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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70
证券代码:
871633 证券简称:华电光大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修订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
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华电光
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一节 董事会及其职权
./tmp/082a8343-f18b-4aed-8bcf-99d89137977a-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70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
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本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有权
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公司章程》
及《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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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的职权范围内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
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提供担保: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
保事项的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财务资助: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股东会审议的财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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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事项的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如下标准之一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七条
董事会应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
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
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
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节 董事长
第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全体董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在任职期
间辞去董事职务或被罢免的,新选举的董事长任职期限为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
止。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其授权原则:
(一)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
(二)非风险性及非涉及重大利益的事项;
(三)涉及投资的由战略委员会提供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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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董事会作出授权决议的前提下。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及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在认为必要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六)提名经理的人选;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是推
动公司提升治理水准,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并负责会议的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和
完整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
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拟定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参加公司涉及信息
披露的有关会议,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责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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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政策、
《公司章程》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
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七)负责公司股价敏感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和措
施。对于各种原因引起公司股价敏感资料外泄,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加
以解释和澄清,并通告证券监管机构;
(八)处理公司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有关事宜;
(九)及时将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
(十)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
董事名册、大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股份记录资料;
(十一)协调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及其他审核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要的信
息资料,协助做好对有关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董事和经理履行诚信责任的调查;
(十二)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上市规则》所要求具有的其他职
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不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
验,或者不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
《公司章程》
,给公司或者股东
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
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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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或
股东会决议,给上市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法定免
责事由的除外。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
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说明变更通知,
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
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发出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
料。
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采纳,上市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第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董事会秘书
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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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议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议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公司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
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认为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 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会议通知提交全体董事、经理、董事会秘书。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董事会议上作出说明。
公司董事会书面通知可以专人送出、传真方式、电子邮件或公告方式进行。
公司通知以专人(含快递)方式送出的,由被送达人或其指定收件人或其成
年同住家属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
EMS 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
方式送出的,自被送达人接收日期视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发出
电子邮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二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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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销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三节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经理和董
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
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的董事,可以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前条所述书面委托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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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委托中进行
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
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
议;董事会设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
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
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董事阻
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议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应当注意:
(一)董事审议授权议案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
断。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授权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检查;
(二)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
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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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
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
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实质的行为;
(四)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公司
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
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
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五)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
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
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
力作出审慎判断;
(六)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产形成的过程
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对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七)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相关责
任人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八)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以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议案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利用上述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九)董事在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应当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
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董事在对以上所述重大事项或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定,是否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上述意
见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
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
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要求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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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
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方式表决。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三条
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
进行表决。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方式表决。董
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借助电话、
视频或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的董事,或非现场会议的董事可以传真、PDF
格式的电子邮件附件的方式进行表决,但会后应尽快将所签署的表决票寄回公
司。传真、电子邮件与书面表决具有同等效力,但事后寄回的书面表决必须与传
真、电子邮件表决一致;不一致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表决为准。
第三十四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
决票,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
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该董事可以出席会议并阐明意见,但不应计入法定人数,亦不应当参
与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一)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
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
;
(二)董事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
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
(三)董事在交易对方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合同、交易、安排的对方企
业任职;
(四)董事为合同、交易、安排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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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成员(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
(五)董事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同上款规定)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被《公司章程》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在股东会撤换之
前,不具有表决权,依法自动失去资格的董事,也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方式表决或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表决方式。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董
事长提议可以用记名投票表决、传真方式、会签方式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但涉及关联交易的决议,仍需董事会临时
会议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而不能采用其他方式。
第三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会议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
1 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
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结束之前,通知董
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条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就该
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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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
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
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
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
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
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节 会议记录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信息披露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
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做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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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既不按前
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
,含本数;
“以外”
、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五十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
./tmp/082a8343-f18b-4aed-8bcf-99d89137977a-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