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871739 证券简称:先众能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天津先众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天津先众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先众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先众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及《天津先众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
。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tmp/10c3fcb4-ebaa-45b5-905a-6c105a67fdbe-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0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形式。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可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如需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
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的相关材料;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
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
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
、土地
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股东会的授
权范围内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并管理和具体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tmp/10c3fcb4-ebaa-45b5-905a-6c105a67fdbe-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0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
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在审议
决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
财务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
后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提交
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tmp/10c3fcb4-ebaa-45b5-905a-6c105a67fdbe-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0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被
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
的财务报表、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财务负责人
及其下属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
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按照本章程规定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审议完毕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
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六条 本公司的子公司对外担保时,须将担保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并实施。
第五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七条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
担保合同约定事项应明确。担保合同由财务部指示专人妥善保管并注意担保时效
期限。
第十八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财务部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
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
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被授权人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代表
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
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财务部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
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tmp/10c3fcb4-ebaa-45b5-905a-6c105a67fdbe-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0
第二十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财务部应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报告
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超出部分应要求对方提
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二十一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财务部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
理担保登记。
第六章 担保日常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应及时通报本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秘书,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办法妥善保管合同文本。
董事会秘书负责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如需要)
。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
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
极防范风险,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财务部和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对外担
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账,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
报告公司对外担保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到期日履行还款义务。
(一) 财务部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 15 日前了解债务偿还的财务安排,
如发现可能在到期日不能归还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被担保
人债务到期后不能履行还款义务;
(二)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财务部应当及时了解被
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提供专项报告,
报告中应包括被担保人不能偿还的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三)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
重大事项,财务部应当及时报请公司董事会,提议终止互保协议;
(四)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财务部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
./tmp/10c3fcb4-ebaa-45b5-905a-6c105a67fdbe-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20
风险,应当在发现风险后向债权人发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
(五)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部应该
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六)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下
属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
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财务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
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拟订或修改,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本制
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津先众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