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吉田股份: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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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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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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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2

证券代码:871258 证券简称:吉田股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5 票同意;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仍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

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

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

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

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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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2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

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

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持如下原

则:

(一)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

则;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的原则;

(三)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现金与股票二者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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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分配股利,但现金分红为主要的股利分配方式。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一)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

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供分配利润

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

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二)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第九条 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研发投入等重大投资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通过合

理利用未分配利润,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

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拟

定并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研究论证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充分征求监事会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制定权益分派方案,应当依据公开披露且仍在六个月有效期

内的定期报告。

每年 4 月 30 日后挂牌的公司拟以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为分配依据制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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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分派方案的,应当公开披露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二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

事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

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完毕,即实施利润分配

的股权登记日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的 2 个月内,根据有关规定利润

分配事项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的除外。

公司未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实施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应当于期限届满前披露

关于未能按期实施的致歉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未按期实施的具体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事先征求

监事会意见,并制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以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股东超过 200 人后制定、修

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对中小股东的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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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如有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

当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十九条 公司在筹划利润分配方案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利润分配方案泄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

“以

外”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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