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新威环境: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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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18
发布于
广东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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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872896 证券简称:新威环境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于修订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暨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的成员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公告编号:2025-033

第三条 监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

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监事及监事会主席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条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监事会可以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提案的方式直接向股东会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由公司职工代表会选举,直接进入监事

会。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挂牌公司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

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监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公告编号:2025-033

议。

第十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四条 监事会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

监督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其中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和更换。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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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级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

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九条 定期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

第二十条 临时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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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监事,召

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监事。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知可以通过信函、口头、电子邮件、电报、邮寄和传真

的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表决或其他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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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审议与表决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

记名投票表决。

第三十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和保管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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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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