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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71
证券代码:838309 证券简称:京彩未来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京彩未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第一条、为维护京彩未来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
称“
《公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为维护京彩未来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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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服份。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转让期间,股东所持股份只能通过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服
份。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转让期间,股东所持股份只能通过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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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依据公司其他内部制
度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六)对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八)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依据公司其他内部制
度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六)对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八)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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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
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
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
财务资助。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
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
财务资助。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
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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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依照大会会议程序向到会股东
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人
有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
联方的除外。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
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
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
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
六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
以依照会议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
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人有效表决
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
外。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
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
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
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六条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合并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
比例超过 3%的股东均有权在股东大会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监
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合并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
比例超过 1%的股东均有权在股东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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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 10 天前提名董事候选人,但提名
的人选不得超过 3 名;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
比例超过 3%的股东均有权提名监事候
选人,但提名的人选不得超过 1 名;
(三)董事会、监事会换届以及增补董
事、监事缺额、更换董事、监事时,前
款所述提名比例保持不变;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产生;
(五)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
的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
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
召开之前作出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监事职责。
董事、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
开 10 天前提名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
人选不得超过 3 名;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
比例超过 1%的股东均有权提名监事候
选人,但提名的人选不得超过 1 名;
(三)董事会、监事会换届以及增补董
事、监事缺额、更换董事、监事时,前
款所述提名比例保持不变;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产生;
(五)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
的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
的提交股东会选举。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会议召
开之前作出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
职责。
董事、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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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
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
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候选人聘
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
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
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
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
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
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候选人聘任
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
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
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
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九十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第九十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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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
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
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
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
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
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
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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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
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tmp/34774e35-cd0b-44d0-80a3-0bebc19ead0f-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71
或者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或者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二百
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因前条第(一)
项、第(三) 项、第(四) 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因前条第(一)
项、第(三) 项、第(四) 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 232 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因第第一百七十
五条第 (二) 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
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
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因第二百二十二
条第 (二) 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
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
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七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七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第一百七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tmp/34774e35-cd0b-44d0-80a3-0bebc19ead0f-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71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
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
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七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第一八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八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
./tmp/34774e35-cd0b-44d0-80a3-0bebc19ead0f-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71
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京彩未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京彩未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