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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831063 证券简称:安泰股份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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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确保董事会工作效率及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
券法》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
称“《治理规则》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以
下简称“《挂牌规则》
”)
、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安
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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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股东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当拟订或制订相关制度,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
利、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行为,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的审批权限如下,但按照《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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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购
买、出售资产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当由董
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0%,或者虽占 50%以上,但低于 1500 万元的。
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内可以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定相关交易
事项,但董事长、总经理无权决定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及向其他企
业投资事项。超出上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
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
序。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
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二)
《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所规定情形之外的担保行为,由
董事会审议决定,前述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提供担保事项,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三)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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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单笔交易(公司被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
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或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
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同的交易连续十二个
月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为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按相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或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
类别相同的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在 50 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或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
类别相同的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金额的关联交易,由
公司总经理审批。
(四)董事会的其它权限,股东会在必要时授予。
第三条 证券部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部印章并履
行《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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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
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
会审查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规则,对委员会构成、职权
及议事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规定,并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为单数,
并不得少于 3 名,并各设一名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该委员会会
议。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
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
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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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
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研
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广
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的人选;
(4)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
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对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等需要董事会决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根据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
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和审查薪酬计划或方案;
(3)薪酬
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体系、奖惩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4)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
会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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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
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 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
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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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
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
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三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递、传
真、电子邮件、公告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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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
(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
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
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
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
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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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
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
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
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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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
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
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
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
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
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
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
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
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七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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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
表决。
第十八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部、会议召集人、高级管理人员、各专
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
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
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
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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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
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
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
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
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一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
提案投同意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
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时,需要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
为准。
第二十二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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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
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
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董事会作
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
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
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六条 暂缓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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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
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
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
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七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
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
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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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
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
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
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决议的备案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
(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备案。
第三十二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
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
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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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
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
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
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
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三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五条 附则
本规则所称“以上”
、“至少”含本数;
“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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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由公司股东会审批批准,修改亦同。解释权属公司董事
会。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之日起生效,本规则中对于上市公司
适用的条款,在公司上市后执行。
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