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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2
证券代码:
430341 证券简称:呈创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北京呈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该议案修订了公司
现行《北京呈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呈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呈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运作机制,保障公
司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切实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
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呈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告编号:2025-062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
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超过《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融资借款等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以及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同一
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超过金额为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百分之四十以上的;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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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
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除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审议程序。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
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除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审议程序。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的企业等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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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挂牌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
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在股东
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2/3 时,即不足 4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向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向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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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向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会作出决
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一节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二节 股东会通知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
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股东会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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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告知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与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公司不实施累积投票制,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认定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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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七)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会。授权委托书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六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
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
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投票代理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投票代理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
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需公证没有公证的;
(七) 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
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
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会议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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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受托代理人应依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出示相关证明
文件。
第三十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第七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一般为公司住所地(遇有特殊情况,公司可以另定召
开股东会的地点,并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载明)
。
公司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公司需要或日后颁布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三十八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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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股东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时,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和监事
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
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
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
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形成特
别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
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
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
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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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
的候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时,对得票数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董事候选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决定是否当
选;得票不足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董事候选人、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不得当选。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
责。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规则如下:
(一)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二)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给
数位候选董事、监事;
(三)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为有
效投票权总数;
(四)股东对单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五)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监事人数为限,
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监事;
(六)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相同,且造成按得票多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
事、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监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公告编号:2025-062
1、上述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监事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监
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监事的选举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监事,若经股东会三轮选举
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监事人数,则按第(七)款执行;
(七)若当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
监事。如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监事人数,原任
董事、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监事会应在 15 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
缺额董事、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
迟到新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除前款规定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另有明确要求的情形外,董事或非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采取直接投票制,即每个股东对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投的
总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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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
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章 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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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九)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十)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
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告编号:2025-062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第九章 股东会纪律
第六十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
席股东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
第六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六十二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
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
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第六十三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
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
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第十章 股东会记录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公告编号:2025-062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一章 休会与散会
第六十八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持人在认为
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由主持人宣布散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
“不超过”均含本数;
“低于”
、
“超过”
、
“不足”
、
“以内”
、
“未达到”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有权适时对本规则进行
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公告编号:2025-062
北京呈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