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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
874900 证券简称:赢胜节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赢胜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
<赢胜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赢胜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强化经营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
、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赢胜节
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
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
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内审部依照内部审计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
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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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资
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内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行
使审计职权,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不受其
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审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
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或者管理经验。
第七条
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内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与
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学历水平及实际财务或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第八条
内审人员应按公司要求依法进行审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做到独立、
客观、公正,对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泄露。
第九条
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被审人员或者被审计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
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
打击和报复。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内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
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三)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四)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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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
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
(六)对子公司的合并、分立、撤销、清算事项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八)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交办的审计事项或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
监督计划,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
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
的必备事项。
第十三条
内审部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机构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
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向董事会报送以下资料:
(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二)重要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三)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内审部应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前,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提交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管理层的内部
控制工作需要,内审部可按要求提供相关工作情况和材料。
第十五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及部门按规定报送财务预算、财
务计划、财务决算、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设计、报建、招投标、预决算、
会计报表、经济合同、购销价格、经济活动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不
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调阅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检查资金和财产;
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对审计涉及的事项进行调查。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关部
门和个人应支持、协助审计人员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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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
止决定,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领导批准,采取
封存有关账册、资产等临时措施,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加强内部控制,
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及部门的直接责任
人和负责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反映。
(十)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性质与违纪金额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审部负责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内审部依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内部审计计划逐项实施计划内
容,特殊的审计事项及调查事项优先办理。
(一)内审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
3 个工作日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
或部门。对于需要突击进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1、被审计单位或部门;
2、审计的范围、内容和时间;
3、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4、内审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二)审计人员可采取如下方式实施审计:审查凭证、账表、文件、经济业
务资料、监盘或盘点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措施,调查了解被审计
单位的情况;可以运用访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
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三)内部审计人员拟定审计报告初稿,送达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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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异议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审部,逾期不提出的,
视为无异议;对被审计对象反馈的书面意见,内审部应进一步查明事实后,作出
是否采纳、修改还是维持原报告的决定。
(四)提交审计报告至管理层,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将审计报告上报审定后,根据其意见将相关事项抄告有关单位,并视必要
程度要求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报告所述事项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
(六)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
纳情况及其整改效果。
(七)建立审计档案。完成审计事项后,内审部应及时对工作资料进行分类整理,
立卷装订,建立审计档案。
第十八条
当公司资产面临重大风险、存在重大舞弊、舞弊嫌疑或有重大举报时,
在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下,审计人员可以持审计通知书直接进行审计。
第四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应将有关资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卷
内资料分为审计文书、取证材料、审计项目计划与总结、工作底稿等,保存时间
不少于十年,内审部以外的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阅。内审部门
保管的审计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借阅或提供时,应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内审部
应对借阅或提供档案的情况做好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或其他书面材料;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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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资料
及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虚假证明材料阻碍审计调查与检查的,内审部
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
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在工作中成绩显著、对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应按公司
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严重失职渎职、
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公司规定予以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内审部应当责令其限
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应及时予以
查处和纠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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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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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