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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872444 证券简称:浩鸿达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
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没有规定,
但董事会认为事情重大,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股东会召集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会议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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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l/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
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
主持临时股东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
股东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上述股
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三章 股东会提案及通知
第六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七条 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
项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 20 日前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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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八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
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条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召开及表决
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采用网络或
者其他方式进行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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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选代表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经召集人同意的其他人士可以列席会
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
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
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
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
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九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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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工作人员应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工作应当终止。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应根据会议议程,逐项宣读所有会
议提案。如有关提案篇幅较长,会议主持人可决定对提案只作摘要性介绍,但应
为股东审议该提案留出充足的时间。
根据具体情况,会议主持人可决定在每一提案宣读完毕后立即开始审议,或
在所有提案宣读完毕后一并审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当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
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二十四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应在办理会议登记时提出。会议
工作人员应将股东的要求记录在案,并转交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应根据会议
议程安排该股东作出发言。
股东会开始对会议提案进行审议后,股东可临时要求发言。股东临时要求发
言的,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股东发言与会议正在进行的议程明显无关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该发言,
但应在会议的其他适当时间再安排该股东发言。
股东发言应言简意赅。为确保会议全部议程在会议通知预定的会议期限内完
成,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股东发言的时间及次数作出适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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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股东以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享有
一表决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
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可不进
行回避表决。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公司根据章程规定需要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交易事项;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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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三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后,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公布。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三十六条 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名。
第四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
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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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等内容;
(七)股东会认为和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
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有关规定与《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
过。
第四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实
施。
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