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森合高科:内部审计制度(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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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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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130
证券代码:
874287
证券简称:森合高科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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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30
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三名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过半数成员为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相应专
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
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 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 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 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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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全面管理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并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关联关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
会任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
秘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相关工作,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
和报告;
(三)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善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进行特别
调查,查找薄弱环节和故障所在,确保公司资源充分、合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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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办理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
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
打击报复。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计划、预算、报表
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盘实物;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材料
;
(四)根据需要,参加公司有关的会议,会签有关文件;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
报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
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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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
阶段工作重点和上级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
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主要审计范围如下:
(一)一般审计或调查: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
4、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落实、执行情况;
5、财务收支及与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6、财务预算(计划)编制、执行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规性;
7、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
况等;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8、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
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9、对外投资及投入到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资金、资
产的安全性、完整性、风险及效益情况;
10、融资方案及规模的合法性、合规性,资金管理及使用的效益性;
1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开工、资金来源及预算、决算和竣工情况;
12、基建工程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预算执
行情况等;
13、以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或对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
14、关联交易;
15、其他或有事项、期后事项情况;
16、前期审计意见落实跟踪。
(二)专项(专案)审计或调查:
1、离任审计:对经理及以上级别人员在任期间的经营业绩、管理控制效果
进行评价;
2、舞弊审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国家或公司经济
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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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专项审计或调查:针对经济业务活动中某一环节或事项,结合内部
控制制度开展专项审计并发表相关意见。如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
理、固定资产采购与管理、日常资金管理、专项费用管理使用、人力资源管理
、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三)董事会安排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总体计划,拟定内部
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及季度计划。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工作时,应当对被审计
单位或事项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内部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
、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和实施时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
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通知。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时,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或报送审计的审计
方式,根据审计业务需要选择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几种方式结合
进行。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
实质性测试,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
法实施审计,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获取
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
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
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
改进意见。内部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
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
正、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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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所披露问题的整改
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
第六章
审计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发现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书面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的范围、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等
基本事项,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事项要详细描述,并应发表针对性审计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要做到事实清楚、条理清晰、结论正确、意见恰当、
简明易懂,便于非专业人士阅读理解。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
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全国
股转公司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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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资
料必须以审计项目为单位归档管理。
每个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结束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将工作底稿分类整
理、归集汇总,连同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装订成册,编制档案目录并按规定
归档进行管理。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审计项目的业务性质和资料的重要程度,
确定审计档案保管期限,但最低不能少于五年。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以外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能随意调阅审计档案
,确实因公司业务工作需要调阅的,须经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依法追
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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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据公司各有关
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
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
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
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后适用的内容自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
适用,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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