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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1
证券代码:
874821
证券简称:易事达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易事达
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
《易事达光电(广东)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我们对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方案切实可行,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顺利推进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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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投向围
绕公司主要产品及日常经营,符合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规划,有利于
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后由
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该等安排符合市场惯例,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经验发展需要,兼顾公司可持续
发展的要求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拟定的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
的预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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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情
形,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被
摊薄即期回报提出了填补措施,并为确保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相应承诺,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关承诺并制定了未能履行承诺事项
的相应约束措施,相关承诺和约束措施能够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九、
《关于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欺诈发行
情形下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的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就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
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下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
作出的相关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
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
《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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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设立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障募集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一、
《关于公司聘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中介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拟聘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相关中介机构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推进本次
发行上市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二、
《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适用的〈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制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适用的《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符合公司规范治理要
求,有利于公司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三、
《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并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和制度文件,我们认为:
公司制定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相关治理制度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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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四、
《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并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和制度文件,我们认为:
公司制定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相关治理制度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周敏、罗国政、朱玮炜
2025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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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周
敏(签字)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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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罗国政(签字)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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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朱玮炜(签字)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