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达能电气:拟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变更
发布时间:
2025-10-27
发布于
山东济南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证券代码:832107 证券简称:达能电气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拟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全文"辞职" 全文"辞任"
第一条 为维护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称"《监管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

(一)修订条款对照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的规定,由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并取得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开通会员可解锁*7L。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
第六条 营业期限:长期。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 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八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第十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
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书、财务总监。 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人员。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 围: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电力设施承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输电、供电、
装、承修、承试,电气安装服务,房屋 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 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发电业
包,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 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进出
程施工,发电、输电、供电业务,进出 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 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
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 服务,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
服务,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 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
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 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物联网设备销
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物联网设备销 售,消防器材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
售,消防器材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 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
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 消防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
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的形式。 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共 7 名,各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
起人持有股份数、持股比例及出资方 购的股份数及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
式如下表:(表格) 时间如下(表格):公司设立时发行的
股份总数为 38,000,000 股,面额股的
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489.1422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无 54,891,42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其他种类股份。 普通股 54,891,422 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条 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 其他方式。
式。
公司发行股票时,在册股东均不享有
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股份;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股东会 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决议。公司因第(三)项、第(五)项、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东大会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
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向工商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记;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 (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注销。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公司股份采取公开方式转让的,应当
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公
司股份采取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的,
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
份,股东应当自股份协议转让后及时
告知公司,并在登记存管机构登记过
户。
公开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
场所进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年度报告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
交易日内;
(四)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期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
让。 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任。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体系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
或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提供的凭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名册。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务。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东。 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 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股 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提出上 述知情权的请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 收到上述书面请求之日起 5 日内予以 提供,无法提供的,应给予合理的解 释。

(二)公司股东享有参与权,有权参与 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利润分配、 弥补亏损、资本市场运作(包括但不限 于发行股票并上市、融资、配股等)等 重大事宜。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 优势地位剥夺公司中小股东的上述参 与权或者变相排挤、影响公司中小股 东的决策。

(三)公司股东享有质询权,有权对公 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有权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超越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权 限的行为提出质询。

(四)公司股东享有表决权,有权依法 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五)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人民法院撤销。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
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前述股
起诉讼。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起诉讼。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讼。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起诉讼。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讼。 依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院提起诉讼。 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抽回其股本;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偿责任。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连带责任。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五) 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 连带责任。
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
他资源。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
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
资源转移的,应遵循本章程有关关联
交易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新增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权益;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
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者不履行承诺;
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承担赔偿责任。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
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 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经营稳定。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
份 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行使下列职权:
划;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报酬事项; 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方案、决算方案; 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
(十)修改本章程; 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所作出决议; 的重大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提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交股东会审议;
担保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十三)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易事项: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 高为准)或成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 的;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万的; 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合法权益的以外;或者是公司单方面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十五)审议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 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审计总资产 30%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 可免于按照本条上述标准的规定履行
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 股东会审议程序;
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重大交易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款的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定。
的其他事项。 除提供担保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外,公司进行重大交易的同一类别且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行使。 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款
的规定。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公司发生" 提供财务资助" 和"委托
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
交金额,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
定。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不得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
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
外。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
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
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公司资助对象
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
用本条其他规定。
(十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
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
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
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对外披露
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
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
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章程关于关联
交易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
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治
理规则》另有规定的,可以免予按照本
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
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
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除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
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东会审议通过: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象提供的担保;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产 3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司的担保额度;
提供的担保; (六) 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 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他情形。 (七) 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或者公司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公司为全资子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表决须经出席股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
以上通过。 (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应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公司为关联方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
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的三分之二时;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总额 1/3 时;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的;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形。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股东会的会议
的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场会议形式召开。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及/或
范性文件还规定应提供网络投票或其 电子通信形式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
他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股东通过上 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需要时,公司将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均视为出席。 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
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
见: 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会议情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依《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召集。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 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应当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请求后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书 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
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东大会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信息披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 露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
册。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披露义务。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
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提出提案。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大会补充通知。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下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确定,不得变更);
登记日; (四)全体普通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优先权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
码。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会议日期之间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 (五)会议联系方式;
晚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披露时间。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材料中将充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在股东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作日补充通知并说明原因。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三条 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表决权。 会,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师(如有)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应当列席会议。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东的质询。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制度,股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东会制度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拟定,股东会批准。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
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以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七)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认为应当
的其他内容。 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决议和特别决议。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特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及变更
(三)本章程的修改; 公司形式;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七)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
的,以及股东大会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止挂牌;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法律另有规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定的除外。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股份,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 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
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 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
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 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
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有 第八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项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大会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股东的表决情况。如公司的股东均为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方时,应将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按照以下程

