有优先购买权,但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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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
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
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
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除公司章程或全国股转系统另有规定外,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
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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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且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托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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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从
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取的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股东
应负有保密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应
当赔偿公司实际损失与合理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律师
费、调查费用、差旅费、鉴定费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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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一百八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
东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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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足额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当日或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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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以及
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
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
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
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
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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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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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除外。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
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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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
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本条中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
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
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
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
据预计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
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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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会以来股东会决议
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做出报告。
在年度股东会上,监事会应当报告过去一年的监督情况,内容包
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它重大事件。监事会认为
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
立报告。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地
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
投票、电子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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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
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决议有效性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五十一条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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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内作出是否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
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
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参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召集程序发出股东会通知。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产生的必要费
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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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 日”、
“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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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如有)。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
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五)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其他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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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相
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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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如有),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禁止概括性授权;委
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股东)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代理人对应的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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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公司章程致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
立即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如有)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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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作为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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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决定董
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八)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九)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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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
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
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如有)、持有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当关联
股东未主动回避时,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可以要求其回避。关联
股东应当向股东会详细说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中做出详细说明。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
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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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
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
的,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须重新表决。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
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等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该关联
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关联
交易事项的定性及对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在股东会后以
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提供侯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
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
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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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
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或监事会会进行
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可以由监事会提名,前述候选人也可以由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名。
提名人应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供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如股东会召集
人认为资料不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足,但不能以此否定提名人的
提名。如召集人发现董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时,
应书面告知提名人及相关理由。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履行法定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
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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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有)、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按规定方式签名、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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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之日起未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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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
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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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五)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
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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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
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
事补选。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第一百〇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
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
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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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
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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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下述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进行审批并及
时披露:
(一)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除提供担保外);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
元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三)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
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但不超过 50%;或者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但不
超过 50%,且超过 1000 万元但不超过 1500 万元(除提供担
保外)的交易。
对于上述行为,董事会将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需报
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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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为:财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尽职
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偿债能
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等),由总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
面报告呈报董事会,董事会按本章程规定的权限审议批准或提交
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关
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
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下,或不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由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五)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
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不
超过 20%;或者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超过 20%,或超过 100 万元
但在 1000 万元以下(除提供担保外)的交易,由董事长批
准后实施。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
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
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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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
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书面通知(包
括传真、邮件、书信)或经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前 3 日内。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 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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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数通过;董事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场会议或电子通信方式。董事会会议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董事长提议可以用举手表决、
记名投票表决、视频、电话、会签方式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不
经召集会议而通过书面决议,但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预先通知且
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书面同意。经取得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
人数的董事签署后,则该决议于最后签字董事签署后生效。书面决
议可以以传真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
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
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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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主持人和记录人姓名;
(五)董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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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一名,前述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
理提名。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
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
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第一百○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一百○二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总经理任期从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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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
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
服务合同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八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
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辞职,需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
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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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具备董秘资格的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董
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职责。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本章程第一百○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二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
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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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补选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
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补选
监事的任期以上任监事余存期为限。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
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成员中包括三名职工代表和二名股东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由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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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原因。会议通知应当在会
议召开3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
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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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
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
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经营
业绩、股利分配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
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
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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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解
答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尽可能通过多
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
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诉讼解决,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应充分考虑股东合法权
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
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应当制定合理的
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体提供现金
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
止挂牌的,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对主动终止
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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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
股转公司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薄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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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首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其次再使用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为: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如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需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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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邮件或合法电子方式送出;
(三)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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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出或以传真或邮
件或其他电子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公
司发送传真的传真机所打印的表明传真成功的传真报告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
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
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
信息。
公司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公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
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
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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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
息。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
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
料。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
变动的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
移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
息。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
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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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不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
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
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
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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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
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
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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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会决议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
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书面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
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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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
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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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及上市;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四)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
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
依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诉讼、仲裁
第二百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
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公司住所地法院通
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〇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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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二条
董事会可依据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备案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
“以外”、
“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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