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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2
证券代码:873551 证券简称:ST 勤成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勤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章程全文
“股东大会”、
“半数以上”
、
“辞
职”
章程全文
“股东会”、
“过半数”、
“辞任”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
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
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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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部门
规章和业务规则规定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部门
规章和业务规则规定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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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挂牌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的股份转让还需遵守《治理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时确认的就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公司挂牌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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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
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
控制人的股份转让还需遵守《治理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
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条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提出查阅公司资料,股东要求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
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
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
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
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
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
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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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
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
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
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者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
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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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
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
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
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
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
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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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期间。
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的,应当公平合
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转让控制权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
当在转让前予以解决:
(一)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二)未清偿对公司债务或者未解
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三)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
未履行完毕;
(四)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
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的,应当公平合
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转让控制权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
当在转让前予以解决:
(一)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二)未清偿对公司债务或者未解
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三)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
未履行完毕;
(四)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
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无需向全体
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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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五十三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1,000 万
元的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以上的交易;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二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占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 50%以上,且资
产总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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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规章、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30%以上。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
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
中单向金额适用上述标准。
除提供担保等业务规则另有规
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于标的
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计算的原则。已经按照本条履行审
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公司单方面受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董事会和股东会
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
东合法权益的外,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
程序。
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
组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
议程序。
(十四)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
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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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 外 财 务 资 助 款 项 逾 期 未 收 回
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
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
业务为主营业务,或资助对象为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不适用本条
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
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此条款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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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的。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
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
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
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
金额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
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
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
金额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
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
计算基础,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的规
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
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章
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
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
计算基础,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
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章
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
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
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
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
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章
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
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
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
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
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章
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tmp/c05258a1-91bb-4860-a597-72e29ee7ed72-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2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
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
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
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
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
章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对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
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
定。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
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
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
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
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
章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对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
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
定。
第五十一条
除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事项
外,公司进行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
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条
除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事项
外,公司进行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
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
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
额作为成交金额,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章
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
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
额作为成交金额,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章
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净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净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tmp/c05258a1-91bb-4860-a597-72e29ee7ed72-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2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担保应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其他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
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
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
以豁免适用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规定。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
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
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
以豁免适用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规定。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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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
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资助对象为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第四
十五条第十五款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公
司法》、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本章程
的规定召集。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公
司法》、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本章程
的规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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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
和主持。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
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
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
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六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本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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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召集人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
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召集人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
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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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
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
不得变更。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
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
不得变更。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并说明
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应
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七十条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并说明原因并披
露相关公告。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召集
人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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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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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计票人、监
票人姓名,计票人为 2 名股东,监票人
为 1 名监事;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
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的修
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交易事项;
(五)审议批准第五十三条规定的
应特别决议的有关担保事项;
第九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撤回终
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
票;
(六)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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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九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法
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九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法
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三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一百〇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第九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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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
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尚未届满;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的;
(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
项职责;
(六)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者被限
制高消费人的;
(七)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
规定的其他情形。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每届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
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每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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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为 3 年。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独立的原则。
任期为 3 年。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
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侵占、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报告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董事会报告,并经董事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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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
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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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
当承担的职责。除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情形外,董事
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
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辞任应当提交书面
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
应当承担的职责。除董事辞任导致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情形外,董
事的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在上述情形下,辞任报告应当在下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且相
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任报告尚
未生效之前,拟辞任董事仍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
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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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公司将根
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业、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公司将根
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章程第一百条第
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
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
职。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发生本章程第九十八条第
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
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
职。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
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
进行审议,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行使,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
决策权。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
健和效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本
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决定
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
审议,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行
使,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
权。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
健和效率,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本章
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重大融资等事项的具体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
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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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不足 30%;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不足 30%,且超
过 500 万元的。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事项,由董事会
授权董事长以书面形式作出。
除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由
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之外的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行使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总资产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
元的。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事项,由董事会
授权董事长以书面形式作出。
除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的对外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行使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
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
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与公司控股子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外)发生的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以上的交
易。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
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
律、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
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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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长以书
面形式作出审批;董事长与交易存在关
联关系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议。上述未达到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
和本章程、相关法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和本章程其它关
于总经理职权的规定由总经理批准或
其授权下述相关职能部门决定。但董事
会、股东会认为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
年度报告并披露,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半年度
报告。
公司发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需要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
月内编制年度报告并披露,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半年度报告。
公司发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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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时,应依法及时披
露临时报告。
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时,应依法及时披
露临时报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在公司向被送达
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码成功地发送
传真的情况下,以传真发出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
电子邮件到达被送达人指定电子邮箱
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
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在公司向被送达
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码成功地发送
传真的情况下,以传真发出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
电子邮件到达被送达人指定电子邮箱
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
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
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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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删除条款内容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的。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第六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tmp/c05258a1-91bb-4860-a597-72e29ee7ed72-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2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落实新《公司法》等相关要求的工作提
示,公司按照《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对公司现有章程进行了修订。
三、备查文件
《山东勤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山东勤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