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宝特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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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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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44
证券代码:874072
证券简称:宝特股份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通过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宝特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东莞宝特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东莞宝特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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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44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
文件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
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
媒体上刊登依本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
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四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
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五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
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可以披露
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
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
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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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4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
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
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
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数
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
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
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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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4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包括董
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
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
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
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
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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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4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重大事件的标准有
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
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
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
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
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
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
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如有)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
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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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
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
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
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
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
相关具体安排。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二十六条 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会
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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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4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
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
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关联交
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
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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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
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
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
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则免予关联交
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
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
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在发生表决权差异安排变更、特
别表决权股份转换等情形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表决权差异安排变更、
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资者保护措施、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等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
上;
(二)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
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八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
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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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
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二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
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
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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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4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比照适用《披露规则》
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
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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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
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
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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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44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十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一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
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五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及附注,财务报告需经审计的,
需组织协调外部审计工作,并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等相关财
务资料。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提供编制
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其他基础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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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44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
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完成,公司各部门
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
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在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
会决议作出后及时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二)相关备查文件;
(三)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条 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
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或其
授权董事审核签字;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席
或其授权监事审核签字。
经审批通过后,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尽快将公告文稿及备查文件以书面及
电子文档方式向主办券商提交并确保及时披露。
第六章 保密措施、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二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在公司网站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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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和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保管已披露信息相关的会议文件、合
同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六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
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
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
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
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全国股转
公司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管措施。
第八章 释义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披露规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
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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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44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
交易日内。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如有)、财务
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
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有确凿证据表
明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
1.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50%
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九)关联方,是指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关联方。
(十)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
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
和相关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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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审议程序而实施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
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
益。
(十三)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日常性关
联交易。
(十四)非标准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带有强调事项段、
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
的无保留意见)。
(十五)本制度中“以上”“达到”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三、备查文件
《东莞宝特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东莞宝特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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