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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2
证券代码:
874868 证券简称:华日激光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已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武汉华日精密
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
理人、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相关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公告编号:2025-012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年度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
第六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
告说明原因。
第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
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召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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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
并书面答复独立董事。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公司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享有的股东会召集请求权,对于股东提议要求
召开股东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决
定是否召开股东会,不得无故拖延或阻挠。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提议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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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四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要求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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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
、
“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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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
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
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
供便利。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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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
示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投票代理委托书和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应载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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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应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三十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委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
和说明,但解释和说明不得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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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会只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
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三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公告编号:2025-012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它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公告编号:2025-012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
,都含本数;
“不足”
、
“过”
、
“低
于”
、
“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原则相一致,若有相悖,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
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12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