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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836209 证券简称:启超电缆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启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启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启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启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
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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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浙江启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
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
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
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
等。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
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
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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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
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符合 0 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
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
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
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总经理审定后提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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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
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为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三节 担保金额与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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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但
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尚未达到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
须经股东会审议决定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股东会、董事会不
得将审议对外担保的权限授予公司总经理或其他公司经营管理机构
或部门行使。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该遵照公司有关
关联交易的规定进行决策。
第四节 担保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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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与被担保方签订。
第二十条 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会对
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及有关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
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
除银行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务人
员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
风险时,应要求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或拒绝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
(四)担保范围;
(五)担保期限;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
务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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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一节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合同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
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
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
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
务。
第二十七条 经办责任人应及时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
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债务归还情况等,对可能
出现的风险加以分析,并根据情况及时报告财务部。 对于未约定担
保期间的连续债权担保,经办责任人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有
必要终止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财务部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
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总经理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二节 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当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
款义务,或发生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
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准备启动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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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追偿程序。
第三十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
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
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
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
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
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三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
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
任。
第四章 责任承担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
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
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无视风险擅自
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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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责任人未经公司
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
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与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
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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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