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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推荐江苏弘盛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推荐报告
主办券商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2-1-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
江苏弘盛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
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
则》”),江苏弘盛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盛新材”“股
份公司”或“公司”)就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
股转系统”或“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事宜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批准,
并聘请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其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主办券商。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
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尽调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东方证
券对弘盛新材的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
职调查,对弘盛新材本次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出
具本推荐报告。
一、东方证券与弘盛新材的关联关系
主办券商确认,东方证券与弘盛新材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主办券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弘盛新材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弘盛新材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主办券商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主办券商项目组成员及其配偶、主办券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弘盛新材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弘盛新材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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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办券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弘盛新材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主办券商与弘盛新材之间存在影响主办券商公正履行推荐职责的其
他关联关系。
二、尽职调查情况
东方证券推荐弘盛新材挂牌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根据《业务规则》
《尽调指引》《业务指引》的要求,对弘盛新材进行了尽职调查,调查的主要事
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产品及业务、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
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
项目组与弘盛新材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进行了交谈,
并同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进行了交流;查阅了公司章程、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
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
料、纳税凭证等;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
计划。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组出具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弘盛
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
之尽职调查报告》。
三、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立项程序及立项意见
*开通会员可解锁*,项目组提交立项材料,申请正式立项。*开通会员可解锁*,
初审质控专员对立项材料进行审核,并向项目组反馈立项初审意见。*开通会员可解锁*
7日,项目组提交立项初审意见回复,并更新立项材料。*开通会员可解锁*,初审
质控专员对立项初审意见回复进行审核后,出具立项质量控制报告。*开通会员可解锁*
20日,东方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立项委员会(以下简称“立项委员会”)会议对
本项目进行了审核。*开通会员可解锁*,弘盛新材项目经立项委员表决,同意弘盛
新材项目立项。
(二)质量控制程序及质量控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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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0 月 25 日,弘盛新材项目组向质量控制部门提交现场检查申请。
质量控制部门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至 14 日对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就审核过
程中存疑或需要关注的事项及发现的问题出具现场核查报告。项目组根据质量控
制部门反馈的审核意见对工作底稿进行了补充完善,质量控制部门对补充的工作
底稿进行了审阅,并完成了工作底稿验收。结合上述审核情况,质量控制部门出
具了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
(三)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1、内核程序
东方证券设立内核总部(以下简称“内核部门”)作为常设内核机构,设立
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作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共
同履行新三板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对新三板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
意见。
内核部门收到内核申请材料后,在质量控制部门初审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内
核质量控制报告等对项目风险进行研判,并履行完项目问核程序后,按规定召集
内核会议审议。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内核委员会依照规定程序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召开了内核会议,对弘盛新材拟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
让并挂牌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参与审核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分别为:汤晓波、
魏浣忠、程家斌、黄健、李逸飞、丁圣、林栋。
参会内核委员人数及构成符合规定,不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上述内
核委员符合《业务指引》中内核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近三年内有违法、违
规记录的情形;不存在担任项目组成员的情形;不存在本人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
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在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处任职的情形;不存在外聘委员所在的机构对申请挂牌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情
形;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2、内核意见
根据《业务指引》等制度对内核的要求,内核委员经审议,对弘盛新材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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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出具如下内核意见:
(1)本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会按照《尽调指引》的要求对项目组制
作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弘盛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之尽职调查报告》进行了审阅,并对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了抽查核实,认为:项目组已按照《尽调指引》的要求对
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资料核查等工作;项目组成员就尽职调查中涉及的财务会
计事项、法律事项、业务技术事项发表了调查意见和结论。项目组已按照《尽调
指引》的要求进行了尽职调查。
(2)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
说明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公开转让股票申
请文件》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弘盛新材及本公司已按上述要求制作了申请文件,
挂牌前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
(3)本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会认为弘盛新材符合《挂牌规则》中规
定的挂牌条件,参会委员经投票表决,同意推荐弘盛新材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
综上所述,弘盛新材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挂牌条件。7 位内核委员经投
票表决,7 票同意、0 票反对,同意本公司推荐弘盛新材股票进入全国股转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
