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凯瑞环保: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变更
发布时间:
2025-07-21
发布于
安徽蚌埠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tmp/01bb3120-5772-409b-ac73-e8c992d6a9c4-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13

证券代码:832964 证券简称:凯瑞环保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凯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

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总则

1.1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非公办法》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治理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订本章程。 1.2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河北省沧州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91*开通会员可解锁*8967F。

第一章总则 1.1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1.2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河北省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91*开通会员可解锁*8967F。 1.3公司注册名称:凯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全 称 : kairui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 Ltd 1.4公司住所:河北河间经济开发区三号道 10 号,邮政编码 062455。 1.5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300 万元。

./tmp/01bb3120-5772-409b-ac73-e8c992d6a9c4-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13

1.3公司注册名称:凯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全 称 : kairui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 Ltd

1.4公司住所:河北河间经济开发区三号

道 10 号,邮政编码 062455。

1.5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200 万元。

1.6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7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1.8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9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1.10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1.1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

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1.6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7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1.8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9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10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1.1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1.12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2.2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节能环保工艺技术开发及转让;石油化工工艺技术开发及转让;化工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水处理树脂、吸附分离树脂、净化精制树脂、树脂催化剂、脱硫剂、颗粒活性白土、脱烯烃吸附剂、脱烯烃分子筛催化剂、催化蒸馏元件的研发、制造和回收处置(不含危险化学品及需有关部门审批

2.2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总质量

./tmp/01bb3120-5772-409b-ac73-e8c992d6a9c4-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13

的品种);贸易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生产硫酸、硫酸镁(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5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热力生产和供应;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3.1.5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2,2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3.1.5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8,3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3.2.3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3.2.4公司因本章程第 3.2.3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3.2.3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 3.2.3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3.2.3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3.2.4公司因本章程第 3.2.3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3.2.3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3.3.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3.3.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tmp/01bb3120-5772-409b-ac73-e8c992d6a9c4-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13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4.1.3(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4.1.3(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4.1.5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4.1.5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4.2.4(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2.4(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时;

4.4.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4.4.2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

./tmp/01bb3120-5772-409b-ac73-e8c992d6a9c4-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13

知,并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4.4.1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4.4.1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4.5.1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4.5.2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4.5.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4.5.4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4.5.5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4.5.1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4.5.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4.5.3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4.5.4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4.5.5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tmp/01bb3120-5772-409b-ac73-e8c992d6a9c4-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13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4.5.6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4.5.7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4.5.8召集人将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4.5.9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4.5.10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4.5.11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份数。 4.5.6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4.5.7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4.5.8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4.5.9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4.5.10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4.5.1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4.5.12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4.5.13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tmp/01bb3120-5772-409b-ac73-e8c992d6a9c4-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13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4.5.12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4.5.1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4.5.14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4.5.15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4.5.16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4.5.17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4.5.14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4.5.15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tmp/01bb3120-5772-409b-ac73-e8c992d6a9c4-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13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4.6.3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 司最 近一 期经审 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4.6.3下列事 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八)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5.1.1(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5.1.1(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5.1.1(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5.1.1(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7.2.2(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2.2(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2.3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 于转 增前 公司注 册资 本的25%。

8.2.3公司的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 将 不 少 于 转 增 前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25%。

9.5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的报刊或网络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9.5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10.1.2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10.1.2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tmp/01bb3120-5772-409b-ac73-e8c992d6a9c4-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13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0.1.4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10.1.4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10.1.6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0.1.6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0.2.7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10.2.7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二)删除条款内容

4.2.1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tmp/01bb3120-5772-409b-ac73-e8c992d6a9c4-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13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现行《公司法》《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

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配套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股东大会”调

整为“股东会”与法律法规原文保持一致的,以及因新增/删除导致条款序号调

整、相关援引条款序号调整等不涉及实质性内容修订的,未在上表对比列示。同

时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凯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凯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1 日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