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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2
证券代码:873267 证券简称:联通智控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监管办法》
”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治理规则》
”
)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应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
《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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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
益最大化和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
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与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并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具体落实和实施。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发言人。除得到明
确授权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相
关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
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
指导。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依照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
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的全面情况,包括营运、财务、产品、研发、市场营销、人事
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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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证券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
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理
承受能力;
(四)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规范地撰写定期报告和
临时公告等文件;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
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依照法律法规、
《治理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
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其他信
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全
国股转公司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公
司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三)投资者公平披露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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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并获得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监督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等相关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公司保密信息除外)。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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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
(二)信息披露与信息沟通: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
定信息披露和重大事件的披露;归纳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统一发布;收集
公司现有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意见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
司决策层。
(三)沟通与联络:整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项目投资等投资者所需信息,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的咨询,与机构投资
者和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
者的咨询事项。
(四)公共关系:维护与中国证监会及其监督管理部门、全国股转公司、行业
协会、媒体以及其他非上市公众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
和掌握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
(五)重大事件处理: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
经营环境重大变动、自然灾害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
效处理方案及进行信息披露,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六)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七)网络管理:在指定的互联网络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召开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多媒体平台;
(四)召开各种推介会和说明会;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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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现场参观;
(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路演。
公司可采用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董事会秘书充分的信任,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
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
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
其他部门、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和公司指定人员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等有关部门及机构
的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或者投资者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投资者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法定的信息披露与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
披露。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自愿性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
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
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
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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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在自愿性信息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
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
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
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
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二十七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其监督管理部门、全国股
转公司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法定的信息披露公告。
第二节 接待投资者及投资机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
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
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
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三节 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
排组织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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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创造条件。
第三十四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
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
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四节 业绩说明会、路演及沟通机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
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所
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
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
并作出报道。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披露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
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
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按照信息披露规则披露公告
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举办,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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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
、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等。
第四十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
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
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公司被强制终止
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与公司出现纠纷,优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
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的规定有冲突的,则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