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2
证券代码:874247 证券简称:永和荣达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河北永和荣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全文“北京永和荣达饲料有限公司”
全文“北京永和荣达营养科技有限公
司”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永和荣达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永和荣达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
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由其前身河北永和荣达生 第三条 公司由其前身河北永和荣达生
./tmp/894863fd-3f0e-48d5-bf14-277be28812d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2
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
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是:许可项目:饲料生产。(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饲料
研发;饲料原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
粮食收购;土地使用权租赁。(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是:许可项目:饲料生产。(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饲料
研发;饲料原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
粮食收购;土地使用权租赁;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
未禁止、未限制的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tmp/894863fd-3f0e-48d5-bf14-277be28812d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2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每位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本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符
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挂牌”)成立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挂牌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tmp/894863fd-3f0e-48d5-bf14-277be28812d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2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相关活动时,公司
可根据需要对股东身份进行确认。
清算及从事其他相关活动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时,公司可根据需要对股东身份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进行确认。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本章
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有权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本章
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有权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tmp/894863fd-3f0e-48d5-bf14-277be28812d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2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中确定的时间。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为股东会表决通过之日立即就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到达
被送达人信息系统之日视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到达
被送达人信息系统之日视为送达日期;
./tmp/894863fd-3f0e-48d5-bf14-277be28812d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2
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到达被
送达人传真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到达被
送达人传真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或者在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或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或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
./tmp/894863fd-3f0e-48d5-bf14-277be28812d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2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
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百〇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tmp/894863fd-3f0e-48d5-bf14-277be28812d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2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
构进行调解或者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等方式解决。
第二百〇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配套业务规则的相
./tmp/894863fd-3f0e-48d5-bf14-277be28812d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22
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
对公司章程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河北永和荣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河北永和荣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