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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0
证券代码:873136 证券简称:凯奥净化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凯奥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凯奥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凯奥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及《江苏凯奥净化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或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成员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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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或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待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肋其工作,费用出公司承担;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
题;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共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
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监事会应当了
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
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挂牌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
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
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
席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相关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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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五)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履行。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时了解的
公司商业机密和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公司未实施信息披露前,不得向外泄露其内
容。召集、提案和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在收到监事书面提议后 10 天内召开监事会。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监事视需要可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
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及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上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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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二条 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
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书面通知。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的,监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
决策材料。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如果是在工作时间
发出的,以发出时为送达日期,如果是在休息时间发出的,以第一个工作日的上
午九时为送达日期。电话通知和在会议上向参会人员发出时应做记录。公司发出
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章 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写
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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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当
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
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三章 审议与表决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每个监事有 1 票表决
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八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
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弃权。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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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并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二条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决议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会
或者向年度股东会提出临时议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
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应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议程、通知、议案、回执、签到册、委
托书、表决票、统计票、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在会议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移交公司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配套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
准。
第二十九条 规则所称“以上”
、
“以内”含本数;
“超过”、
“低于”
,不含本
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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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凯奥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