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迪生数字: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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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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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证券代码:835764 证券简称:迪生数字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北京迪生数字娱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北京迪生数字娱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议

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迪生数字娱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迪生数字娱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迪生数字娱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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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按相

关规定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涉及商业秘密,按

照相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

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

,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

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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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操作中,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

程序 ,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第十一条 认为该等信息需要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披露义务人或公

司相关人员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审核,并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相关登

记审批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三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

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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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

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

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股转系统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北京迪生数字娱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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