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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1
证券代码:
870608 证券简称:印象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印象大红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系列内部治理制度(需股东会批准)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无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印象大红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
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
《证券
法》
”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非公办法》
”
)
、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治理规则》
”
)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 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印象大红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
《公
司章程》
”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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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以下统称为“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
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即不足三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六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
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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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
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
;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
(十五) 审议下列关联交易行为:
1、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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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
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本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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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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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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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不得对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召开会议进行
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召集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有权提
名的股东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召集人。
董事会、有权提名的股东各自提名候选人的人数,分别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董事会、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候选人的其他相关事项,按照《公司章程》有关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
、
“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
股东会采取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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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股东会通知
公告的披露的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
中指明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还规定应提
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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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异地股东可采用电话、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会议登记,提供的
身份确认资料应包含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文件资料。
以传真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时,传真件中的签名字样与股东(或股东合法代
理在公司预留的签名字样无重大、明显差异的,即视为有效投票,股东不得以
签名系由他人伪造或变造为由否定该等投票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和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或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在股东会同时采用多种投票方式的情况下,除非委托人指明投票方式,否
则代理人可以任选一种方式行使代理投票权。
每一位股东只能委托一人为其代理人。
第三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它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参加会议的股东应在签名册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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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但持有有效持股证明,可以出席股东会,但公司不
保证提供会议文件和席位,并且该股东不享有选举权、提案权和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六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
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身份证不真实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
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需公证没有公证的;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委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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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四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应按会议通知载明的时间宣布开会,如遇到特殊情
况时,也可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二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
项进行。股东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三条
股东在审议议案时,应简明扼要地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
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议案可以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说明。
股东提出质询或建议时,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他有关人员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
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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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通知各股东。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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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变更公司类型;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八)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九)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权的有
效期限只能及于该次股东会。征集投票权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公告编号:2025-041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
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并解释
和说明关联股东与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所涉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可以就该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关联股东无
权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四)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五)关联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对于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的表决无效。
(六)股东会对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属于《公司章程》规定普通决议事项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属于《公司章
程》规定特别决议事项的,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告编号:2025-041
第五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
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通讯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
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条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或
者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公告编号:2025-041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将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
会拟订并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印象大红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