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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讯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报告
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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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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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第一节 序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第二节 收购人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一、财务顾问承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二、财务顾问声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第三节 财务顾问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一、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 . . . . . . . . 7
二、本次收购的目的及方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三、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实力、管理能力、履约能力及诚信记录
. . . . 8
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10
五、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六、本次收购的授权和批准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七、收购过渡期内保持公众公司稳定经营作出的安排
. . . . . . . . . . . . . . . . . 11
八、收购人提出的后续计划及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影响
12
九、收购标的的权利限制情况及其他安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十、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收购人与被收
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
者默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十一、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 . . . . . . . 14
十二、关于不注入金融类、房地产类企业或资产的承诺
. . . . . . . . . . . . . . . 14
十三、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关联关系
. . . 15
十四、关于收购项目聘请第三方机构情况的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十五、财务顾问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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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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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除非本财务顾问报告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公众公司、讯商科技、
被收购公司
指
深圳市讯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
指
李业然
联科盈讯
指
联科盈讯(深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
指
公众公司股东原明、联科盈讯
本次收购
指
收购方拟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方式收购转
让方持有的公众公司
2,519,977 股股份(占公众公司总股
本的
38.77%)
收购报告书
指
《深圳市讯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报告书、本财务顾问报告
指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讯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收购人财务顾问、博星证券
指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协议》
指
2025 年 11 月 14 日,收购人与转让方原明、联科盈讯签
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
5 号准则》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投资者管理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出现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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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序言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第
5 号准则》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博星证券接受收购人的委托,担任本
次收购的收购方财务顾问,对本次收购行为及相关披露文件的内容进行核查并出
具财务顾问报告。
本财务顾问报告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精神,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收购行
为的基础上,就本次收购行为及相关披露文件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广大投
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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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收购人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
一、财务顾问承诺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
专业意见与收购人披露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的披露文件进行核查,确信披露
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三)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
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本财务顾问在担任收购人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
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除收购方案操作必须的与监管部门沟通外,未泄漏与收
购相关的尚未披露的信息。
二、财务顾问声明
(一)本报告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收购人提供,收购人
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出具本报告书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完整、
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
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收购报告书相关内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收购
报告书正文所列内容,除非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要求,
并不对与本次收购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三)政府有关部门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报告书
内容不负任何责任,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任何与
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同时,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
不构成对公众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报告书做出的任何投
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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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
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报告书仅供本次收购事宜报告作为附件使用。未经本财务顾问书面
同意,本报告书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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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的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对收购人编制收购报告书所依据的文件材料进行认真核查以及对收购
报告书所披露事实的查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收购人已
向本财务顾问出具关于所提供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承诺为本财务顾问出
具财务顾问报告提供的一切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和安排,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第
5 号准则》等法
律、法规对公众公司收购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要求。
二、本次收购的目的及方案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本次收购目的为收购人看好公众公司的投资价值,通过本次收购取得公众公
司控制权,在合适的时候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化公众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并
拟借助自身资源及资金协助公众公司丰富产品结构,开拓为商家提供去中心化的
交互型私域运营
SaaS 产品及全周期增长服务的商业运营解决方案业务,提高公
众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提升公众公司股份价值和取得股东回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的收购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
背。
(二)本次收购的方案
2025 年 11 月 14 日,收购人与转让方原明、联科盈讯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收购人拟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方式收购原明、联科盈讯合计持有的
公众公司
2,519,977 股股份(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 38.77%),其中收购原明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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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众公司
2,069,977 股限售股份、收购联科盈讯持有的公众公司 450,000 股无
限售流通股份。在上述股份过户完成前,转让方将其本次拟转让的
2,519,977 股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收购人代为行使。
讯商科技公司章程第十章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在被收购时,收购人
不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此外,本次收购方案不涉及进行要
约收购条款,因此本次收购不涉及触发要约收购的情形。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持有公众公司
795,023 股股份,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
12.23%。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公众公司 3,315,000 股股份,占公众公司
总股本的
51.00%。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李业然先生。
本财务顾问核查后认为,本次收购的方案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
三、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实力、管理能力、履约能力及诚信
记录
(一)收购人提供了本次收购信息披露所要求的必备证明文件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收购人提交收购报告书涉及
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提供的必备证明文件进行了审
阅及必要核查。本财务顾问履行上述程序后认为,收购人已经按照《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和《第
5 号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了必备的证明文件,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对收购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的核查
1、收购人基本情况
李业然,男,
1970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码:
42*开通会员可解锁*******;最近五年主要任职:2022 年 4 月至今,担任河北拓
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董事;
2024 年 7 月至今,担任石家庄纳树科技有限
公司经理、董事;
2020 年 3 月至 2022 年 10 月,担任国实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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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监事;
2025 年 5 月至今,担任深圳市讯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2、收购人的主体资格及投资者适当性
收购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存在利用公众公
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
2)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
3)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
4)《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
情形。
收购人已开通了股转一类合格投资者交易权限,具备交易基础层挂牌公司股
票的资格。收购人符合《投资者管理办法》规定,具有受让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
票的资格。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
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公众公司