四、公司符合挂牌条件
根据项目组对弘盛新材的尽职调查情况,东方证券认为弘盛新材符合全国股
转系统规定的挂牌条件:
(一)公司符合公开转让条件、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已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
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相关的议案,同时,公司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和全国股转系统定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
五条规定的公开转让并挂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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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符合挂牌条件、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1、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的规定
(1)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
股本总额为26,072.53万元,不低于500万元。
(2)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公司设立及历史上的历次股本变动及股权转让行为均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
批准程序,依法办理了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法定程序,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动和
股权的历次转让过程合法合规,手续齐备,不存在法律纠纷或其他任何争议,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权属分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
权属纠纷。
综上,公司满足《挂牌规则》第十条“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
合规”的规定。
(3)公司治理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公司设立时即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
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章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基本治理制度。*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因组织结构
调整及《公司法》要求,取消监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审计委
员会共有委员3名。
报告期内,公司依法规范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公司满足《挂牌规则》第十条“公司治理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规
定。
(4)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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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从事锦纶6及相关衍生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主要产品包
括锦纶6切片、锦纶丝线(主要包括锦纶工业丝、锦纶民用丝等)、锦纶帘子布,
广泛应用于纺丝、注塑、薄膜等方面。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445,865.24万元、556,986.25万元和
210,447.48万元,公司主营业务稳定、收入可持续、具有持续经营记录,不存在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所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
营能力的相关事项。报告期内,公司合法经营,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
关事项,不存在依据《公司法》规定解散的情形,不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导
致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
综上,公司满足《挂牌规则》第十条“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规
定。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弘盛新材与东方证券已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弘盛新材聘请
东方证券作为推荐其股票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并对完成股票挂牌
后的持续督导工作作出相应安排。
综上所述,公司满足《挂牌规则》第十条“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的规
定。
2、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2012年公司成立时即为股份公司,已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综上,公司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一
条的规定。
3、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历次验资报告、出资证明,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
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不存在依法
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
公司股权权属明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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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4、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及重要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全套工商内档、三会文件(含决议)、增
资扩股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公司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
行为合法合规,历次股本变动及股权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外部审批程序,
不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且未依法规范或还原的情形。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5、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已制定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工作细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相关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已建立
健全公司治理组织机构并有效运作。同时,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与股东等主体的
纠纷解决机制,公司已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
度,能够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核查全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官网公开信息及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简历、调查表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综上,公司已依法制定和完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各项内部治理制度
并有效运作,已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6、公司不存在《挂牌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全套工商内档及公司章程等资料,公司未设置表决权差异
安排。
7、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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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或特许
经营权等。经核查公司的业务资质、许可等,查阅公司的《信用报告》、无违法
违规证明、全体董监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声明与承诺等资料,同时经核查全国
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官网公开信息,公司不存在《挂牌规则》第
十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24个月以内,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
要控股子公司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行为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二)最近24个月以内,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
控股子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12个月以内,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
罚;
(四)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五)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六)申请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七)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8、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及公司说明,公司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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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配备了专业的财务人员,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
