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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04
证券代码:
837852 证券简称:邦客乐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邦客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全文“在报纸上公告”
全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邦客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
第二条 邦客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公告编号:2026-004
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北京邦客乐咨询有限
公司经过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由北京邦客乐咨询有限公司经过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开通会员可解锁*7Y。公司于 2016 年 07 月 12 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
三环西路 91 号院 1 号楼 2 层 202A 区 86
号;邮政编码:100071
公司经营地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五号
小区
第四条 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 28
号 7 层 7 层;邮政编码:100085
公司经营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
⾼新区 6 号⼩
区外-7 地块(综合楼)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所发行股票均采取记名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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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现有股东不享有
优先认购权。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股份时,股份发行前的公司股权登记日
的在册股东对发行的股份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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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
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
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
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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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
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
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
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
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
间。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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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
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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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
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
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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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第二、三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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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
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
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无需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
要约收购。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第四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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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重大交易事项,具体如下:
1、挂牌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
超过 1500 万的。
本节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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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
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交易行为。
2、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
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
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
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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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公司为全资子
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
外。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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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八)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
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一名股东代表或者监事、董事会秘书(信息
披露负责人)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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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证
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
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也应当符合上述
规定。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
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
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审批公司对外投
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的具体权限如
下:
(一)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但低于 40%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审批公司对外投资、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交易事项的具体权限如下:
(一)挂牌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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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20%以
上但低于 40%,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但在 4,000 万元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但低于
40%,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但在
1,000 万元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以上但低于 40%,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但在 4,000 万元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但低
于 4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但在
500 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低于本款规定的
董事会审批权限下限的交易由董事会授
权公司总经理审批,高于本款规定的董
事会审批权限上限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
可实施。
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
过 300 万元。
(二)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
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
审议,并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三)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3、日常性关联交易系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
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
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财务资助等交
易行为。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
可在上一年度年底,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
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重大交易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低于本款规定的董事会审
批权限下限的交易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
批,高于本款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上限的交易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
方可实施。
本条规定的交易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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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
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
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董
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三)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
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
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在 300 万元以上,或公司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3、日常性关联交易系指公司和关联方之
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
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
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财务资助等交易
行为。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
公司可在上一年度年底,对本年度将发
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规定的交易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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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变更前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 91 号院 1 号楼 2 层 202A
区 86 号
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 28 号 7 层 7 层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告编号:2026-004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
《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邦客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邦客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