的主体资格。
(三)对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的核查
根据收购人与转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收购人收购讯商科技
2,519,977 股股份,每股交易价格 0.28 元,合计交易对价为 705,593.56 元,支付
方式为现金。
经核查收购人提供的资金流水、账户余额等实力证明文件,收购人具备本次
收购的经济实力。
(四)对收购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公众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前,收购人具备一定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本财务顾问
对收购人进行了关于规范运作公众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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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收购人具备规范化运作公众公司的管理能力。
(五)对收购人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
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收购中,除已按要求披露的情况外,收购人不存在需承担其他
附加义务的情况。
(六)对收购人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核查
经查阅收购人的征信报告并获取收购人出具的承诺文件;经检索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全国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及信用中国网站等,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收
购人最近两年内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证券期货市场失信人员名
单或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也未发现被列入其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情形,收购人不存在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
中不得收购挂牌公司的情形。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七)对收购人是否存在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收购人最近
2 年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具备《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具
备履行收购人义务的能力,具备规范运作公众公司的管理能力,不存在不良诚信
记录,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未违反股
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
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前,本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进行了相关辅导,主要内容
为相关法律法规、公众公司规范治理、公众公司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等。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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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人通过接受辅导熟悉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了解了其
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同时,本财务顾问也将督促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股转系统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
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其他法定义务。
五、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承诺及提供的证明文件,本次收购资金来源于收购人自有
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收购人具有履行相关收购义务的能力;不存在利用本
次收购的股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
公众公司资源获得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况,同时不存在通过委托持股、信
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收购人按照《股份转让协议》
约定支付本次收购对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具有履行相关收购义务的能力,未发现收
购人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六、本次收购的授权和批准情况
(一)本次收购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收购人为自然人,本次收购行为系收购人真实意思表示,无需取得其他人的
批准和授权。
(二)尚需履行的授权和批准
1、本次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
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无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
2、本次收购的相关文件将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进行披露。
七、收购过渡期内保持公众公司稳定经营作出的安排
收购过渡期内,收购人承诺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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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的要求,具体如下:
“
1、在过渡期内,本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深圳市讯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众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本人
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
1/3;2、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本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
3、被收购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4、在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
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被收购公司董
事会提出拟处置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议案,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对收购过渡期的安排符合《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有利于公众公司的稳定经营。
八、收购人提出的后续计划及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经营和持续发
展的影响
(一)对公众公司主要业务的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内,收购人计划借助自身资源及资金协助公众
公司开拓为商家提供去中心化的交互型私域运营
SaaS 产品及全周期增长服务的
商业运营解决方案业务。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计划以公众公司原有企业资源
规划
(ERP)和仓储管理系统(WMS)业务为基础,通过项目开发、新设子公司或
业务导入等方式兼容优化并整合形成包含电商、社会化客户关系管理
(SCRM)、
数字化营销
(DCM)和企业资源规划(ERP)等功能模块的 SaaS 产品,满足公域获
客、私域复购、交付和管理等各种客户需求,进而实现商品或服务销售的全周期
数字化和精细化管理。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业务发展需要对其主营业务进行调
整,届时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对公众公司管理层的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内,收购人将根据公众公司的实际需要,适时
对公众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必要的调整建议。如果
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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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对公众公司组织机构的调整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内,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计
划。如未来收购人就公众公司组织结构提出调整建议,将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众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内,收购人计划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对公众
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
义务。
(五)对公众公司资产进行处置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内,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及其控制下的经营
主体的资产进行重大处置的计划。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收
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公司员工聘用做出调整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内,公众公司员工聘用将根据实际经营发展需
要进行合理调整。如果根据需要对公众公司人员进行聘用与解聘,公众公司将按
照公司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员工聘用与解聘的合法合规。
经过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对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不会对公众公司及其他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经
营和持续发展未有不利影响。
九、收购标的的权利限制情况及其他安排
经核查,收购人本次收购原明持有的公众公司
2,069,977 股股份按法规要求
处于限售状态,系原明自讯商科技离职而进行的股份限售。除以上所述,本次收
购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收购人承诺,收购人持有的讯商科技股份在本次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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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转让。
十、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收
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就其未来任职安
排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
经核查,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收购前
24 个月内与公众公司之间存在关
联交易情况;未发生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未来
任职安排达成任何协议或默契。
十一、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公
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
情形
经核查公众公司公告及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截至
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
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
情形。
十二、关于不注入金融类、房地产类企业或资产的承诺
收购人承诺:
“(一)完成收购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会将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
及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资产置入公众公司,不会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私
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不会利用公众公司为
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二)完成收购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会将控制的房地产开发业务
置入公众公司,不会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会利用公
众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如因本人违反承诺而导致公众公司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本人将对公众公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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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相应赔偿。”
十三、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关联
关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的各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
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四、关于收购项目聘请第三方机构情况的说明
博星证券在本次财务顾问业务中不存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情形。
收购人除聘请本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要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
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
定。
十五、财务顾问意见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签署的收购报告书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
《第
5 号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市场诚信状况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购人具有履行相关承诺的实
力,其对本次交易承诺得到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公众公司、中小股东及广大投资
者的利益可以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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