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泰得科技: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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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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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872223 证券简称:泰得科技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拟修订

<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

>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中国·江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融资行

为,降低对外投资及融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及融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

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

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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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

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

委托理财等。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包括增资扩股、

借款、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

扩大再生产,有利

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

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

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无权批准对外投资融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融资,应先将方案及相

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及融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或董事会。投资金额一次性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含 15%)、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对外投资行为,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非经股东会另行

授权,投资金额超过上述比例的对外投资行为,由董事会审议后,交公司股东会

批准;融资由董事会负责审批;除此以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对公司对外投

资及融资作出决定。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融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

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及融资方案,以便其作出决

策。投资金额一次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含 5%)、年度累计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对外投资(不含关联交易),董事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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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授权总经理在听取董事会成员意见的前提下,作出决定并将有关详细材料报董

事会、监事会备案。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七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及融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

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融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

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

值、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

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及融资方案。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及融资实施方案后,应当明

确出资时间(或资金到位时间)、金额、出资方式(或资金使用项目)及责任人

员等内容。对外投资融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

查批准。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

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

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

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

如董事或财务总监,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

施。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

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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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务的

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

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

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合同、

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章

投资处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回、

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第五条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被投

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

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各

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

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

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

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十九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各项融资、使用、归还资金的工作程序,严格履行各

类合同条款维护投资者的各项权益。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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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

知情权。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以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一) 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 对外投资行为;

(三)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

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 大额银行退票;

(六)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 遭受重大损失;

(八) 重大行政处罚;

(九)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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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泰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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