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草都牧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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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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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文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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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9

证券代码:

837687 证券简称:草都牧草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拟修订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

护股东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

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

公告编号:2025-069

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

担保合同。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超

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需遵守如下审批手续: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担保事项提供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

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

,由

总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

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

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

据。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5、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6、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

公告编号:2025-069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申请及审查

第七条

担保的日常管理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

管,若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通报监事会、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

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

向公司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

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

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

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

(四)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

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

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

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

、被担保

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

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公告编号:2025-069

(六)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

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

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九条公司如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应向公司总经理提交至

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2、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3、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4、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5、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参照本条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违反担保管理制度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

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

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担保合同的审批决策机构或人员、归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由

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者,应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1、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欺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

损失的。

2、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徇私舞弊,致使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因担保事项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经

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降低风险,查明原因,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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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监督机构为本公司监事会。

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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