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华日激光:承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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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25
发布于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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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

874868 证券简称:华日激光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

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下简称承诺人)

在公司申请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

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

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

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告编号:2025-020

第三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

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

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预估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

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

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

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

时限。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

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

相关信息。

第六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

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

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承诺人应将变更承诺

公告编号:2025-020

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上述

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

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

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十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

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

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

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

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第十三条

释义

(一)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

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

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

公告编号:2025-020

易的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

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

等。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各条款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政策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制度未尽

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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