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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9
证券代码:873991 证券简称:华科仪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需要董事会审议的相关
治理制度的议案》
,相关制度中包括《子公司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
司”
)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有
序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华科仪环
保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业务发展需要而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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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以上,或未
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作为公司的子公司,需遵守监管部门对挂牌公司各项管理的规定,遵守公司
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
信、公开、透明。
第三条 对子公司管理是指子公司实施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确立经营目标、
重大经营决策、财务报告等方面重要控制节点的全面管理和控制,旨在建立有效
的控制机制,对子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
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出资,享有股东的各项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
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
指导、监督等工作。
受公司委派并出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是公
司的授权代表,依据公司的授权行使相关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本制度的
有效执行负责。
第五条 总经理是公司管理子公司事务的职能部门,代表公司对子公司行使
股东的权利。
第六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七条 各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业务特征,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公司子公司同时控制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
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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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八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和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子公司可以不成立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
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 1-2 名监事,规模较小的子公司,经股东同意,可以不设
监事。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
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一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需提前将会议议
题等报备公司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母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以及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
议须有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签字。
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在作出决议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之内将
其相关决议及会议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对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
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报告公
司董事会备案。
公司总经理依据实际经营情况在职责范围内制订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进行
规范。
第十三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
公司的《公司章程》
、股东决议、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议、监事(会)决议、
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
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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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由公司委派;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也由公司委派;子公司原则上不
设独立董事,确有需要,可聘行业专家担任独立董事。
第十五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如下:
1、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推荐提名人选;
2、报董事长最终审批;
3、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
4、提交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按子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5、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情况予以
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派往各子公司的董事(或执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以下职责:
1、依据《公司法》和各子公司《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或执行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或执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2、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3、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
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工作;
4、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5、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6、监督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
文件;
7、督促子公司按年度、季度、月度定期及时向公司报送生产、劳资、财务
等相关预算、计划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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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
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
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
第十八条 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报备公司董事会。子公司应根据自
身实际情况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报备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九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应征求公司的意见,在任职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
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
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管理
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名新的人选并提
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程序给予更换。
第四章 财务、投资和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部接受公司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子公司日
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取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
计制度》和公司的财务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
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
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
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主要包括运营报告、产销量报
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等)
,报送月度财务报表应该在本
月度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报送季度财务报表在本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
内;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在次年第一个月的 15 个工作日内。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
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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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
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因子公司资源被占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对外借款
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在征得公司同意,并按照子
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子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对外投资、借款、担保和抵押
等业务,必须经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履行相
关审批程序并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未经母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和进行任何
形式的担保、抵押。
第五章 信息管理和重大事项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子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其信息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子公司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通过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直接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与子公司信息管理的日常关系部门。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其具体
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信息管理事务的部门和人员,报备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在提供信息时有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供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
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等信息;
2、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3、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
要信息。
第三十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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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3、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
赁等方面的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4、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5、遭受重大损失;
6、重大行政处罚;
7、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实施审计监督,对子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必要时可以聘请外
部审计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
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
计等。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调离子公司时,必
须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实施离任审计,并由被审计当事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在接到公司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安
排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
挠。
第三十五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
须认真执行。
第七章 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
第三十六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司发展战略,逐步完善子公司的激励约束
机制,有效调动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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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立对各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子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以经营年度作为
目标责任期,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人为各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十八条 公司每年根据经营计划与子公司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主要从
销售收入、净利润、销售数量等方面对子公司下达考核目标,年底根据完成情况
兑现奖惩。对发生经营性亏损的公司,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就地免职、降职、
降薪、调离等处罚。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的考核和奖惩方案由子公司管理层自行
制定,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或执行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其相
应的职责和义务,给公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
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给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各条款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办理,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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