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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50
证券代码:
875022 证券简称:星邦智能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适用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指引第
6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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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
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具体管理并通过公司证券部实施公司内幕
信息登记备案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
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北交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
、服务工
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
送。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
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以及本
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内幕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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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
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法律、法规和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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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确定: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分别由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根据监管
规定及业务部门工作职责提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表》,报主管部门
领导批准;
(二)涉及定期报告和业绩公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公司证券部会同
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提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表》,
报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第三章
登记备案及报备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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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
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报公
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六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报公司
证券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所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
三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并做好本制度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汇总。
第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
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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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
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北交所报送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
股以上;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结合前条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
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包括对公司下
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的内容,明确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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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明确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
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包括但不限于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
生变动后及时更新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北交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
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
北交所,并根据北交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
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家属或他人谋利。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
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三十一条
根据证券监管或公司的要求,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
当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配合做好相关期间个人交易本公司股票的自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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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如实汇报并书面确认交易情况,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
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
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北交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
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
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
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
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施行。
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27 日
公告编号:2026-050
公告编号:2026-050
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
1):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
人姓名
身份证号
码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知 悉 内 幕
信息地点
知 悉 内 幕
信息方式
内 幕 信 息
内容
内 幕 信 息
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注
3
注
4
注
5
注
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公告编号:2026-050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
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