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监事会审议。该 监事会会议由全体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监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全体监 事一致通过。

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关联交易协议不应由同一人代 表双方签署;

(二)关联董事不应在股东大会股东 会上对关联交易进行说明;

(三)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与 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 东大会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 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四)股东大会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 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 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五)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六)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 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 通过;

(七)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

序办理:

(一)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会声明关 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 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 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 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 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二)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 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 就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 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 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时,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 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 定或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 的,则不适用于关联方回避制度。

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
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
决。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如下:
(一)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名推荐,监事会和股东提名的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后,与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一并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 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监事会
和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
行资格审核后,与董事会提名的监事
候选人一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
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
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
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通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 监事候选人人选。控股股东对公司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 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公司董事、监事 人选履行任何批准手续。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监事)选票数不 得超过其拥有董事(监事)选票数的最 高限额。在执行累积投票时,投票股东 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 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 事(监事)后表明其使用的投票权数。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超 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 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 投票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 投票数,则该选票有效。 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 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一位当 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大会所持股份的半数。

对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若
同时当选超出董事(监事)应选人数,
需重新按累积投票选举方式对上述董
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若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监事)人数,对不够票数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
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报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 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前,应当推举 1-2 名股东代表及/或
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1-2 名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过。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 及时
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示。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
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节 董事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满未逾 5 年; 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年;
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人;
尚未届满;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合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尚未届满;; 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八)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的其他内容。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他情形。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义务: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务: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金;
存储;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他非法收入;
担保;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进行交易; 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五)未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为己有;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况;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确认意见; 况;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行使职权; 实、准确、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提交书面辞任报告,公司在收到辞任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
职务。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离任后一年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12个月内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效。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
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东大会负责。 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成。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或免职。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告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决算方案;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补亏损方案; 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形式的方案; 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报酬事项;
易等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制度,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策。 该制度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 序,董事会制度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以下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的重大交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易、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事项行使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职权: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一)对外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括对其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的,必须
董事会决定公司交易事项(除对外提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全体董事的过
供担保除外)的具体权限如下: 半数审议同意。
(一) 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二)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资产 10%以上不足 30%的收购、出售 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述标
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重大融资 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
和关联交易等事项由董事会审批;单 披露:
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足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10%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 额高于 50 万元的关联交易;
托理财、重大融资和关联交易事项由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
(二) 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公司对
资产 10%以上不足 30%的对外投资事 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
项由董事会审批;单笔金额占最近一 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
期经审计净资产不足 10%的对外投资 易,应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的原则,分别适用本章程中关于关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交易的规定。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
和资助等,应按前款规定提交董事会 围。董事与董事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审议,但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 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
序。(公司可自行约定单方面获利交易 (三)重大交易公司董事会对重大交
董事会的审议标准) 易的批准权限如下(根据法律法规、部
董事会审议决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 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通
权限如下: 过的除外):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 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
除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对外 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未
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达到本条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的事
董事会行使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 项由公司董事长决定,超过本条公司
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的事项需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应当提前 10 日以书面方式通 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
知。
全体董事。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可以不
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
式为:书面或举手方式表决。董事会会 表决采用现场方式及/或电子通讯方
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 式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或电
其他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 子邮件等电子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以视屏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
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
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
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
人数,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由参会
董事签字。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视需要设
公司设副总经理 2 名,财务总监 1 名 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及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聘。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1名、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 1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 名,财务负责人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
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 公司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信息 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
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 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
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 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
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或者 忠实义务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 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参照适用本
作三年以上。 章程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零一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二)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投资方案;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三)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案; (四)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六)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权。
人员;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的,应当向公司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报告,不得通过
括下列内容: 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辞任自辞任报
参加的人员;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且公司应在 2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告披露有关情况。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董事会秘书的辞任应在完成工作移交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任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尚未生效之前,董事会秘书仍应
报告制度; 当继续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负责人
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 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负
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
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2 个交易日 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负责人职责。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董事会秘书辞职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 3 年,