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同时公司已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情况进行审计并
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在现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已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资
金往来及资产处置等财务决策授权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表的可靠
性。
综上,公司已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公司的财务完全独立,公司符合《挂牌
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9、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主要从事锦纶6及相关衍生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主要产品包
括锦纶6切片、锦纶丝线(主要包括锦纶工业丝、锦纶民用丝等)、锦纶帘子布,
广泛应用于纺丝、注塑、薄膜等方面。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明确,拥有与各业
务相匹配的专利、商标等关键资源要素,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10、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1)公司的业务独立
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技术研发、采购、生产、销售体系
以及面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公司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公司的资产独立
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具备独立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
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的
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公司资产权属清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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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依赖情形。报告期内
曾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向公司借款的情形,截至报告期末
已全部还清且不再发生;公司不存在资产或其他资源被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情形;公司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占用情形的发生。
(3)公司的人员独立
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和聘任均严格按照《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存在其他任何企业、个人干扰或影响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公司独立为员工支付工资,
不存在由其他关联方代管、代发工资的情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未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领取薪酬。公
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公司的财务独立
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并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
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实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时具有规范的财务
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履行独立纳税义务。
(5)公司的机构独立
公司建立健全了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法人治理结构,并已建立健
全内部管理机构及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
法履行职责,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办公
场所独立于股东单位,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综上,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完整、独立,与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公司的关联交易已按照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
行内部审议程序,以确保相关交易公平、公允。报告期内曾存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向公司借款的情形,截至报告期末已全部还清且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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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存在资产或其他资源被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情
形;公司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占用情形的发生。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九条
的规定。
11、公司不存在《挂牌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不存在《挂牌规则》第二十条
规定的情形。
12、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为2.21元/股,不低于1元/股。根据《审计报告》,
公司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1,455.0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12,244.1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800万元。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3、公司不存在《挂牌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按照《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的所属行业,公司所属行业可归类为
“C2653合成纤维(聚合)体制造”。公司主要业务包括锦纶6及相关衍生产品
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不存在《挂牌规则》第二十二条提及的以下情形:
“(一)主要业务或产能被国家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
(二)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业务的;
(三)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
他情形。”
14、关于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是否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是否符合挂
牌条件的核查
项目组已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
第1号》的要求,对公司审计截止日后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财
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之间,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所处行业
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主要业务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群体、税收政策等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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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不存在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形,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业绩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审计截止日后,弘盛新材的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符合《挂
牌规则》《业务规则》规定的挂牌条件。
(三)公司符合信息披露相关要求、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根据东方证券对弘盛新材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的核查,东方证券认为:
1、公司已充分披露挂牌后已进入的市场层级、拟采用的交易方式、选用的
挂牌条件指标等;
2、公司已充分披露公司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主要产品或服务、
业务模式、经营情况、市场竞争、所属细分行业发展情况、重要会计政策和财务
状况等;
3、公司已充分披露能够对公司业绩、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业务稳定性、
经营持续性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源要素和各种风险因素。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五、公司主要问题和风险
公司在经营服务过程中,由于所处行业及其自身特点所决定,提示投资者应
对公司可能出现的以下主要问题和风险予以充分的关注:
(一)宏观经济波动导致的经营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及下游产业与宏观经济环境关联度较高,宏观经济的走势将通
过对公司下游应用行业的影响,传导至上游材料行业,如果公司下游行业的景气
