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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6
证券代码:870880 证券简称:中立格林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北京中立格林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北京中立格林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
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中立
格林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
内容,适用本制度。
1.3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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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军工、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4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
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2.1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
)
,依法豁免披露。
2.2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
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
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2.3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2.4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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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2.6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3.1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
务。
涉及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业务的登记事项表,并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
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
合特定信息作晢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
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3.2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 10 年。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定期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
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以及披露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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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3.3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根据要求完成报告期内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工作。
第四章责任追究
4.1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但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如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
惩戒措施;涉嫌违法违规情形的,公司将报送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及其他
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5.1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5.2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5.3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北京中立格林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