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 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时,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 连聘可以连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 接受总经理的领导,协助总经理工作。
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
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除
前款所列情形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
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在总经
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或董事
会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股东
大会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信息披
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
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
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本章
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 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
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公司的财产。 财产。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同时适用
于监事,监事的勤勉义务参照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
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任的规定,适用
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承担赔偿责任。 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一)检查公司财务;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人员予以纠正;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
人员予以纠正;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会;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讼;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七)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权。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 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
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临时监事会会议,应于临时会议召开
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 10 日以书面方 三日前通知全体监事。若情况紧急,需
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
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通知可以不受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
议通知。 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明。
过。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
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本
章程中董事会表决方式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
过。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
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制度,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和科学决策。 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 监事会制度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
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 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东大会批准。 准。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
真实、准确、完整。监事会应当将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
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存 10 年。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第一百五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 括:
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
针等; 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 针等;
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 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绩、股利分配等;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息;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
(五)企业文化建设; 息;
(六)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五)企业文化建设;
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六)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七)投资者关注的与公司有关的信 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息。 (七)投资者关注的与公司有关的其
(八)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他信息。
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 第一百五十一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
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 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
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 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建立与终止
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 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公
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 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关于终止挂
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 牌中投资者保护的专门条款。其中,公
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 司主动终止挂牌的,应当制定合理的
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 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控股股东、实际
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 控制人及相关主体提供现金选择权、
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 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
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应当
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
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和全国股转公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司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条 …… 第一百五十八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的利润退还公司。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本的 25%。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积极、持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 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
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 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
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 定性,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
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 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证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除需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项目投资需 经营能力。
求外,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原则上应回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
报股东。 政策为: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可以采取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
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金与股票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 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公
过累积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
润和现金流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
红。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
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
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
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具体分红比
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
经营状况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
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交由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公司
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
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
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因行
业监管政策、自身或外部经营环境变
化、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五)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报表审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
聘。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所。
第十章 通知和送达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形式发出:
(一) 以传真方式送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专人送出; (二)以公告方式发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邮件(特快专递)、电子邮件、
(四) 以邮寄方式送出; 电话等方式发出;
(五)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的,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
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人、传真、邮件、电话或公告等方式进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行。 以专人送达、邮件(特快专递)、电子
邮件、传真或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 期;公司通知以邮件(特快专递)送出
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
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在公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
司向被送达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码 式送出的,自该电子邮件信息首次进
成功地发送传真的情况下,以传真发 入受送达方服务器的日期为送达日
出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件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到达被送达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人指定电子邮箱时间为送达日期;公 以电话方式送出的,以电话联系当日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为送达日期。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上公告。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
保。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作相应的分割。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公式系统
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 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续。
2/3 以上通过。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
者股东大会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公司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报其债权。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
…… 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条 …… 第一百八十八条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院。 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公告公司终止。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
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一)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
会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东。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织。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其他关系。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四)交易,本章程中所称交易,包括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下列事项: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关系。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投资等); 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3、提供担保; 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4、提供财务资助;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营、受托经营等); (五)重大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10、签订许可协议;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
11、放弃权利;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12、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交易。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
国证监会、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
为。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上""以内"都含本数;"低于""多于"

公告编号:2025-020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制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度、董事会制度和监事会制度。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审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 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 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 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 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本章 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 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 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

第四十条 公司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 持续建立防止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 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 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 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报告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本章程

和《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本章程和《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不得 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本章程 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 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 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 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 失。当大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产生的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配套业务规则 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现对公司章程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7 日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