程度、厂商的生产经营状况出现不利变化,将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造成不利
影响。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使用主要原材料系己内酰胺,主要原材料价格主要受宏观环境、供
求等多方面的影响。由于材料成本是公司生产成本的重要构成,如果未来己内酰
胺的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将会导致公司成本发生剧烈波动,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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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加剧及毛利率下滑风险
近年来,随着以锦纶 6 为原材料的民用产品的市场接受程度提高且工程塑料
等的应用范围扩大,锦纶 6 材料市场需求旺盛。国内锦纶 6 企业不断增加产能
并积极向下游客户推广,使得产品供给增加,市场竞争加剧,产品价格和行业毛
利率存在下滑风险。
(四)境外销售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逐渐升高。产品出口地
区以亚洲、欧洲等多个国家及地区为主,若未来相关国家及地区对外贸易政策、
政治环境、军事局势、经济景气度及关税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则可能会导致公
司海外收入下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经营性现金流量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3,538.34 万元、
32,246.88 万元、3,991.40 万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 1,850.92 万元、12,877.64
万元、1,760.06 万元。公司通过经营活动获取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同期净利润存
在一定的差异。如后续公司未能合理安排资金使用、下游客户应付账款付款进度
不及预期或上游供应商信用政策收紧,都将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造成不利影响,导致现金流状况不佳,使得公司面临资金周转风险。
(六)股东之间特殊投资条款附条件恢复的风险
公司历史上曾引入外部投资方并签订了附带特殊投资条款协议。截至推荐报
告签署之日,以公司为义务和承担主体的特殊投资条款已全部解除且自始无效;
外部投资方与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之间的限制出售、优先购买权和优先出售权、
反稀释权、清算权、回购权等特殊权利安排已终止但附有恢复效力的条件,恢复
条件为公司新三板挂牌失败或公司 IPO 失败。若本次挂牌失败或后续 IPO 失
败,相关特殊权利存在恢复效力的风险。
(七)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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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85.99%、86.16%、84.39%。同时,公
司流动比率为 0.75、0.75 和 0.70,速动比率为 0.65、0.65 和 0.54,相对偏低。
若未来公司客户未能及时回款或对外融资能力受限,可能使公司正常运营面临较
大的资金压力,对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存在一定
的偿债及流动性风险。
六、对弘盛新材的培训情况
东方证券已对弘盛新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主体进行了培训,上述接受培训的人员已熟悉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并了解了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主办券商在弘盛新材挂牌
后也将承担起持续督导的责任,督促弘盛新材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其他法定义务,协助弘盛新材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情况
本次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不涉及同时进入创新层
的情形。
八、第三方聘请情况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年 22 号)的要求,东方证券作为本项目的主
办券商,对东方证券及公司是否存在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
的行为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主办券商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经核查,东方证券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
亦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经核查,公司就本项目聘请了主办券商东方证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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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上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
除此之外,公司有偿聘请了北京印美恒盛商贸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提供项目底
稿电子化、申请材料提供制作咨询等相关服务。
北京印美恒盛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7G7P8K5W)
成立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法定代表人为于淑杰。北京印美恒盛商贸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包括投行相关业务支持与服务。公司已与北京印美恒盛商贸有限公司签
署合同,由北京印美恒盛商贸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项目底稿电子化、申请材料提
供制作咨询等相关服务,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经核查,公司上述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
九、结论形成的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主办券商针对上述结论形成履行了包括不限于以下查证过程:
(一)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等进行访谈、
问卷调查,取得出具的承诺函、征信报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登录公开网
站查询相关失信惩戒信息等,对公司关联方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
核查;
(二)查阅公司章程、三会会议记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等;
(三)查阅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核查公司历次股本变动、股权
转让等情况;
(四)对公司股东进行访谈或问卷调查,对其出资情况、股东适格性、所持
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等进行核查;
(五)与公司各主要部门人员沟通,获取部分重要销售、采购合同等,了解
公司业务开展情况;
(六)查阅公司取得的各项资质、许可等,对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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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进行核查;
(七)获取公司组织架构图、员工花名册、资产台账、银行账户信息等,对
公司包括财务部在内的各业务部门设置情况,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
构独立情况等进行核查;
(八)获取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信息,对关联交易审批履行情况、关联交易的
合理性及必要性等进行核查;获取报告期内资金占用明细,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
核查。同时,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关于避免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的承
诺函;
(九)获取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数据、审计报告,对照《挂牌规则》《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等,对公司是否符合公开转让并挂牌条件进
行核查;
(十)查阅公司财务账簿记录、与董事会秘书沟通等,对公司是否聘用除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的第
三方进行核查;
(十一)履行的其他必要核查程序。
项目组通过以上查证过程,获取了包括不限于以下事实依据: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等的访谈记录、问卷调查
表、声明及承诺、征信报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等的网络查询记录;公司股东访谈记录、调查表;公司
关联方清单;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公司历次验资报告;三会会议资
料;相关会计凭证、纳税凭证;审计报告;公司各项规则制度;公司各项资质、
许可等;员工花名册;资产台账;银行对账单;关联交易合同、评估报告等资料。
十、主办券商推荐意见
参照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
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及《业务指引》等相关文件,内核委员会对弘
盛新材挂牌项目进行了审议,经投票表决,同意推荐弘盛新材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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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
十一、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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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江苏弘盛新材料(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盖章
页)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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