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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23
证券代码:874390 证券简称:佑威新材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3 月 17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
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
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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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
(以下简称“资金占用”
)
,包括经营性
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
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
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
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
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
资金、资产和资源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
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
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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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
款)
;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
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
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与控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和《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
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避免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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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
《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
责。
第十二条 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监管,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
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一旦发现有可能发生资金占用,公司财务部应立即报告公
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当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
众股东利益的情形时,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相关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公司应制定清欠方案,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全国
股转公司报告和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有关
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
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
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
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
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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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
投票。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转让其持有、控制的公司股
份前,如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尚未归还完毕的情形,应当予以解决。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
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
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
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或关联方资金
占用的,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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