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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872223 证券简称:泰得科技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拟修订
<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
度
>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中国·江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融资行
为,降低对外投资及融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及融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
,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
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
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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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
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
委托理财等。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包括增资扩股、
借款、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
扩大再生产,有利
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
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
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无权批准对外投资融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融资,应先将方案及相
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及融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或董事会。投资金额一次性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含 15%)、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对外投资行为,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非经股东会另行
授权,投资金额超过上述比例的对外投资行为,由董事会审议后,交公司股东会
批准;融资由董事会负责审批;除此以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对公司对外投
资及融资作出决定。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融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
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及融资方案,以便其作出决
策。投资金额一次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含 5%)、年度累计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对外投资(不含关联交易),董事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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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授权总经理在听取董事会成员意见的前提下,作出决定并将有关详细材料报董
事会、监事会备案。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七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及融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
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融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
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
值、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
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及融资方案。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及融资实施方案后,应当明
确出资时间(或资金到位时间)、金额、出资方式(或资金使用项目)及责任人
员等内容。对外投资融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
查批准。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
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
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
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
如董事或财务总监,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
施。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
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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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务的
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
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
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合同、
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章
投资处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回、
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第五条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被投
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
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各
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
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
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
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十九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各项融资、使用、归还资金的工作程序,严格履行各
类合同条款维护投资者的各项权益。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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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
知情权。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以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一) 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 对外投资行为;
(三)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
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 大额银行退票;
(六)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 遭受重大损失;
(八) 重大行政处罚;
(九)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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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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