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英派瑞: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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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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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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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30555 证券简称:英派瑞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

一、 基本情况

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拟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公司

制定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

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

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

整)

,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三年内,非因

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一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上一年度审计基准日后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

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时,应当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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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

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

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

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期间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

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

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

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

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三)终止条件:

1、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

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

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

所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的全部

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

况、股票市场情况,按以下顺序实施一项或多项稳定股价措施: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股票;在公司任职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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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票;发行人回购公

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制定股价稳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

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方

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

体实施方案。

(一)公司控股股东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

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控股股

东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通知公司并由

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要求: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

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

循以下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

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低于

100 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

件,则控股股东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

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40%或不超过 200 万元。

(2)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

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

低于 100 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

止条件,则控股股东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

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期间内,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最

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40%或不超过 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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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持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1 的情形)或公

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2 的情形)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本次发行

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1 的情形)或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2 的情形)时,则启动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

1、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

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

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

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增持义务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

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

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

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

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

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

酬的 20%。

(2)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

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

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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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

间,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

酬的 20%。

(3)增持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1 的情形)或公

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2 的情形)

(4)自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发行人新聘任的、在发行人领

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发行人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本次发行及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和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

动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

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2、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

论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如须)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

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

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如须)

3、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回购须经公司股东

会决议的,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在公司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实施期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

集资金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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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

一期间内,公司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回购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

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公司需继续进行回购,其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

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6、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7、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按照《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

相关规定处理回购股份、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增持义务的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

以下约束措施:

(一)公司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能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

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因未能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

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未能

履行相关义务,控股股东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

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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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未能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3、公司有权停止对承诺人分发红利(如有)

,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

承诺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直至承诺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因

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三)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

件满足时,如其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

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因未能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公司有权停止对承诺人分发红利/薪酬(如有)

;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

应付承诺人的现金分红/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不得转让(如有)

,直至承诺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

并实施完毕,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

情形除外。

二、 表决和审议情况

2026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韦健亚女士、娄亦捷先生、王善勇先生、焦志伟先生对该

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 备查文件

《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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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2 日

合作机会