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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7
证券代码:
874868 证券简称:华日激光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办法已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
用资金,提高公司资产的经营效益,使其保值增值,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
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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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的投资活动并获取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
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
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
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对外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公司的对外投资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
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五)必须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在同等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在选择投资项
目时,要先公司内,后公司外;
(六)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作为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得使用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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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
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
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
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项目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
产经营性投资和合营、租赁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对子公司
及控股公司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八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
投资项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
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条
公司法务专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
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的权限原则上集中在本公司;子公司采取授权方式取
得投资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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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述的“交易”
,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以及股东会认定的其他
交易。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2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达不到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由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决定。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决策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寻找、
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
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
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
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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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可行的,
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上报。
第十七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
证。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的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当但不限于
包括下述内容:
(一)投资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投资项目名称、投资目的、被投资企
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名称、地址、规模、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
工商税务登记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应的附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提出、受资企业基本情况(同上)
投资形式和形态、投资量、资金来源、投资效果、效益测算、被投资企业的发
展前景及产品和经营范围的市场需求状况、对投资的监督管理及其他需要说明
的事项。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的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
务记录,进行详尽的财务核算,按照每个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薄,详尽记录相
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收益应及时入帐,不得转移或截留。
第二十一条
涉及有价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
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
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
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
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评价。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
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及时向
公司领导汇报。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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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三条
被投资企业破产、解散或经营终止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的协议、章程规定,参与清算,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资产评
估工作,并在清理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外投资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
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各专业投资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投资决策程序的执行、投资项目(计
划)的实施情况、投资收益回报情况及有关投资方面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对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项目监督部门或
项目监督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
完善。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权限定期报告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监
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
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各条款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政策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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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